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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三)

(2014-06-17 08:10:50)
分类: 安全环保专栏

环保设备运行与检修

 

9.1  基本规定

 

9.1.1 在脱硫塔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应将与该脱硫塔相连的石灰石浆液进料管、石膏浆液排除管、事故浆液排出管、事故浆液进入管、出入口烟道的阀门或挡板门关严并上锁,挂上警告牌。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停止该脱硫塔的增压风机、浆液循环泵、氧化风机、烟气换热器(GGH)、脱硫塔搅拌器等设备的运行,并将各设备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9.1.2 在脱硫吸收塔内动火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相应区域内的消防水系统、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在备用状态。除雾器冲洗水系统不备用时,严禁在吸收塔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期间,作业区域,吸收塔底部各设置一名专职监护人。

9.1.3 工作人员进入各类除尘器、脱硝设施、脱硫设施检修工作前,必须将对应锅炉的吸风机、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9.1.4 不停锅炉运行进行袋式除尘器个别烟气室的检修时,必须将要检修的袋式除尘器烟气室对应的烟道进出口挡板门关闭,切断挡板门电源,并挂上警告牌。

9.1.5 进入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脱硝反应器内检修时,先进行充分的通风降温,除尘器内的温度应在40℃以下,否则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工作。若必须进入40℃以上的除尘器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进行。

9.1.6 工作人员进入脱硫系统增压风机、烟气换热器(GGH)、脱硫塔、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

9.1.7 工作人员进入气力输灰系统储灰罐内检修工作前,必须将选入到该储灰罐的气力输灰仓泵停止运行或将干灰输送管道切换到其他的仓库,将输灰管道阀门关闭(电动门应将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开关的警告牌。

9.1.8 工作人员进入脱硫储氨罐内检修工作前,必须把氨罐内剩余氨气清除干将,将与该罐相边的管道阀门关闭,并挂上禁止开关的警告牌。

9.2 电除尘器运行与检修

 

9.2.1 在电除尘器运行时严禁打开人孔门,严禁对阴极系统进行检修。

9.2.2 进入电除尘器本体检修前,必须停止锅炉吸送风机运行,微开吸送风机出入口挡板。当本体内温度降至40℃以下时,方可进入本体工作。如因工作需要,本体内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自身身体情况轮流工作和休息。超过50℃时,严禁进入本体内工作。进入本体工作时,应由专人负责进出本体人员的管理登记工作,每次进出本体由本人签名。

9.2.3 进入本体工作人员应穿连身工作服,带防尘口罩。

9.2.4 进入本体检修人员随身携带的移动照明必须为36V以下。

9.2.5 工作人员进入电除尘器本体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除尘器阴极与接地网的接地线连接可靠,并用接地棒将阴极对地放电。检查阳极板、阴极线及灰斗积灰确已清理干净,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检修工作(如阳极板、阴极线及灰斗积灰不能清理干净,应采取防尘、防跌入灰斗的措施,方可进入本体内部施工)。灰斗料位计采用放射性核料位计的要可靠进行隔绝,防止对检修人员产生伤害。

9.2.6 在电除尘器本体内部工作需要开动吸风机时,必须先通知内部工作人员撤离本体,待吸风机停止及出入口挡板微开,本体内部灰尘减少,温度下降后再进入。

9.2.7 在本体内部检修阳极板和阴板线必须带好工具袋,禁止将焊条头,螺栓、螺母及其他杂物掉入灰斗或搭接在阴极框架上,工作点下面严禁站人。

9.2.8 检修整流变压器及高压隔离开关时,必须停止整流变压器运行,并做好高压设备接地措施后方可进行。多台整流变压器共处一室时,应停止该室所有整流变压器运行,并做好高压设备接地措施。

9.2.9 电除尘检修结束试运振打,进行空载升压试验前,检修负责人必须对本体内部详细检查一次,确认检修人员全部离开除尘器内部,人孔门全部关闭螺栓拧紧后,可进行升压试验。

9.2.10 电除尘运行中检修或更换整流变压器出口阻尼电阻时,应将高压隔离开关打到接地位置,并通过临时接地线可靠接地。若阻尼电阻位于电场侧,还应将两侧电场停运,做好接地措施。

 

9.3 气力灰输系统运行与检修

 

9.3.1 电动锁气器(卸灰机)运行中,严禁将手伸进锁气器内部检查叶轮转动情况,或在运行中将手伸入电动锁气器内清除杂物。

9.3.2 仓泵在运行中,严禁拆卸与仓泵连接的管道、阀门和手孔,严禁对法兰密封进行更换检修。

9.3.3 仓泵在运行中严禁打开人孔门,防止干灰喷出伤人。

9.3.4 储灰库在运行中严禁打开人孔门,防止烟尘飞扬和人员跌落灰库。

9.3.5 输灰管道在运行中,严禁对漏灰处进行补漏,防止干灰喷出伤人。

9.3.6 进行仓泵检修时必须将进料阀、出料阀、进气阀关闭,并挂“禁止操作”警示牌。必须将排气阀打开,并挂“禁止操作”警示牌。

9.3.7 进入仓泵内检修前,应将灰全部输送干净。如不能将灰全部输送干净,应做好清灰准备工作,防止发生扬尘。

9.3.8 在进行电动锁气器检修时,应将灰斗灰卸净或将灰斗下部插板门关闭。

9.3.9 在进入灰库检修时,必须将灰库气化风机停止运行,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启动”警示牌。或将进入灰库风管道阀门关闭,并挂“禁止操作”警示牌。

