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不宜伤残鉴定的,残疾赔偿金可以另行主张
(2022-03-14 08:15:16)
标签:
医疗纠纷残疾赔偿后续鉴定另行起诉不能鉴定 |
婴幼儿不宜伤残鉴定的,残疾赔偿金可以另行主张
刘东冬医疗律师
【本文主旨】
鉴于婴幼儿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部分患者遭受医疗损害后不宜早期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由此无法在首次诉讼中获得残疾赔偿金等,不过可以待将来再行鉴定从而主张残疾赔偿金等未曾放弃而应得的赔偿。
【案情简介】
赵某因“间断发热、咳嗽、皮疹7天,眼红4天”于2019年8月28日入住甲医院,初步诊断:“肺炎,川崎病”,予“阿司匹林、双嘧达莫及丙种球蛋白等”治疗。2019年9月3日08:46查房记录记载:赵某精神反映稍弱,食纳好,注意监测体温及神经系统症状,必要时完善头颅检查。10:25,赵某出现可疑抽搐,呼之不应,意识丧失,瞳孔直径5mm,直接及间接对光反射减弱,双上肢肌张力低,双下肢僵直,肌张力高。CT示右侧额颞顶部中等量硬膜下出血,右侧额颞叶下部脑水肿,右侧大脑镰下疝。予呋塞米10mg推注,神经外科会诊建议:“1.内科积极抢救治疗,输血纠正贫血;2.赵某川崎病病史,查CT考虑右侧颈内动脉及左侧大脑前动脉闭塞所致,右侧大脑半球及左额脑梗死可能性大。整体预后不佳,望家属考虑。3.赵某目前血色素低,凝血功能未归,输血后查血色素及凝血结果后决定是否行去骨瓣减压改善脑疝,但赵某目前病情重,即使行手术治疗,也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望考虑。4.随时联系神外,积极救治。”18:40-21:40,赵某接受“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去颅骨骨瓣减压术”,术中出血约1000ml,术后赵某入PICU监护。赵某于2019年9月5日签字出院。
【法院裁判】
A鉴定中心意见:“川崎病”可以累及脑血管发生硬膜下血肿进而脑疝是引起赵某术后昏迷状态的主要原因,即使医方处置得当亦难保证后遗症不发生。神经外科虽本意紧急处理,但存在告知、处置的不完善之处,同时不排除等待家长签字同意/化验结果的情况,延误了脑疝的抢救时机。甲医院存在过错情况,原因力建议30%。赵某护理期、营养期为24个月,护理期限内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为2人。鉴于赵某目前处于幼儿期,运动、智力等正在发育阶段,目前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不宜评定,建议其运动、智力发育成熟后(学龄期)再行评定。
法院据此判决甲医院承担30%的责任,但本案暂不处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护理费,明确赵某将来可另行主张相应损失。
【律师说法】
有些医疗纠纷由于其损害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无法通过一个诉讼完全解决。例如本案,虽然甲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已经终止,赵某遭受的医疗损害已经显现,但是鉴于赵某年幼尚处于生长发育期无法早期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此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计算依据。但是赵某亦不得不提起本案诉讼,因为过分的迟延可能导致医方进行诉讼时效抗辩,且医疗损害责任(程度)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会导致患方已经支出的医疗护理费不能及时获得赔偿,且承受巨大的维权方面的精神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