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应在何时冲减收入

(2013-03-13 14:39:19)
标签:

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

财经

分类: 税务原创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销售退回是一种常见的经济事项,会计处理明确,但税务处理有争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冲减企业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这也是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考试中的重要内容

如某企业2011年12月销售一批货物(成本1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20万元,确认收入120万元,成本100万元;2012年1月,因质量问题该批货物被退回,应冲减2011年度收入120万元,成本100万元。

有些税务书籍上认为在此事项上税会没有差异,因为税法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笔者认为,该事项税收和会计是有差异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不应调减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并不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由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并未区分销售退回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因此可以认定任何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均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即使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销售退回,也应当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减少报告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例题中,该企业在进行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调增2011年度收入120万元,成本100万元;在进行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调减2012年度收入120万元,成本100万元

有些专业人士认为,若在该事项上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收上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导致税会差异过大,而且税法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可以不必调整。但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是否就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呢?

笔者认为,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