9.3.10 在进行灰库检修时,严禁在灰库内有积灰情况下进入灰库内作业。在无法清除积灰时,必须做好防尘、防人员跌入灰库的措施,在有专人负责监护情况下,方可进入灰库内检修作业。

9.3.11 灰库检修结束后,应清点人员及工具,严禁将杂物遗留在灰库内。

9.3.12 在对灰库卸灰装置进行检修时,必须将卸灰装置电源关闭,并挂“禁止操作”警示牌。

9.3.13 灰库检修时,必须在人孔门周围设好护栏,并挂警示牌,防止人员跌落。

9.3.14 严禁在仓泵泵体、压缩空气储气罐随意开孔,严禁在泵体上随意焊接部件。如需开孔或进行焊接工作必须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

9.3.15 仓泵检修结束后,必须将仓泵内杂物清理干净,经检修负责人检查后关闭人孔门。

9.3.16 严禁用大锤敲击仓泵泵体。

 

9.4 袋式除尘器运行与检修

 

9.4.1 袋式除尘器运行中,严禁将运行室人孔门打开。

9.4.2 在不停止吸风机运行情况下,对袋式除尘器某个室进行检修,必须将与该室相连的进出口烟道挡板门全部关闭,并切断电动执行器电源,挂禁止操作警示牌。在进入除尘器前,必须做好良好通风,当温度低于40℃时,方可进入除尘器净气室内作业。

9.4.3 进行袋式除尘器人口烟道、气流均布板、烟气室检修时,必须做好防止火花进入除尘器滤袋区域的措施。

9.4.4 在进入袋式除尘器净气室内检修作业时,严禁带入火种。确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防止着火的措施。

9.4.5 袋式除尘器检修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对人员、工具进行清点,防止工器具落入滤袋中。严禁用水冲洗滤网。

 

9.5锅炉烟气脱硫系统运行与检修

 

9.5.1 脱硫系统运行时,严禁关闭与该套脱硫系统相连的出、人口烟道挡板门;严禁停止脱硫塔系统上全部浆液循环泵的运行;严禁停止烟气换热器的运行。

9.5.2 石灰石制浆系统斗提机运行时,严禁打开手孔进行检查。

9.5.3 石灰石卸料机在运行时,严禁打开手孔,伸手检查卸料机内部叶轮。

9.5.4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烟气系统(包括原烟气烟道,净烟气烟道、脱硫塔、烟气换热器、增压风机等)作业时,必须经过充分的通风换气、排水后,方可进入。进入该系统作业的人员必须登记,外部必须留有人员进行联系、监护。

9.5.5 在脱硫烟道内部作业必须使用12V的防爆照明灯具。

9.5.6 在进入原烟气烟道,净烟气烟道、脱硫塔、烟气换热器(GGH)、增压风机内作业时,检修负责人应对带入的工具进行登记,检修结束后将工具及杂物全部带出容器。

9.5.7 所有衬胶、涂磷的防腐设备上(如:脱硫塔、球磨机、衬胶泵、烟道、箱罐、管道等),不应做任何焊接工作,如因设备系统必须进行焊接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程序。焊接作业结束后,应对焊接及其影响部位重新进行防腐处理。

9.5.8 进行脱硫塔检修时,必须先将脱硫塔内浆液全部排除,否则严禁进入脱硫塔内作业。

9.5.9 进行脱硫塔除雾器和喷淋系统检修时,严禁动火。

9.5.10 严禁在除雾器上站人或堆放物料。

9.5.11 进行斗提机检修前,应停止进料,斗提空转2周后,检修人员方可打开人孔门进行检修。斗提机检修时应做好防止上部落物的措施。

9.5.12 进行石灰石破碎机检修时,严禁向破碎机入口卸石灰石。

9.5.13 进行具有放射性的密度计检修、维护时必须由取得相关资证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检查。

9.5.14 在脱硫烟气系统检修结束后,检修负责人必须清点检修人员,确认全部从容器内出来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9.5.15 石灰石浆液和石膏排出系统停止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顺控程序操作,每次必须对系统内部进行充分的水冲洗,以免积浆造成设备、管道系统的堵塞。

9.5.16 冬季在寒冷地区,停止脱硫系统运行后,必须将管道内冲洗水及时排放干净,以免将管道冻坏、塌落。

 

9.6 水力除渣系统运行与检修

 

9.6.1 严禁在脱水仓运行时(未进行析水前)打开排渣门。

9.6.2 严禁在浓缩机内动火作业(内有玻璃钢斜管组件时)。如需要动火,应做好防止点燃玻璃钢斜管组件的措施。

9.6.3 严禁在浓缩机玻璃钢斜管组件上踩踏,如需在其上作业时,应做好防止塌落的措施。

9.6.4 冬季天气寒冷地区,停止浓缩机、脱水仓运行后,必须将水全部排净,防止冻结、塌落。

9.6.5 停止输渣管道、输浆管道运行后,必须用清水冲洗管道,防止渣浆堵塞管道。冬季要及时将管道内冲洗水放净,防止冻结、塌落。

 

9.7 液氨法烟气脱硝系统运行与检修

 

9.7.1 运送液氨和氨水的汽车槽车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站台卸车人员的指挥,汽车押运员只负责车上软管的连接,不准操作卸车站台的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罐区卸车人员负责管道的连接和阀门的开关操作。

