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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法学院商标

(2013-03-18 11:30:27)
2012年12月6日、7日(周四、周五),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以下简称:本院)就汉堡大学擅用本院英文名称、简称和图标在欧共体商标和设计署(OHIM)注册5项商标一事向校领导紧急汇报。当时,2项商标已批准、1项在公告期、2项在审查期。12月12日,汉堡大学又有一项商标公告期届满而获得批准(含有中欧法学院图标的申请),现2项申请尚在审查期。

12月8日(周六),院长方流芳教授给OHIM发出传真(点击查看全文),对汉堡大学申请的全部商标表示异议。在没有商标代理的情况下,这是当时唯一的可行的、将异议送达OHIM的方法。与此同时,方流芳向汉堡大学尤翰林发出了内容相同的声明,对汉堡大学的做法表示抗议,以中欧法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身份命令尤翰林立即撤回申请。

2012年12月12日(周三),汉堡大学又有一项商标公告期届满而获得批准(含有中欧法学院图标的申请),现2项申请在审查期。详情参见:http://trademark.markify.com/trademark-representative/ctm/christian+gahrmann/59881
http://oami.europa.eu/CTMOnline/RequestManager/en_Detail_NoReg

2012年12月14日(周五),本院收到OHIM发回的传真,建议本院通过商标代理对尚在公告期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或者,按照商标登记侵犯名称权,提出商标无效申请。由于OHIM不是司法机构,有关商标登记违反诚实信用义务、侵犯在先姓名权、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主张,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仍然是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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