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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规定: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自愿选择预防接种第一类疫苗同品种的第二类疫苗时,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及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不良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预防接种后,发生的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包括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
1. 一般反应: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2. 异常反应: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预防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预防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偶合症:受种者在预防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预防接种后巧合发病。
心因性反应: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预防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
偶合症与心因性反应都跟疫苗本身无关。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当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截至2015年11月11日,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3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都出台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所以,发生疫苗接种不良反应时,可以咨询接种单位,也可以自己搜索当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研究。
**号:现代育儿百科
参考资料:
1.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
2. 中国青年报. 贵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