9.7.2 汽车罐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接好接地线;装卸过程中严禁启动车辆。

9.7.3 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连接应牢固,阀门应逐渐开启。如有泄漏应及时消除。

9.7.4 卸车时应保留罐内有0.05 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9.7.5 液氨卸料时,应排尽管内残余气体,严禁用空气压料和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液氨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的惰性气体压送。

9.7.6 液氨卸料时,押运员、罐区卸车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9.7.7 液氨卸料速度不应太快,且要有静电导除设施。

9.7.8 当贮罐液位达到安全高度以后,禁止往贮罐强行卸料。

9.7.9 槽车内的物料必须卸净,然后关闭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9.7.10 罐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9.7.11 卸车结束后,押运员应将罐车所有配件及卸车记录随车返回。

9.7.12 卸料的设备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管线应选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材料,并可靠连接。

9.7.13 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

9.7.14 出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禁止装卸料作业。

9.7.15 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也不得从罐车直接灌瓶或其他容器。

9.7.16 严禁在生产装置区、卸车站台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也不应随意用装置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车辆。

9.7.17 卸料完毕后、槽车应立即离开卸车站台。

9.7.18 液位计爆裂时,应带好防毒面具、胶皮手套,打开水喷头,迅速关闭液位计的上下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倒罐操作。

9.7.19 液位计失灵时,关闭气相阀门,从液位计底部排放污物,或关闭液相阀门,用气相压力从液位计底部排放阀排出污物。

9.7.20 温度过高,可以打开液氨储罐的喷淋系统,对液氨储罐进行喷淋降温。

9.7.21 液氨管线突然发生爆炸或发生大量氨气泄漏时,抢修人员应戴好防毒面具,判别事故部位,切断液氨、气氨来源。及时打开水喷淋系统,喷水吸收泄漏的氨气。及时报告值班长,并与相关岗位联系。

9.7.22 运行人员必须经常注意检查各储罐的压力计、液面计、温度计等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如有异常及时消除。

9.7.23 所有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考核,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9.7.24 从事氨区运行操作工作和检修工作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着装,上岗时必须携带有关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各个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在岗劳动保护用品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9.7.25 储氨罐、以氨为介质的设备、氨输送管道及阀门等动火检修时,必须使用动火工作票。在检修前必须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并对设备管道等用惰性气体进行充分的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检修。

9.7.26 在出现氨泄漏时严禁使用钢质、铁质工具进行操作,以防出现火花导致爆炸。

9.7.27 严禁在存储氨的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作业。

 

9.8 尿素法脱硝系统运行与检修

 

9.8.1 尿素输送斗提机内应保持清洁,禁止落入杂物,在运行中严禁检修斗提机。

9.8.2 进入尿素储仓内检修前,必须将罐内尿素全部排空,并充分通风后,方可进入内部工作。储仓内存有尿素时不准在仓内、外壁上动火作业。

9.8.3 进入尿素溶解罐门前,必须将罐内浆液全部排空,充分通风并测试罐内氨气残存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9.8.4 进入热解炉内工作参照8.1.2规定执行。

9.8.5 对尿素输送管道动火检修时,必须做好防止管道内残余氨气爆炸的措施。

9.8.6 在热解炉制备氨气过程中严禁停止稀释风的供给。

9.8.7 在热解炉供油系统工作时参照6.4.4、6.4.5、6.4.7规定执行。

 

10  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10.1 基本规定

 

10.1.1 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应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对汽控阀门,也应隔绝其控制装置的气源,并在进汽汽源门上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10.1.2 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

10.1.3 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并得到值长的同意后,才可以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a) 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整油压、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时,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b)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以上工作应由检修单位指定的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10.1.4 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的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必须遵守7.1.9规定。

10.1.5 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

10.1.6 在尾水不排水情况下检修工作密封、水导轴承或其他部件时,应可靠投入检修密封围带,并确保顶盖处排水设施运行正常。

10.2 汽轮机的检修

 

10.2.1 揭开汽轮机汽缸大盖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a) 必须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吊大盖的工作;

b) 使用专用的揭盖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16.2.18的要求进行检查;

c) 检查大盖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严禁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法兰接合面之间。

10.2.2 大修中需将汽轮机的汽缸盖翻身时,应由检修人员在汽缸盖的下方进行工作。进行翻汽缸盖的工作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a) 场地应足够宽大,以防碰坏设备;

b) 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能承受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c) 在整个翻大盖的过程中应使用正确的钢丝绳结绳方法,以防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汽缸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在翻转时发生撞击;

e) 指挥人员和其他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大盖翻转时被打伤。

10.2.3 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先测绝缘。现场电线应放置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使用时应特别注意,电加热器只有在插入螺栓孔后才应接通电源,严禁将带电的加热杆从一个螺栓孔移至另一个螺栓孔中,在使用时严禁敲击、碰撞,以免折断碰坏,使用后每支加热器应旋入配电工具箱内固定座中,妥善保管。

10.2.4 拆装轴承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揭开和盖上轴承盖应使用环首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吊;

b) 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需转动轴瓦或加装垫片时,必须把所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人手被打伤;

c) 在轴瓦就位时严禁用手拿轴瓦的边缘,以免在轴瓦下滑时使用受伤;

d) 用吊车直接对装在汽缸盖内的转子进行微吊工作,应检查吊车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丝绳应垂直,操作应缓慢,装千分表监视,并应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

