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恶性肿瘤为良性疾病的阶段维权
(2022-09-15 09:28:21)
标签:
误诊医疗过错医疗鉴定医疗纠纷恶性肿瘤 |
误诊恶性肿瘤为良性疾病的阶段维权
刘东冬医疗律师
【案情简介】
某年,赵某因“右上颌包块1年”入甲医院治疗,诊断为“骨瘤”,行“右侧上颌包块探查切除术”等治疗。第二年,赵某因右上颌包块术后复发第二次入甲医院,行“右侧上颌骨部分切除术”。
第三年,赵某因“右侧上颌骨骨肉瘤术后1年”入乙医院,此后多次入院,并接受放、化疗等抗肿瘤治疗。
多家医院对赵某在甲医院的两次包块切片标本病理诊断不一致:甲医院均诊断为“骨瘤”。丙、丁医院均诊断为“骨肉瘤”。
赵某起诉甲医院维权,A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赵某上颌部肿块系骨肉瘤,甲医院诊断错误对赵某采取了不恰当的治疗方案,与赵某肿块复发以致发展到目前阶段并花费大量治疗费用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比例为主要原因等。法院据此判决甲医院就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7万余。
此后,赵某病情持续恶化不治身亡。
赵某家属起诉甲医院,法院指定A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1、赵某死亡原因系上颌骨肉瘤发展至终末期,肿瘤相关恶病质、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甲医院对赵某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次要到同等因素为宜,建议参与度30%-50%。”
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酌定甲医院就赵某死亡承担40%责任。
【律师说法】
将恶性肿瘤误诊为良性疾病,致使患者丧失早期合理诊疗机会,并最终因恶性肿瘤死亡,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的确定分析并非易事,而是分阶段的。
本案首次诉讼是赵某提起的,判决仅只支持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难道甲医院误诊就没有给赵某造成其他损害了吗?当然不是,在当时来看,误诊致使赵某丧失早期诊疗机会,显然降低了赵某生存机会。丧失生存机会确实是一种损害,但是属于中间损害,难以量化,在损害赔偿计算上有难点,因此可能暂时不予赔偿,这就导致了生存期间的赔偿总金额偏低。鉴于维权成本的考虑,以及终局损害结果的发生远近,当事人维权应当慎重。在患者死亡后,损害结果已经终局确定,在损失计算时应当计入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项目,但是原因力不一定与生存期间一致。
总之,将恶性肿瘤误诊为良性疾病的医疗纠纷案件应当就早期诊断恶性肿瘤的可能性、误诊导致延误合理诊疗的时间长度、生存几率的差异、医疗护理等费用、终局损害结果的发生远近及维权成本综合考虑,以作出合理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