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
(2019-03-18 21:43:34)分类: 税务原创 |
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扩围,优惠力度空前加大,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降至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降至10%;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从业人数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
自2009年起,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都是指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据此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两部分:一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二是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若为一般企业,没有疑义,但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形成劳动关系,符合“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之规定,应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由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在百人以上,因此享受不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那么问题来了,由于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应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导致劳务派遣人员既包括在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中,又包括在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中,重复计算。
笔者认为,可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中的“从业”二字进行分析。从业,字典解释为“从事某种职业。”强调的是劳动者干工作,而不限于是谁的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只在用工单位工作,因此应当属于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而不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但由于劳务派遣人员又确实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再次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甚合理,所以10年来一直存在争议。
2019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
至此,该争议得到解决,劳务派遣人员只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再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