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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之次年汇算清缴后发放的工资扣除在哪年

(2018-05-09 10:35:44)
分类: 税务原创

     企业2017年6月份发放的2016年年终奖,扣除在2016年还是2017年?

扣除在2016年的观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2016年汇算清缴时调增未发放的年终奖,待实际支付后,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再调减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在2017年的观点:企业在汇算清缴后发放上年度的工资,在实际发放的当年税前扣除。

大多数企业实现下发工资制,即下月发放上月的工资,跨年支付的工资扣除在计提年度还是实际发放年度,曾存在争议,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争议消除。但汇算清缴后发放上年度的工资,扣除在计提年度还是实际发放年度仍存在争议。

如上所述,预提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追溯扣除,但是工资薪金支出比较特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要求“每一纳税年度”,2017年6月发放的工资已经超过2016纳税年度因此不能扣除在2016年度,而是扣除在实际发放的2017年度。这是工资薪金支出的特殊规定。

http://s13/mw690/003qikvQzy7km5TmRFa6c&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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