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实物分红”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2013-06-05 12: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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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A股市场上最火的新闻就是一些上市公司“实物分红”,先是南方食品(证券代码000716)向股东发放黑芝麻乳,然后量子高科(证券代码300149)向股东发放龟苓膏,紧接着人福医药(证券代码600079)宣布向股东发放安全套,一时舆论大哗,各大上市公司纷纷表示正在考虑这种向股东发放实物的方式,大有前赴后继之势。
笔者在阅读了上面几家上市公司的公告后发现,其并不是媒体所宣扬的“实物分红”,更像是一种实物赠送。但是,不除非未来有上市公司会采用“实物分红”的形式。下面笔者就二者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实物分红
实物分红是上市公司以非货币的形式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
(一)上市公司
1、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以自产产品分配股利,假设自产产品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适用税率17%,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应视同销售。因此上市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17%=17万元。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上市公司以实物分配股利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于上市公司是以税后利润分配股利,因此不管是现金股利还是实物股利都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利润,但应确认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虽不产生所得,但视同销售收入要计入分配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二)股东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法人股东收到的实物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收到的实物股利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实物赠送
从目前几家上市公司的公告来看,其向股东发放实物还是以实物赠送为主。如南方食品在公告中写明:“预计本次赠饮品尝活动产生的费用约为
1、会计处理
(1)销售费用形式(假设均为产品支出,不考虑运费)
借:销售费用
(2)营业外支出形式
借:营业外支出
2、税务处理
南方食品在4月20日公告中写道:“公司本次针对全体股东定向品尝征集新产品意见而发放的产品是赠饮品,该产品尚未上市销售,也尚未确定销售价格。不属于实物分红,由于不是分红,经咨询相关税务机关,本次向公司股东赠饮品尝产品不涉及纳税问题。”不是分红就不涉及纳税问题么?下面笔者就纳税问题进行分析。
(1)增值税
销售费用形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因此南方食品将自产的黑芝麻乳新产品发放股东应视同销售,若新产品无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则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假设成本利润率为10%,应缴纳增值税421.23(成本)×(1+10%)×17%=78.77万元。
‚营业外支出形式
量子高科将外购的子公司生产的龟苓膏发放股东也应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85.47(外购价)×17%=14.53万元。
(2)企业所得税
南方食品将自产的黑芝麻乳新产品发放股东,名曰:“征集新产品品尝意见”,并将相关费用计入销售费用,那么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视同销售处理同上。
‚营业外支出形式
量子高科将外购的子公司生产的龟苓膏发放股东,发生营业外支出
若企业将这笔支出计入销售费用,笔者认为倒是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则该项业务不视同销售,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法人股东收到的实物属于接受捐赠,应“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自然人股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收到的实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