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中的营业收入不考虑纳税调整
(2018-01-18 16: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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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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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人员小吴某日在微信公众号推送中看到一篇“业务招待费七个注意事项”的文章,详细讲解了各种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其中有一条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其他业务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处置销售,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但是,税法上并无“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而是分别算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收入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因此,不是所有“其他业务收入”都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小吴忽然想起,自己正在检查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有投资性房地产,它有没有这种情况呢。小吴翻看了该企业的账簿,发现其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会计处理如下(万元):
2012年,该企业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该写字楼的账面价值为45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7000万元。
2012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4800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13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5000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14年租赁期满,该企业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以55000万元出售。
借:银行存款
该企业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370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65000万元(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55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3500万元。3500×60%=2100万元<(370000+65000)×0.5%=217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2100万元,纳税调增3500-2100=1400万元。
小吴依据微信文章的说法,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不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即3500×60%=2100万元>(370000+10000)×0.5%=190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1900万元,纳税调增3500-1900=1600万元,调增该企业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小吴将检查结果告诉了该企业财务总监。第二天,财务总监找到小吴,问:“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不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吗?”小吴回答:“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确实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但税法上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应按照固定资产核算,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不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所以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财务经理作恍然大悟状,说:“我们明白了,是我们对税法理解不够,我们认可业务招待费的调整。”小吴很高兴,财务总监继续问道:“税法上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所以投资性房地产在税收上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这样吗?”“是的。”小吴肯定地说。“看来我们确实是对税法理解不够,感谢您的指导。”财务总监话锋一转,“按照税法规定,房屋类固定资产应按照不低于20年计算折旧,我们的投资性房地产一直没有计提折旧,既然在税收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就应当按20年计算折旧,我们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是45000万元,每年少计提了折旧2250万元,我们申请退税。”小吴如挨了当头一棒,这样一来,企业补税50万元,但要退税500多万元,小吴一时无言以对。
这时小吴的领导李科长来了,了解了情况,说:“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在税收上也不得扣除折旧,当然,你们的其他业务收入也不用调整。你们要真想扣除折旧也行,那卖写字楼时你们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减少了,还得补税,虽然补退相抵,你们也得交滞纳金。”财务总监笑道:“我们当然知道不能扣除折旧,您看我们一直也都没有扣除折旧,我这不是跟小同志开个玩笑嘛。”
财务总监走后,小吴不明白自己错在哪了,那个微信文章说的似乎有道理啊,为什么在实务中行不通呢。李科长说:“一般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加其他业务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会计上的收入,来源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第一行的‘营业收入’,这个营业收入是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不考虑纳税调整。如果考虑税会差异,比如分期收款,会计是一次性确认收入,税法要求分期确认收入,难道还要每年都调整业务招待费不成?”
小吴恍然大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中的营业收入不考虑纳税调整,看来自己还得认真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