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下试行文件和正式文件的效力问题
(2016-03-08 19:12:31)规定、试行规定、暂行规定的有效期各有何规定?
AsRoma托蒂V
CHW8888
采纳率:41%
一般是5年吧,具体要看各省的规定
试行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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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文件是试行的可以暂时不执行吗?如国税发2008(某号)文件(试行)。这样的文件可以暂时不执行吗?
BA3EO
采纳率:48%
不行.
多个部委的试行文件法律效力?各个省必须严格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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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这个?
发布日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huang8363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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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参照,还有有具体的标准,
杜绝试行文件一试几年
2011-05-02
本报5月1日讯
今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市法制办在规范性文件管理领域又创新性地推出规范性文件效力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公示规范性文件效力动态,督促开展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
长期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存在着重制定,轻管理的现象。
针对这种现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
4月,市政府法制办对今年3月份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动态进行了清理,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和市法制网站予以了公布,其中包括当月生效的规范性文件4件、失效的文件1件、需评估期的文件18件。
该项机制的大力推进,将督促相关起草或实施单位及时查阅、了解,并主动对涉及本单位失效和需评估的文件,予以依法处理。
■记者
[来源:三湘都市报]
经常看到文件中有“试行”两字,请问“试行”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效益吗?标明“试行”的作用是什么
wo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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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率:57%
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说明试行,暂行这些字眼的法律法规特殊在什么地方,一般我们解读这些并非从法律效力上来解读,而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背景来解读的。带有这类字眼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是由于新形式的出现,迫切需要立即出现一部法律法规来对这些新现象进行规范,由于制定的时间短,比较匆忙,所以加上这类字眼。而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这些带试行的和其他正式法律是一样的。正式法律出台后这些试行法律自动废止。
问下试行文件和正式文件的效力问题。。。。。。。。
重庆市于1999年1月提出住房货币化政策,不过这个是个试行文件(这个试行之后有个细则文件,说的是市级单位1999年7月开始执行),2004年7月又提出了个正式文件。。。。
PS:1999年重庆市提出这个政策后,市级事业单位在2000年以执行,但区级单位知道2004年的正式文件出来后才开始的。。。。。
我想问的是这个住房货币化政策在计算生效日期的时候(区级单位),是以那个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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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渝府发〔1999〕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
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外地在
渝单位,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已经1999年3月1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义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财政、单位建设和购买住房的资金转换
为个人住房消费资金的住房分配方式。
(二)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利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提
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将住宅业培育成为国民经
济新的增长点。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实行住房补贴两种方式。在符合条件
的地区和单位,两种方式同时并行。
(一)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9年1月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
积金缴交率上调至6%。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
号文件)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
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支付能力。
(二)住房补贴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财政和单位可以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
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
(一)住房补贴的实施单位:本市范围内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
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高于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
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其所在地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可以实施住房补贴;房
价收入比低于4倍(含4倍)的地区不能实施住房补贴;有条件的企业可比照执行。
(二)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
2.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各实施单位在核定住房补贴实施对象时,严禁弄虚做假。
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80平方米;科级干部97.75平方米;处级干部115平方米;局级干部161平方米。
(三)实行了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其个人购房资金来源主要
包括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已享受实物分配的职工购买
现住房,仍按《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7号),执行当
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各项折扣。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
住房补贴的发放,可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也可采取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一)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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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放年限:对每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
为累计25年,共计
300个月。职工离退休或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中止劳动工资关系的,其工龄不足25年者
,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
2.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月;其他人员
为同级房改办批准其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次月。
3.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职级分为一般干部职工标准、科级干部标准、处级干部标准、局级干部
标准。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人员,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
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两部分组成。
基准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工资、本地区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职工合理负担额度测
定;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利率水平测定。住房补贴标准将随上述因素的
变动而调整。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符合实施范围的区县(自
治县、市),其住房补贴标准由同级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
行。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对购买、租住公有住房
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按其差额面积占达标面积的比例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
对一般工龄满5年的职工,单位可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方式按照《重庆市单位资助职
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7〕8号)执行。
五、住房补贴的开支渠道
(一)机关事业单位为原财政列入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的建房(购房)资金、财政补助各单
位的建房(购房)资金以及单位住房基金。
(二)企业在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列
入成本、费用。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
(一)各级房改办是单位实施住房补贴的审定部门。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住
房补贴本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计发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
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
档案,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新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
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三)在职职工与单位中止劳动工资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终止关系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
补贴。对未发满规定年限住房补贴的职工,原单位可区别情况,依据本人工龄,予以补偿,
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
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本人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
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
(四)在职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出国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
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调离时一次性领取。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本息
余额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领取。
(六)职工离退休时如未发满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本人工龄及已计发情
况,对未发满的年限,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连同已计发的补贴
本息余额,由本人一并领取。
(七)已离退休且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原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本人工龄情况,按
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
七、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大力发展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售价,按保本微利的原
则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发展住房金融。扩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范围,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规模限制和贷款
期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完善住房产权
