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应及时公开CESL协议的当下效力
(2013-04-11 14:59:28)近日,2013级考生常来信询问学院情况,信息不公开引起诸多猜测。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七条,校方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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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堡大学校长、中政大校长谈判“备忘录”的阶段,我多次告诉校方:“延期,首先要搞清楚是哪个协议在校长谈判范围内,该协议何时到期,此一协议与彼一协议之间什么关系。”我当时的结论是:只有在政府层面同意延长《财务协议》之后,两个学校之间才有谈判余地,否则,不仅做无用功,而且给政府层面的谈判造成被动。
以上信息与学生、教师、应聘人员的个人选择有重大关系,我将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校方正式提交一份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