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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交通事故的“全责”未必等于“全赔”!

(2022-03-29 12:41:59)
标签:

饮酒驾车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聚餐饮酒组织者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余

全责不等于全赔

分类: 以案说法

湖南高院


酒后驾车危害巨大

酒驾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一大“杀手”

而明知司机酒驾仍选择乘坐

发生事故后,乘客的损伤谁来买单?

近日,

宁乡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司机饮酒驾车 大胆乘客选择同乘

 

2018年4月6日,吴某参加朋友聚会并饮酒,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宁乡市省道某处时,车辆失控撞上了道路右侧的行道树。该事故造成了司机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搭乘者欧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欧某无责任欧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2天,产生医疗费用共计37000余元,该费用由欧某全部支付。

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经法院核定,欧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共计69000余元。

 

 

 

法院判决

乘客索赔 法院判决各担责50%

 

事故后,欧某认为自己是乘车人,事故是单方事故。事故的责任也由相关部门进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由驾驶员吴某承担全部责任,欧某不负责任。因此,欧某将吴某家属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作为聚会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在明知吴某是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依旧选择乘坐吴某驾驶的车辆,同时,欧某在乘车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系好安全带,该行为虽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会扩大欧某自身的损伤结果,欧某将自身安全置于了相对危险的境地。

同时法院认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作出的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欧某不承担责任这一结论是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客观原因分析后所作出的评价。在最终划分责任比例时,法院综合考虑了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及相关间接原因的影响,认定欧某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吴某家属在继承吴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欧某赔偿损失34000余元。

欧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驾驶人在饮酒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往往比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极易出现交通事故,给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埋下极大的隐患。许多人在明知驾驶人处在饮酒甚至是醉酒状态,不仅不制止,反而对交通肇事抱有侥幸心理,怂恿驾驶人酒驾,一定程度上对交通肇事起到了“姑息纵容”和“推波助澜”的作用。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人饮酒后,同行人如果对驾驶人进行善意劝阻或制止,则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伤亡,降低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护了他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来源:以上内容刊登在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hunangaoyuan)宁乡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nxfy168)

 

代理律师寄语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吴某家属的委托,指派余金律师参与了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程序上历经一审判决被告担责100%,再到被告上诉后发回重审改判被告担责50%,再到原告上诉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各担责50%,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当事人最大权益,实现了程序和实体正义。本案虽为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纠纷,但颇具意义的是,通过司法实践及判例的形式肯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客观原因分析后所作出的评价而并非人民法院最终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通俗的来讲就是,《认定书》只着眼事故发生时“嘭”的那一下,而《判决书》既关注“嘭”,也关注为什么“嘭”。

善恶一念间,原本是挚友之间聚餐后,好意搭乘朋友前往TKV唱歌的途中,有说有笑,一幕幕尽显朋友间互帮互助和情谊满满的温暖画面仿佛就在昨天,转眼间,便沦到今日的对簿公堂、面红耳赤。无不令局外人惋惜,无不令局内人痛心!人生,是一门没有橡皮擦的绘画艺术,而吴某的一生不可逆转的定格在那一刻,没有留下足数的遗产,却给家人留下了满满的心绞着痛。白发人送黑发人,父母何其痛;子欲养而亲不在,子女何其痛;丧夫之痛,妻子何其痛。逝者已逝,生者如斯。本案虽然没有足数的遗产承担原告的损失,但庆幸的是原告健在,家庭依旧圆满幸福。时间不是解药,但解药在时间里。愿双方都能放下心中的芥蒂,息讼止争,不让世交变成世仇。


【律师简介】余金律师执业于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现任长沙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会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财务与资产管理专会委员。余律师深耕律师行业十余年,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以及婚姻家庭、侵权责任、合同纠纷等领域内的权益维护和法律风险防控。


【主要业绩及经典案例】

(一)诉讼领域:

1.担任“湘潭12。31涉黑专案”中三号头目彭某某的辩护人,成功无罪辩护涤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诈骗罪”,帮助嫌疑人“去黑化”,有效减轻量刑8-10年。

2.担任“怀化特大制销假药案”中司某某的辩护人,成功取保,成功缓刑。

3.担任周某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人,成功取保。

4.担任聂某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无罪申诉。

5.代理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等数十起案件,无一败诉,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6.代理罗某某,成功解除与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深圳国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并以极低价格获得租赁物所有权,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经济利益。

7.吴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车事故案,担任吴某某家属代理人,成功判决酒局组织者承担30%的过错责任(该比例为目前类案检索中最高比例)。该案例被宁乡市法院、湖南省高院、人民法院报刊登报道,引用为普法案例。

8.担任婚外第三者李某的代理人,妥善处理了“三角婚恋”纠纷,成功为委托人及其非婚生子争取利益价值近千万元。

9.担任付某某合同纠纷的代理人,成功将五十万律师费转嫁给违约方,并最终获法院判决支持。

……

(二)非诉讼领域:

先后为长沙政法频道、法治周刊等媒体报社提供非诉法律服务;参与担任湖南省政府、宁乡市政府、长沙市总工会、湖南晖龙集团、深圳乐金集团等数十家单位和企业的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湖南新一佳破产清算、中信银行不良资产催收等系列非诉法律服务……

(欢迎转载,但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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