10.2.5 装卸汽机转子,必须使用专用的直型或弓型铁梁和专用的钢丝绳,并必须仔细检查钢丝绳的绑法是否合适,然后将转子调整平衡。起吊时严禁人站在转子上使起吊平衡。

10.2.6 如果需要在吊起的隔板、隔板套、轴承盖、汽封套、轴瓦以及汽缸盖下面进行清理结合面、涂抹涂料等工作时,必须使用专用撑架,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10.2.7 检修中如需转动转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转动工作,转动前必须先通知附近的人员;

    b) 如用吊车转动转子时,严禁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的对面;

    c) 如需站在汽缸水平接合面用手转动转子,严禁戴线手套,鞋底必须擦干净。开始转动前,应先站稳,脚趾不准伸出汽缸接合面。

10.2.8 盖上汽缸盖前,必须事先检查确实无人、工具和其他物件留在汽缸或凝汽器内,汽缸内各抽汽口、疏水孔堵塞的物品确认全部取出,方允许盖上。

10.2.9 校转子动平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

    b) 校动平衡工作场所周围须用绳子或栅栏围好,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c) 用电动机和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时打伤人的措施。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全停止转动,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d) 试加重量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飞脱打伤工作人员;

    e) 校验工作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切断电动机的开关;

    f) 进行高速校转子动平衡工作中,在拆装重量块时,必须隔断汽源,关闭自动主汽门或电动主汽门,切断电源,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盘车装置应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在拆装平衡块时,应有防止拆卸工具和平衡块掉下来或掉入设备内的措施。

10.2.10 拆卸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及离心式调速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如长丝扣螺栓等),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严禁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10.2.1 1 在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时,应戴手套。

10.2.12 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抽汽孔应用木板盖上。

10.2.13 用高温给水或蒸汽冲洗冷油器时,应戴手套、面罩、围裙并着长靴,裤脚套在靴外面。

10.2.14 在对抗燃油系统进行检修时,应注意通风,着合适的防护衣和手套,不应使抗燃油接触到皮肤和眼睛,严禁吸入到人体内,工作后应彻底洗手和洗脸,确保安全。

10.2.15 给水泵在解体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严,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10.3 凝汽器的清洗

 

10.3.1 打开凝汽器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水进出水门已关闭,同胶球清洗系统隔绝,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并放尽凝汽器内存水。如为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10.3.2 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12V行灯。

10.3.3 当工作人员在凝汽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循环水进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以防人、物落入。

10.3.4 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和工具留在凝汽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然后报告值长。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10.4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10.4.1 在检修以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和联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地隔断,所有被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应共同检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10.4.2 检修前必须把热交换器内的蒸汽和水放掉,打开疏水门和放空气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工作。在松开法兰螺丝时应当特别小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防有残存的水汽冲出伤人。

10.4.3 长期检修时和在阀门不严密的情况下,应对被检修的没备加上带有尾巴的堵板,堵板的厚度应符合设备的工作参数。

10.4.4 检修结束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确定所有工作已经完毕,堵板已拆除,工作现场已清理干净,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检修场所,才可通知运行人员恢复设备的使用。

 

10.5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10.5.1 没有得到运行班长(值长或机组长)许可时,严禁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可燃气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当发生危险时,应防止不当施救。

10.5.2 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人工作地点。有关的汽水门应关严、上锁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

10.5.3 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应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10.5.4 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必须在周围设置遮栏和警示标志。工作现场不应少于2人,地面上应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进行监视。如果工作人员需要撤离,沟道、井坑、孔洞的盖板和安全设施必须恢复,或在其周围设置临时围栏并装设照明等显著标志。

10.5.5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井下或沟内后,将盖板或其他防护装置装复,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10.6 喷水池、冷水塔及空冷塔的维护

 

10.6.1 进入喷水池或冷水塔的储水池内及空冷塔工作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在池内水中工作须使用安全带,戴救生圈或穿救生衣。

10.6.2 在运行中的水池内工作时,严禁靠近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口。严禁进入运行中的水沟内工作。

10.6.3 检修喷水池的喷嘴应站在木船或木排上进行,禁止在配水管上行走。

10.6.4 在水沟、水井、进水滤网及冷水塔水池周围等地点,应装设防止工作人员落入水中的栏杆、盖板等防护装置以及必要的照明。喷水池四周的池壁应高出地面至少200 mm,旁边应有便道。

10.6.5 水池的隔墙应足够坚固,当一侧放水后,隔墙应能承受另一侧池水的静压力。放水检修水池或清除淤泥时,工作人员应避免站在隔墙下边,防止隔墙倒塌受伤。

10.6.6 进入水塔内部工作时,应注意塔筒内壁没有厚积的青苔等杂物落下。塔内走道及栏杆应保持完整,水塔中央竖井井口必须有栏杆和盖板。进入机力通风塔内工作时,应先切断风机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并将风机叶轮制动;如机力通风塔运行时,则应将通向风机的门关闭上锁。

10.6.7 冬季清除水塔进风口和水池的积冰时,至少应有2人进行工作,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止滑跌摔倒的措施。

10.6.8 检修冷水塔及间接空冷塔筒身时,地面四周应作好围栏,防止碎块落下伤人。

10.6.9 检修冷水塔及间接空冷塔筒壁时,应遵守本部分第15章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或可靠的吊篮上进行筒壁的检修工作,严禁站在梯子上修理筒壁。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

10.6.10 使用吊台必须有可靠的升降联系制度和操作方法。每次开始工作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和滑车详细进行检查。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

