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应具备的四种思维方式————2017年9月6日日记
(2022-03-28 12: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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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6日
今天彭任连第12次来家打扫,做了4个小时。我将领来的小区电子门的钥匙给了她一把。临走时,她要我在她的考勤上签字(12个名字)说是她们的考勤表是8月下半月至9月上半月为一个考核周期。
东三居委的助残员小高来电说:航头镇下沙敬老院有寄养的空床位,地点沪南公路4845号,联系电话58141048,联系人康莉青。我告诉他,首先要征求春桦本人意见,他不愿去。我视目前情况,还不是到非去不可的程度。所以对他说,你要做好这个思想准备,父母如有一个人先走,只剩一个的话,终有一天要实施的。我今年已是70虚岁了,陈燕也66岁了,且两人身体都不好。虽然我们一直都在为春桦在我们离开人间后的生活费用积储了几十万元现金,还有三套房产,并且正在物色今后的委托人。但是从现在来看,虽然无一人公开表示不接受(或不单独接受料理春桦今后的经济账目),但也听到了我们帮春桦积聚的财物最终是上缴公家的。话中有拒绝料理的意思。所以今天乘这个机会,与儿子上了一课,要他有思想准备。
今天读到一篇博文,说管理者应具备的四种思维方式:一、换位思考。二、内省思维。三、手段(目标)思维。四、前瞻思维。作为一个社会纠纷调解者,也是社会管理的具体执行者,首先要明确做事的理由和目标,即解决“做什么及为什么要做这些事”,包括“怎样做及怎样做得更好”问题。其次,不要主观武断,不善意倾听各种意见,不善于适当地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更要手中有“兜揽瓷器活的金刚钻”——治理方法、法规等。在处理问题时要这样思考:“如果是我站在对方角度,会怎么想?”“他的想法哪些是对的,哪些属于出于自私的言行?”等。还要有说服对方接受调解的语言能力。关键的前提是对事物的来龙去脉要调查清楚,然后对症下药。再次,要有内省思维,“我的言行在不在理?“反对方提的意见在不在理?”遇到问题,不了解历史和现实,首先简单地认定哪方不对,根本不研究客观因素和双方的诉求,很少检点自己的言行,这样行事,往往给调解工作带来阻碍和差错,结果可想而知,最后要求前瞻思维。这是一种战略思维,我们不能“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简单行事。要求对象和自己用一把尺子分析问题,并且不仅要看到过去和现在,更要看到未来。眼光不能短视,要有远见。
这四条正是黄昌红的短板。至于他背后议论“我不在理”的做法,更是我作为一个干了一辈了调解工作者的侮辱,也是我应当指出的原因。
今天袁家顺来电要我物色聚会的对象,我已发信息给朱荣兴,他举双手赞同,朱汉祥来电谈了区语委评奖的情况。我当然不会透露约定不向外宣传的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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