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已宣告未发放的应收股利计不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下)

上文书(已宣告未发放的应收股利计不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上))咱们说到已宣告未发放的应收股利,按照会计准则不计入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又确属于购买价款,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由此导致无法弥合的税会差异。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购买价款”。
本馆主曾请教了一位企业所得税领域神级的老师,解释道你不能把1000万元都看成购买价款,由于其中有400万元是已宣告未发放的股利,所以你是用600万元购买投资资产,400万元购买应收股利,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该投资资产的购买价款是600万元,计税基础也是600万元,税会无差异。
本馆主茅塞顿开。由于企业已经知道该投资产品要发放股利了,因此其中400万元不是买的投资产品,而是应收股利。
道理都明白了,可是总觉得不硬气。上回书说了,《分红公告前后买基金
在分红后购买基金不能避税,但分红前购买基金避税依然束手无策。本馆主听说有的地方欲从资产损失入手,否定其是资产损失,不允许其税前扣除,然后,然后就没有然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