10.6.11 严禁在循环水进水口附近区域内、喷水池或冷水塔的水池内游泳。

10.6.12 进水水口的旋转滤网两侧应装防护罩。如需进人防护罩里进行人工清理时,必须使滤网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至少应有2人进行工作。如有坠落危险时,应使用安全带。

10.6.13 空冷塔内通道、栏杆、盖板应保持完好,区域内照明应正常。

10.6.14 在空冷塔内工作时,应做好防止人员烫伤、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进行风机、减速箱等转动设备和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严禁踩踏在叶片和散热片上工作。

10.6.15 空冷塔内消防没施应齐全,在空冷塔内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10.7  水轮机的检修

 

10.7.1 进入水轮机内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关闭进水闸门,排除疏水钢管内积水,并保持钢管排水阀和锅壳排水阀全开启,做好彻底隔离水源措施,防止突然来水;

b) 关闭尾水门,做好堵漏工作;

c) 开启钢管排水阀和尾水管排水阀;

d) 切断本体的技术供水主、备用水源;

e) 切断机组与系统的电气连接;

f) 尾水管水位应保证在工作点以下;

g) 做好防止导水叶转动的措施;

h) 切断水导轴承润滑水源和调相充气气源。

10.7.2 在尾水管内搭设脚手架或平台时,导水叶与转轮间的绳索只能作为临时过渡,其重量最终不得由导水叶与转轮承受。脚手架或平台搭设完毕后,绳索必须拆除。

10.7.3 机组在检修期间,如需进行盘车或操作导水叶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蜗壳、导水叶、转轮室和水机室、发电机空气间隙等相关静止、转动结合部无妨碍转动的物件遗留。与检修工作无关人员应全部撤离。同应做好在转动期间防止有人进入的措施和警示标志。

10.7.4 在导水叶区域内或调速环拐臂处工作时,必须切断油压,应在调速器的操作把手和供油阀门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的警示牌。做好防止拐臂动作的措施。

10.7.5 在水涡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0.7.6 进行进水口钢管、锅壳、转轮室和尾水管等危险部位工作时,应有两人以上,做好防滑、防坠落的措施,必要时应使用安全带,有足够照明并备带手电。

10.7.7 在封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入孔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里面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在内。在封闭蜗壳人孔时还需再进行一次检查后,立即封闭。

10.7.8 调速系统调试动作时,各活动部位(活动导叶之间、控制环、双联臂、拐臂等处)严禁有人工作或穿行。严禁将头、手脚伸入转动部件活动区域内。水轮机室和蜗壳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入口处应挂禁止标志,并有专人监护。

10.7.9 调速系统在接力器和导叶联调动作时,在水轮机室和蜗壳内应有专人监护,并保证通讯畅遁;各活动部位(活动导叶之间、控制环、双联臂、拐臂等处)严禁有人工作或穿行,严禁将头、手脚伸人活动导叶间,并保证水轮机室和蜗壳内应有足够的照明。

10.7.10 水轮机转轮吊装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转轮未落到安装位置时,除指挥者外,严禁其他人员在转轮上任意走动或工作。

10.7.11 在转轮室进行检修工作时,转轮室下方应有盖板或坚固支架,转轮室上方应做好防护措施,防止落物。

 

11  管道、容器的检修。

 

11.1 汽、水管道的检修

 

11.1.1 不停机进行汽、水管道的检修工作,必须经有关生产领导批准和运行人员的许可(工作票和动火票),并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应熟悉管道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11.1.2 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保证检修的一段管道可靠地与其他部分隔断,放掉内部的汽、水、油或可燃气。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对电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并将这些操作以及发出许可工作的通知,详细地记录在值班日志中。

11.1.3 开始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确定需要检修的管道已可靠地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没有汽、水、油或可燃气流入的可能。

11.1.4 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与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阀或放水门应做好防止误操作的措施并挂警告牌。

11.1.5 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必须打开,以防止阀门不严密的漏泄的水或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时,应先将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一半螺丝松开,再略松近靠身体一侧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水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汽、水烫伤工作人员。附近如有电器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汽、水喷到上面。如果管道上没有疏水门,则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技工进行松螺丝工作。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盘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进行检修时,应开启动该管段上的疏水门,必要时应小心地慢慢松开疏水门上的法兰,证实内部确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进行气割或焊接工作。

11.1.6 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拆除堵板时,必须先将堵板的另一侧积存的汽、水放尽。

11.1.7 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特殊情况下在运行中的管道、阀门上紧固阀门盘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漏泄等工作,必须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取得值长同意,并由主管领导指定熟练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在工作中应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按照7.1.9的规定执行。

11.1.8 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应用撬棒校正螺丝孔,不准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以防轧伤手指。

 

11.2 地下管道

 

11.2.1 在地下维护室内对设备进行操作、巡视、维护或检修工作,不应少于2人。

11.2.2 开闭地下维护室的人孔盖,必须使用适当的工具,不准用手直接开闭。

11.2.3 打开地下维护室的人孔进行工作时,必须在打开人孔周围设置遮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还应在遮栏上悬挂红灯。

11.2.4 在人孔盖下面应装有上下用的脚蹬(间距30 cm~40 cm)或固定的铁梯。

11.2.5 进入有水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进行操作或检修,工作人员应穿橡胶靴。

1 1.2.6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可用12V~36V的行灯。在有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工作,应使用携带式的防爆电灯或矿工用的蓄电池灯。

