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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正确填报

(2014-09-22 11:33:09)
标签:

不征税收入

分类: 税务原创

随着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大多数企业已经知道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这还不够。

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

例1:企业2012年度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企业为盈利,适用税率25%,下同),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

则:2012年度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万元。

例2:企业2012年度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

则:2012年度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政府补助)-100(成本费用)-100(不征税收入调减)+100(支出调增)=0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并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收益。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为先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入100万元,再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行次填入100万元,最后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100万元,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100万

但笔者在不征税收入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容易犯这样的错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政府补助对应的支出100万已在相关成本费用中体现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调减100万元,第38行调增100万,而政府补助100万却没有计入收入总额

检查结论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企业很不理解,不征税收入怎么还征税。实际上是企业本身少计了收入,导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成本费用)-100(不征税收入调减)+100(支出调增)=-100万元。税务机关调增100万元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零,但由于是查补收入,所以看起来像是对不征税收入征

经与企业约谈发现,产生错误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补助对应的支出混杂在成本、费用中,不容易看出来,而政府补助收入、不征税收入调增、调减都有单独行次列示,有的企业在一开始填表都填对了,但申报表表面给企业的印象是:政府补助100万元附表一(1)第24行-不征税收入100万元(附表三第14行)+支出调增100万元(附表三第38行)=100万元,然后企业误以为自己填错了,删除附表一(1)第24行金额,这样申报表表面变成:-不征税收入100万元(附表三第14行)+支出调增100万元(附表三第38行)=0,以为这样就正确了。

第二种是企业误把不征税收入当成一种税收优惠,既然收入不征税,那么肯定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计入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免税收入由于对应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所以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征税收入不会产生实质利益。因此企业一定要走出这个误区,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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