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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2016-01-27 23:5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依照该规定,农民工到退休年龄时是否交够15年保险费是无关紧要的,既可以选择缴满15年,也可以选择转成待遇较低的居民养老保险。如何确切理解其中“可以”的涵义,我认为需要从细化的人社部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来研究。

  人社部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一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依照这一规定,一部分农民工是可以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享受上养老金待遇的。举个例子一个1952年6月出生的人(农民工)2000年4月47岁时开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到2012年6月退休时刚交满12年,那他如果仍在工作,应当是可以再继续交至2015年3月,他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如何理解“可以”二字?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我认为是由劳动者选择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可以推断出,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已经不适格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和签定者,只能是劳务关系当事人。由此可知,前述劳动者在2012年6月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即使还在用人单位上班,其与用人单位关系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其后三年社会保险费要由本人全额负担,缴不缴纳由本人选择,所以规定为“可以”。这一句话应当是专门讲到退休年龄后没缴够15年社保还在进行工作的这部分人。第二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仍举上例,如果由于用工单位的责任1952年6月出生的人在2016年前没有缴纳保险费,后于2016年补交了2000年4月至2012年6月共计12年的保险费,那么这种情况我认为仍然可以归为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他应该算作从2000年4月参保。如果该劳动者此时没有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那么他就可以选择由自己负担全额保险费用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第二句话应当指的是一部分到退休年龄后社保不够15年也不再继续工作的人。

结论是什么呢?法律中“可以”是一种选择,这取决于选择者。聪明是一种天赋,而善良是一种选择。选择哪一个,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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