1 1.2.7 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应保持清洁,出入口不准堆积任何物品。

11.2.8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使用汽油机或柴油机时,应将汽油机或柴油机的排气管接到外面,并有良好通风,否则不准使用。

11.2.9 进入有有害气体或温度高的地下维护室之前,应至少打开维护室的2个人孔,并在每个人孔上面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其中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以加强通风。

11.2.10 在地下维护室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气体,检查的方法可用仪器测量,也可使用绳子吊下专用的矿灯或小动物作试验,但禁止用燃烧着的火柴或火绳等投进地下维护室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在有有害气体的维护室内严禁吸烟。

11.2.11 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应掌握地下维护室经常发生有害气体的部位,并在图表资料上注明。在检修开始前,应采取相关的措施。

11.2.12 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进行工作的人员,除必须戴防毒面具外,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应紧握在上面监护人手中。如果监护人必须进入维护室作救护,应先戴上防毒面具和系上安全带,防止不当施救。并应另有其他人员在上面作监护。预防一氧化碳及煤气中毒,应戴上有氧气囊(罐)的防毒面具。

11.2.13 在聚集含量不超标的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班倒换工作。

11.2.14 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入工作。在40℃~50℃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地轮换工作和休息。

 

11.3 容器内的工作

 

11.3.1 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应加强通风。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11.3.2 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应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再进行有害气体、含氧量的测量。氧气浓度应保持在19.5%~21%内,工作人员方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11.3.3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内,作业人员使用正压式呼吸器。在容器、水池内环境中作业,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11.3.4 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对装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11.3.5 在盛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按照14.1.7的规定进行。

11.3.6 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2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发生问题应防止不当施救。

11.3.7 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11.3.8 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严禁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11.3.9 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12  化学工作

 

12.1 基本规定

 

12.1.1 化验人员应穿耐酸、碱腐蚀工作服。必要时应穿橡胶围裙和橡胶靴。化验室应有自来水,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12.1.2 严禁将化学药品放在饮食器具内,不应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工作人员饭前和工作后应洗手。

12.1.3 严禁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应用手在容器上方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12.1.4 化验人员应熟知化学药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应用滴管或移液管吸取,严禁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

12.1.5 试管加热时不应将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应接触皮肤及冷水。

12.1.6 禁止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12.1.7 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严禁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12.1.8 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如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应采取可靠的物理隔离。

12.1.9 凡有毒性、易燃、致癌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保险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存放易爆物品、剧毒药品的保险柜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2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这类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有挥发性的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应特别小心,必要时应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及时清洗干净。

12.1.10 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完整无缺陷。蒸馏时严禁用火焰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12.1.11 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应超过烧杯的2/3。

 

12.2 取样工作

 

12.2.1 汽、水取样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取样时应戴手套。

12.2.2 高温汽水样品必须通过冷却装置降温后取样,应保持冷却水管畅通和冷却水量充足。

12.2.3 取样时应先开启冷却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保持在30℃以下。调整阀门开度时,应避免蒸汽冒出,以防烫伤。

12.2.4 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立即关闭取样管入口门。

12.2.5 在运行设备上取油样,应得到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在其协助下操作。

12.2.6 应采用机械自动取样机采取煤样。一般不宜在运行的皮带上人工取样。如不得已在皮带上人工采样时,工作人员应扎好袖口,站在栏杆外面,握紧铁锹,并逆煤流的方向取煤样。

12.2.7 上煤车取煤样时,应事先经燃料值班人员同意,并确定煤车在取样期间不会移动,才可上煤车取煤样,不应在运行的皮带上人工取样。

12.2.8 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值班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应按照本部分第13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12.3.1 储存生石灰、菱苦土、凝聚剂及漂白粉等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保持室内干燥无潮气。

12.3.2 使用和装卸水处理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在露天装卸这些药品时,应站在上风处,防止吸入飞扬的药品粉末。

12.3.3 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并备有毛巾和肥皂。

12.3.4 当凝聚剂或漂白粉溶液溅到眼睛内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漂白粉溶液溅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水和肥皂冲洗。

12.3.5 不应将装过漂白粉的空桶放在厂房内。撒落在地面上的漂白粉应立即清除干净。   

12.3.6 氨水、联氨在搬运和使用时,必须放在密封的容器内,不应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漏落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氨水、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12.3.7 氨水、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易燃易爆危险”的标志。

12.3.8 氨瓶应涂有明显标志,严禁将氨瓶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溶氨时应缓慢开启氨瓶出口阀,同时应开启吸气器。

12.3.9 溶聚合剂(聚合铝、聚合铁等)时,不应将药品溅到手上或洒在地面上。

12.3.10 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进行紧急抢修时,应佩戴套头式防毒面具。

 

12.4 强酸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12.4.1 在涉及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

12.4.2 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靴(裤脚应放在靴外)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防护设备是否合适。

12.4.3 搬运盛装浓酸或浓碱溶液的容器时,应将容器固定,严禁溶液溅出和损坏容器,容器应由2人搬运,不应由一人单独搬运。用车子或抬箱搬运时,必须将容器稳固地放在车上或抬箱中,或加以捆绑。严禁用肩扛、背驮或抱住的方法搬运盛装浓酸或浓碱溶液的容器。

12.4.4 搬运容器的道路应畅通,并在必要地点装设水源和急救用品。

12.4.5 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必须在室外或宽畅并通风良好的室内通风柜内进行。如果室内没有通风柜,应装强力通风设备。

