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海南的加速折旧政策似乎不那么优惠啊

标签:
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 |
分类: 税务原创 |
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优惠政策文件出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31号文第三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从更优惠的方面说,增加了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无形资产如何缩短摊销年限,如何加速摊销需要进一步明确),之前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只有《财政部
但从固定资产来说,似乎没有那么优惠。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扣除,这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与现行政策不太一致。
根据《财政部
举个例子:一家广东制造业企业和一家海南制造业企业,都新购置了一栋单位价值1000万元的厂房,广东制造业企业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而海南制造业企业则不能,只能老老实实至少按20年计提折旧。
那么问题来了,海南制造业企业可否选择享受66号公告,不享受31号文呢?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海南制造业企业似乎应当适用31号文。但是,海南的政策应当比其他地方更优惠才对。我们也发现,54号文2020年12月31日到期,31号文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这是否意味着54号文到期后将不再延期?若不延期,海南的政策无疑是更优惠的。
本馆主预测一下,按照近年来优惠政策到期必延的惯例,54号文可能还会延期,海南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66号公告还是31号文,给予海南最大的优惠。
总局一定会有相关口径,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