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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设备有漏洞却没有及时补救,成都一公司被罚!

(2023-09-20 17:30:50)

近日,四川一黑客利用某型网络设备固件存在的已知公开漏洞,攻击篡改该设备WEB管理页面,发布违法有害信息。四川网安工作时发现该现象,连夜调查取证,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而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攻击的该型网络设备四川区域代理商,没有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在已知所代理网络设备存在漏洞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未及时将设备漏洞和补救措施告知用户,导致网络安全风险防范传导链条断裂,用户设备被漏洞利用攻击,并造成现实危害。目前,该公司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提醒的是,网络产品、服务的使用者、消费者,应及时关注所使用产品、服务的官方安全公告,密切关注生产商、代理商、经销商的安全提醒,及时升级网络设备固件、更新软件系统补丁,提高网络安全水平,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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