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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补税也应当加收滞纳金

(2015-07-06 17:14:12)
标签:

自查补税

滞纳金

分类: 税务原创

现在企业自查逐渐成为税务检查的前置环节,税务机关在检查前普遍会要求企业自查,企业对自查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通过自查查缺补漏,提高税收风险防控水平。企业自查出问题补缴税款天经地义,没有争议,但是否加收滞纳金颇有争议。

在《中国税务报》6月5日B1版《税收自查渐被正视 风控重心顺势前移》(一下简称《税》文)一文中,一些大企业表示“对企业自查环节发现的问题究竟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一般只要求补缴税款即可,有时候需要缴纳滞纳金,个别时候还需要缴纳罚款。在具体操作环节,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也有差异,标准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自查环节发现的涉税问题补缴税款的同时也要加收滞纳金,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首先,企业自查都是针对以前年度进行自查,自查出的问题是以前年度的问题,补缴的税款是以前年度少缴的税款,而以前年度的纳税期限早已过去,因此完全符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条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迄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自查补税可以不加收滞纳金。

其次,税款是有所属期的,企业自查补税需要修改申报、开具税票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2.0)为例,录入税款所属期自动计算滞纳金。若不缴纳滞纳金,只能将所属期录入为当期。假设企业2015年5月进行2013年度自查,6月1日自查结束须补缴税款,企业一旦补充申报2013年度申报表,系统在开具税票时就会自动计算滞纳金。若不缴纳滞纳金有两种方法,一是将该笔税款进行无申报临时征收(即没有申报表直接录入税票),所属期录入为当期,系统认为尚在纳税期限内,不会产生滞纳金;二是将该自查补税“揉”在当期正常申报中与当期应缴纳的税款一并缴纳。这种人为操作对税企双方都有风险,对税务机关来说,擅自将2013年度的税款修改为当期而不加收滞纳金,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执法风险很大;对企业来说,由于没有在系统中修改申报表,以后系统进行风险扫描时仍然会被扫描出来。

最后,自查补税不应加滞纳金是企业自查心态在作怪。如《税》文中所说,自查环节并没有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在很多大企业负责人看来,这一环节“可有可无”,甚至在一些地方,企业抵触、应付和藐视自查的不同情况都有发生。企业认为,我自己查出问题,补缴税款了,应当坦白从宽,不加收滞纳金。企业经常会问,我自查出来的税,怎么还交滞纳金?甚至还有的大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明言:不收滞纳金就自查补税,收滞纳金就不补税。把滞纳金当成讨价还价的工具。究其原因,企业仍然没有把自查摆在防范自身税务风险的高度,而是应付税务机关交给我的任务,我给你完成任务了,你凭什么还收我滞纳金?!还有的上市公司怕报表里出现滞纳金影响信誉,宁愿多缴也不愿缴滞纳金。而有些税务机关为了使大企业税款尽快入库,在滞纳金问题上予以让步,让大企业认为自查补税加不加收滞纳金是可以商量的。

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对企业自查补税加收滞纳金完全合法。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要任性,自查是防范自身税务风险的手段,如果企业不重视自查,甚至存在对抗心理,待风险越来越大,税务稽查介入,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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