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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23日

(2023-01-23 09:14:0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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