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之委托研发费用本身是100%还是80%税前扣除(委托境外研发也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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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上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本馆主理解,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研发,实际发生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80%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可以加计扣除。即委托境外研发的加计扣除额=委托境外研发费用×80%×50%。
那么问题来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本身是据实扣除,还是按80%税前扣除?因此64号文说“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是否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本身只能按80%税前扣除?
这个争议早在119号文出台时就存在。
《财政部
一种观点: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甲公司加计扣除金额40万元,税前扣除研发费用=100+40=140万元。
另一种观点: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委托研发“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即委托研发的费用只能按照80%计入研发费用,甲公司税前扣除研发费用为100×80%+40=120万元。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似乎确是委托研发的费用只能按照80%计入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委托研发的费用“按规定”税前扣除,这个规定应该就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似乎还是委托研发的费用只能按照80%计入研发费用。
让我们再来看看2015年第97号公告政策解读对该条款的解释:“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
至此真相大白,委托研发的费用100%计入研发费用,但只能按照80%加计扣除。因此,甲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
对比可以看出,64号文与119号文的表述是一致的,可能财政部的写作习惯就是这样。推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本身也是据实扣除,当然这还要看总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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