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
(三)培育和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盘活存量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流通,引导
住房消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
八、其他
(一)本方案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本方案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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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
1999年7月1日
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是住房分配体制的根本转变,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统一政策,顺利工作,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以下简称《方案》)及《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渝府发〔1999〕1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方案》及《办法》所称“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是指:
一、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均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职工家庭;
二、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单身职工。
第三条《方案》及《办法》所称“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是指: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含一方在本市外)在单位已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
但现住房面积没有达到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在单位已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现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单身职工。
各类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标准见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四条《方案》及《办法》所称“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是指夫妻双方职级相同的家庭的住房达标建筑面积。
夫妻双方职级不同的,其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见本《细则》第八条规
定。
第五条机关单位行政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方案》及《办法》的“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的50%确定。
机关单位行政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单位:平万米
职级情况
一般干部
科级干部
处级干部
局级干部
第六条
一、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级情况
助理级以下
中级
副高
正高
二、管理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级情况
5级以下
4级
3级
2级
三
职级情况
技术工人
中级以下
高级工
高级技师
第七条对
级以下的职员、中级工以下的技术工人,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月住房补贴标准按高一档标准行。
第八条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夫妻双方各自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和。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单位行政人员的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
夫妻双方职级情况
一般干部与一般干部
一般干部与科级干部
一般干部与处级干部
科级干部与科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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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与处级干部
处级干部与处级干部
一般干部与局级干部
科级干部与局级干部
处级干部与局级干部
局级干部与处级干部
其它各类人员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按本条第一款的定义搭配。
第九条《方案》所称“住房补贴的发放,可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也可采取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的方式,,是指凡由财政供给经费单位原则上实行按月住房补贴;有条件、有承受能力的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在两种方式中选择执行。
第十条《方案》所称“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测定。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以下8项因素构成: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六、贷款利息;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第十一条《方案》所称“职工合理负担额度,,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测定,计算公式如下:
职工合理负担额度=(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
第十二条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两部分组成。各类人员按月全额住房补贴标准的计算公式如下:
各类人员按月全额住房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其中:
一、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贷款利息补贴;
二、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合理负担额度)/(12个月×25年);
三、每月每平方米贷款利息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以(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一职工合理负担额度)的值为贷款基数。贷款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20年期贷款月利率为准;
(二)采用按月等额偿还法计算公式,计算出每平方米月还款本息,减去月偿还本金,得到每平方米月还款利息;
(三)依据每平方米月还款利息计算出240个月(12个月×20年)的还款利息总额,将利息总额按住房补贴发放的最长期限3∞个月(12个月×25年)分摊,其值即为每月每平方米贷款利息补贴。
贷款利息补贴(C)的计算公式:
C=|A×I×(1+I)/[(1+I)-1]-UTi×(12×20)/(12×25)其中:A为贷款基数T为贷款期限(月)I为贷款月利率
UT为每月等额偿还的本金
A×I×(1+I)T/[(1+I)r-l]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住房补贴实施范围的区县(自治县、市),其住房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和每月每平方米贷款利息补贴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地处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丸龙坡区、大渡口区、巳南区李家沱镇和渝北区人和、龙溪两镇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
贴和每月每平方米贷款利息补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上述区域内的区级(区属)单位,其住房补贴参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补贴标准执行。
经测定,本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标准为6.8元,其中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标准为3.5元。
第十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离退休时未发满规定年限按月全额住房补贴的职工,采取一次性基准补贴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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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基准补贴=职级基准补贴×补贴月数
第十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由各自单位对职工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差额住房补贴包括按月差额住房补贴和一次性差额基准补贴两种发放形式。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离退休时未发满规定年限按月差额住房补贴的职工,采取一次性差额基准补贴发放形式。两种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月差额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现住房面积)
二、一次性差额基准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现住房面积)×补贴月数。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现住房面积是计算夫妻双方各自差额住房补贴的依据。
计算公式如下:
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现住房面积=家庭现住房面积×(各自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
家庭现住房面积一经变化,应重新计算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现住房面积。
第十七条享受按月差额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若夫妻双方中一方职级发生变动,其变动方的按月差额住房补贴必须重新计算。为便于操作,夫妻双方已经计算的分摊面积不作调整。
计算公式如下:
变动方按月差额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变动方新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现住房面积)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计算,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第十九条职工职级发生变动后,新的住房补贴基数从职级变动的次年1月起开始调整,并补足(职务提升)或扣减(职务降低)职工上年职级变动后的住房补贴差额。
第二十条实行按月住房补贴的职工可参加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
对于获准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的职工,从房改办下达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批复的次月起,夫妻双方单位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应退还各自单位。对实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后符合差额住房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单位重新测算补贴额度。
第二十一条取得房改住房部分产权或完全产权的职工,不能退掉原有住房,申请全额住房补贴。取得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完善住房产权。
第二十二条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离婚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视同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享受全额住房补贴。
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离婚后复婚,从复婚的次月起,夫妻双方单位重新计发各自职工的住房补贴。未取得住房一方在离婚后超领的住房补贴部分,在复婚后应退还单位。
第二十三条取得房改住房完全产权且离婚前双方享受按月差额住房补贴的,离婚后,各自差额住房补贴按原标准发放。
第二十四条住房补贴采取分级审批方式:
一、市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由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批,其中市级机关单位须先报市级机关房改办审核;其他市属及中央、外地在渝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市房改办审批。
二、符合住房补贴实施范围的区县(自治县、市),其财政供给经费单位由当地房改办、财政局共同审批;其他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查,当地房改办审批。
第二十五条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比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式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重庆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现住房面积',是指现住房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对于未确定建筑面积的出租住房,由住房产权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权产籍监理所申请,由房地产权产籍监理所对其住房建筑面积核查认定。
对于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合计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重庆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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