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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海南的加速折旧政策似乎不那么优惠啊

(2020-07-03 16:30:43)
标签:

加速折旧

海南自由贸易港

分类: 税务原创

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优惠政策文件出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主要规定了三项优惠措施:15%优惠税率、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加速折旧。我们今天先来分析一下加速折旧。

31号文第三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从更优惠的方面说,增加了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无形资产如何缩短摊销年限,如何加速摊销需要进一步明确),之前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只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但从固定资产来说,似乎没有那么优惠。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扣除,这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致。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与现行政策不太一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也就是说,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一次性扣除,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固定资产指的是包括房屋、建筑物在内的所有固定资产。而31号文将房屋、建筑物排除在固定资产之外,这点与54号文规定一致。

举个例子:一家广东制造业企业和一家海南制造业企业,都新购置了一栋单位价值1000万元的厂房,广东制造业企业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而海南制造业企业则不能,只能老老实实至少按20年计提折旧。

那么问题来了,海南制造业企业可否选择享受66号公告,不享受31号文呢?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海南制造业企业似乎应当适用31号文。但是,海南的政策应当比其他地方更优惠才对。我们也发现,54号2020年12月31日到期,31号文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这是否意味着54号文到期后将不再延期?若不延期,海南的政策无疑是更优惠的。

本馆主预测一下,按照近年来优惠政策到期必延的惯例,54号文可能还会延期,海南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66号公告还是31号文,给予海南最大的优惠。

总局一定会有相关口径,我们拭目以待。

【原创】海南的加速折旧政策似乎不那么优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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