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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终有明确

(2016-11-21 14:24:02)
标签:

高新技术企业

总收入

分类: 税务原创

高新技术企业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只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已享受的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是收入比例。无论是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还是今年初发布的《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都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但何为“总收入政策没有规定。

早在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规定:“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规定总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但这并不是税收规定,征管实践中总收入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还应包括营业外收入,有人认为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收入,也有人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数据认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才是总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8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说明对此行解释道:“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即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的60%以上才符合条件

但是,能否以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解释作为政策依据是有争议的。

最近发布的《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即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1000万元,普通产品收入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2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取得股息、红利10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200万元)。

按照2014年第63号公告计算(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比例=1000/(1000+200+200+100+300)×100%=55.56%<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但按照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计算(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减去不征税收入):比例=1000/(1000+200+200+100+300-200×100%=62.5%>6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笔者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的争议至此可以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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