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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

(2019-03-18 21:43:34)
分类: 税务原创

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扩围,优惠力度空前加大,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降至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降至10%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从业人数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

2009年起,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都是指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据此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两部分:一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二是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若为一般企业,没有疑义,但劳务派遣公司从业人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一直存在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形成劳动关系,符合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之规定,应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由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在百人以上,因此享受不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那么问题来了由于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从业人数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导致劳务派遣人员既包括在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中,又包括在用工单位从业人数中,重复计算。

笔者认为,可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中的“从业”二字进行分析。从业,字典解释为“从事某种职业。”强调的是劳动者干工作,而不限于是谁的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只在用工单位工作,因此应当属于用工单位从业人数,而不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但由于劳务派遣人员又确实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再次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甚合理,所以10年来一直存在争议。

2019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 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网上访谈,有网友提问:“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出的人员,要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吗?”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回答:“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随后,在税务总局12366发布的《减税降费疑难问题50答》中再度加以明确。

至此,该争议得到解决,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再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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