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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与体罚案例解析

(2016-10-06 19:13:35)
分类: 案例解析
惩戒与体罚 (2010-10-24 14:56:29)

<<教师法>>教师应当履行义务,而<教育法>28条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有这些法律条款就规定了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有惩戒权。惩戒不同于体罚。惩戒形式:学校实施:记过.留校查看等。没有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教师实施:适当的言语批评.短时间的罚站等。没有人身侵犯行为。惩戒对象:学生的越轨行为必须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案例1]某小学教师齐某在课上检查家庭作业完成情况,因学生王某(8岁)未完成而被老师罚站。王某站了约20分钟,突然晕到在地,牙齿被碰掉两颗,治疗费583元。家长要求赔偿
 [案例2]小学生李某在上课期间多次捣乱,影响了其他同学上课,教师林某罚其在教室外站了10分中。事后家长认为教师的行为属于体罚剥夺了其子的受教育权,要求培偿。在课堂上答错问题,做错作业或未完成作业这些是属于学生个人的能力或认知问题,不属于越轨行为,不属于惩戒范围。案例1学生自身身体素质固然是一个原因,但老师让其罚站的理由欠妥。
[案例2]影响了其他学生上课应视为越轨行为应于惩戒。惩戒目的:遵循目的正当性原则。体罚重在“罚”,惩戒重在“戒”,不能单纯为惩戒而惩戒,应有助于达成其追求的教育目的去惩戒。例如,一天晚上熄灯后某男生宿舍有两人说话被扣分,第二天班主任很生气将该宿舍8名男生叫到教室外面想查出说话人,结果8人都不说,一气之下让8人都在外面站者。又如:上课因一学生捣乱批评教育不听,教师收拾备课本摔门而去,这两个案例中的教师所采取的措施缺乏正当理由,使无辜的学生被惩戒,属于教师对惩戒权的滥用。
惩戒形式:学校实施:记过.留校查看等。  
教师实施:适当的言语批评.短时间的罚站等。
惩戒对象:学生的越轨行为必须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惩戒目的:遵循目的正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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