12.4.6 酸碱槽车进厂后应取样检验。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时,顶压的压力不应超过槽车允许的压力。严禁在带压下进行卸压操作。严禁在无送气门、空气门和不准承压的槽车上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

 

12.4.7 从酸槽或酸储存箱中取出酸液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方式输送。如采用虹吸的方法时,不应使用不耐酸的橡胶管。在室内取酸时,如必须用酸瓶倒酸,则操作应特别缓慢,下面应放置较大的耐腐蚀盆(玻璃盆或陶瓷盆)。

12.4.8 配制稀酸时严禁将水倒入酸内,应将浓酸缓慢地沿着器壁注入水中,并不断进行搅拌,使产生的热量迅速扩散。

12.4.9 当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先用泥土吸收,拆除后再用水冲洗。

12.4.10 开启强碱容器和溶解强碱时,应戴橡胶手套、口罩和眼镜并使用专用工具。打碎大块强碱时,应先用废布包住,细块不应飞出。配制热的浓碱液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或在通风柜内进行。溶解的速度应慢,并经常以木棒搅拌。

12.4.11 地下或半地下的酸碱罐的顶部不应站人。酸威罐周围应设不低于15cm的围堰及不低于100cm的围栏。酸碱罐周围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4.12 酸碱储存罐应使用电子液位计,当采用玻璃液位管时,应装金属防护罩。

12.4.13 从事酸碱等工作时应带防护眼镜(面罩)。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o.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就医治疗。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再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12.4.14 用氢氟酸酸洗锅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氢氟酸应装在聚乙烯或硬橡胶容器内,桶盖密封。不准放在阳光下曝晒;

    b) 参加浓酸系统工作人员除按照本部分12.4.2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外,还应戴防毒口罩(含有钠石灰过滤的)和面罩。工作结束后,必须冲洗头面和身体各部;

    c) 稀酸系统如有泄漏,应用警戒带围起,并派人看守,严禁靠近;

    d) 皮肤上溅管酸液,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涂可的松软膏,眼睛内溅入酸液,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滴氢化可的松眼药水;

    e) 严禁将酸洗废液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河流或其他水域。

 

12.5 磷酸酯抗燃油的使用

 

12.5.1 试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加热应在通风厨中进行。

12.5.2 从事磷酸酯抗燃油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抗燃油的特性,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及口罩。现场严禁吸烟和吃东西。

12.5.3 人体接触磷酸酯抗燃油后,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a) 误食处理:一旦吞进磷酸酯抗燃油,应立即采取措施将其呕吐出来,然后到医院进一步诊治;

b) 误人眼睛内: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再到医院治疗;

c) 皮肤沾染:立即用水、肥皂清洗干净;

d) 吸入蒸汽:立即脱离污染气源,送往医院诊治。

12.5.4 磷酸酯抗燃油如有泄漏迹象,应采取以下措施:

a) 消除泄漏点;

b) 采取包裹或涂敷措施,覆盖绝热层,消除多孔性表面,以免磷酸醋抗燃油渗入保温层中;

c) 将泄漏的磷酸酯抗燃油通过导流沟收集;

d) 如果磷酸酯抗燃油渗入保温层并着火,应使用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应用水灭火,磷酸酯抗燃油燃烧会产生有刺激性的气体,除产生二氧化碳、水蒸气外,还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五氧化二磷等有毒气体。因此,现场宜配备供氧装置或防毒面具,防止吸入对身体有害的烟雾。

12.5.5 废磷酸酯抗燃油的处理

不准随意排放磷酸酯抗燃油。对报废以及洒落的磷酸酯抗燃油应妥善处理:

a) 对于退出运行的磷酸酯抗燃油,宜再生利用。如果没有再生利用价值,应采取返回制造厂回收或高温焚烧的方法处理:

b) 对于撒落的抗燃油应收集,如果难以收集,用锯末或棉纱汲取收集,采用高温焚烧的措施处理。

12.6 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12.6.1 氯气室屋顶,应设有足够的淋水设施(水门应装在室外)和排气风扇。加液氯工作应由两人进行。

12.6.2 氯瓶应涂有暗绿色“液氯”字样的明显标志。严禁将氯瓶放在烈日下暴晒和用明火烤。应采用淋水法增加氯气挥发量,但水温不宜过高,严禁用沸水浇氯瓶安全阀。

12.6.3 应用10%氯水检查储氯设备有无泄漏,如有泄漏应及进处理,漏氯处不应与水接触,防止腐蚀。

12.6.4 当有大量的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关闭门窗,开启室内淋水阀门,将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用排气风扇抽出余氯。

12.6.5 受氯气轻微中毒仍能行动者,应立即离开现场,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湿敷法救护;中毒较重者应吸氧气;如已昏迷者,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法,并通知医务人员急救。

12.6.6 拆卸加氯机时,检修人员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通地方休息。

12.6.7 在用酒精擦洗加氯机零件时,严禁烟火。

12.6.8 加氯机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由专人对所有接头逐个检查,防止漏装错装,并用氨水检漏。

 

12.7 水处理设备的检修和运行

 

12.7.1 一般规定

12.7.1.1 水处理设备内介质一般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等特性.设备的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12.7.1.2 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安全措施,确保检修设备可靠隔离。

12.7.1.3 化学设备检修时更换的备品备件材质必须与介质相适应,避免因腐蚀造成化学介质泄漏伤人或造成环境污染。

12,7.1.4 在有毒、有害和腐蚀性系统设备附近工作时,应有必要的遮挡和隔绝措施,防止人员受伤和中毒。

12.7.1.5 水处理设备发生泄漏时,不得直接用手触摸检查泄漏情况或堵漏。

12.7.1.6 水处理设备、管道等应有明显的颜色标识,并在适当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牌。

