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暂行办法(2000)
(2014-03-15 10: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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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暂行办法
(2000年1月1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化部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促进人员素质提高和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化部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 文化部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到部机关工作二年(不含见习期)以上;
(二)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不符合上述条件,亦可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但不列入部机关年度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计划,各种费用自理。
第四条 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大专、本科学历教育不受名额限制。
参加在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读人数按各司局编制数的5%核定,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最多不得超过4人。
第五条 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审批程序:
(一)每年底,人事司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各司局下一年度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名额;
(二)各司局根据人事司核定的名额,结合司局内部报考情况,确定拟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填报《文化部公务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院校正式招生简章一并报人事司审批。
各司局在确定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人选时,年度考核优秀及工作表现突出的应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七条 学费支付采取公费和自费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费报销75%,自费25%;
(二)报销部分每年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报销年分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费自付:
(一)未经所在司局和人事司审批,临时决定报考的;
(二)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三)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到各类处分的;
(四)学习期间违犯校规校纪、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中途退学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毕业的。
第九条 学费(包括公费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俟每学年学期结束后,凭本人成绩单和学费收据到人事司签署报销意见,然后到机关财务处报销。
凡考试不及格者,暂缓报销学费,俟补考及格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文化部公务员在职参加两个院校或两种以上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只按规定比例报销其中一项学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其书费、报名费及复习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在学习期间能够正确处理工学矛盾,学习刻苦,遵守纪律,较好完成本职工作且学习成绩优良者,可享受奖学金。
奖学金分为两个等次。必修课考试成绩总评优秀(平均90分以上)者,为一等奖,奖学金200元;总评优良(平均80—90分)者,为二等奖,奖学金100元。
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本人于每学年末持成绩单向所在司局申报,司局领导根据其表现提出意见,同意发给奖学金的报经人事司批准后,到机关财务处领取。
第十三条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文化部公务员应积极工作,努力为机关做贡献。学习期间和毕业后三年内个人不得提出调离申请。坚持调离的,由本人退出报销的全部学费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