12.7.2 酸碱系统

12.7.2.1 化学车间酸库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所有酸溶液箱、罐的排气必须经过酸雾吸收装置进行排放。

12.7.2.2 化学车间加药间、酸碱库内应有冲洗水,同时设置必要的淋浴喷头和洗眼装置。

12.7.2.3 拆卸酸碱等强腐蚀性设备时,必须先泄掉设备内部压力,防止酸碱喷出伤人;当有酸碱液体流出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稀释,防止流出的酸碱液体腐蚀设备及基础。

12.7.2.4 进行酸碱系统检修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穿防酸碱工作服、胶鞋、戴橡胶手套、防护眼镜、呼吸器等必要安全劳动保护用品。

12.7.2.5 酸系统发生泄漏缺陷需进行检修时,如需动火作业,应先在动火区域或设备内部检测氢气浓度,防止因氢气聚集发生燃烧和爆炸。

12.7.2.6 酸碱系统投运前,值班人员应先检查阀门状态是否正确,防止系统超压造成酸碱泄漏。

12.7.2.7 泄漏的酸碱液必须回收至废水处理系统,严禁直接外排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12.7.3  离子交换设备

12.7.3.1 离子交换器内部检修工作时,使用的软梯必须经检验合格,工作人员进入内部工作应遵守容器内部作业相关规定,检修中排装置等设备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相关安全规定。

12.7.3.2 在衬里设备外表面进行电火焊工作时,必须制定严格的防止衬里着火燃烧的措施,进行衬胶的打磨等工作时,工作人员应戴口罩。

12.7.3.3 衬胶修补后采用电火花方法检验时,工作人员应做好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12.7.3.4 离子交换设备检修中止工作人员撤出时,应清点人数和工具。

12.7.3.5 离子交换器内部的树脂倒出或者装填树脂工作宜采用水力输送方式。当采用人力搬运时,需及时清扫脚手架和地面遗漏的树脂,防止人员滑倒受伤。

12.7.4 凝结水精处理设备

12.7.4.1 中压凝结水处理装置运行中应防止中压系统和低压系统串水损坏设备、伤人。

12.7.4.2 汽机厂房凝结水精处理设备检修如需动用电火焊工作,必须履行明火工作票制度,动火前应先检测氢气浓度。

12.7.5 淡化水系统

12.7.5.1 电渗析设备在检修和运行中应采取防止产生氢气爆炸的措施。

12.7.5.2 海水反渗透压力容器端板松动时禁止设备运行,防止脱出伤人。

12.7.6 电解制氯系统

12.7.6.1 采用电解海水或食盐水制取次氯酸钠的系统,必须保证车间内通风良好,次氯酸钠储罐必须设置必要的排氢装置,防止氢气在储罐内聚集。

12.7.6.2 电解制氯间内必须设置“严禁烟火”、“当心中毒”、“当心腐蚀”等安全警示标志。

12.7.6.3 制氯设备检修时,必须将设备可靠停止,充分冲洗干净,排出系统残存的氢气和氯气。在制氯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12.7.6.4 制氯设备运行时禁止两手同时接触电解装置的两极。

12.7.7 炉内加药设备

12.7.7.1 氨水、联氨具有毒性和腐蚀性,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口罩等安全用具。如果眼睛、皮肤不慎沾上氨水、联氨,应立即用大量清水清洗,情况严重时应紧急就医。

12.7.7.2 液氨发生泄漏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喷淋以吸收氨气,并通知消防单位处理。

 

13  氨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13.1 基本规定

 

13.1.1 制氢站、发电机氢系统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在制氢站、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制氢站周围应设有不低于2m的围墙。

13.1.2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制氢室和氢罐区。因工作需要进入制氢站的人员应实行登记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制氢站的人员应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制氢站前应先消除静电。

13.1.3 禁止在制氢室、储氢罐、氢冷发电机以及氢气管路近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如必须在上述地点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气含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办理动火工作票后方可工作,工作中应至少每4h测定空气中的含氢量并符合标准。

13.1.4 制氢站的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电气、通讯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13.1.5 制氢和供氢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

13.1.6 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和发电机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按规程规定置换为空气,按照13.1.3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

13.1.7 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或爆炸。

13.1.8 制氢室中应备有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以供进行与碱液有关的工作时使用;还应备有稀硼酸溶液,以供中和溅到眼睛或皮肤上的碱液。在配制电解液工作中,关于处理碱液的安全注意事项,应按照12.4的有关规定执行。

13.1.9 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或在电解装置上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

 

13.2 制氢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13.2.1 应在线检测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并定期进行校正分析化验。氢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其中氢气纯度不应低于99. 5%,含氧量不应超过0.5%,氢气湿度(露点温度)应不大于-2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13.2.2 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等)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以保证氢气的纯度符合规定。值班室内应设有带报警的压力调整器液位监测仪表。压力调整器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电解槽运行。

13.2.3 油脂和油类不应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制氢设备的维护工作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13.2.4 制氢室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电气设备运行,切断电源,排除系统压力,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

13.2.5 不准用手碰触电解槽,禁止用两只手分别接触到两个不同的电极上。

13.2.6 制氢室应设漏氢检测装置,房顶应有经常处于开启状态的透气窗。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防雷接地装置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接地电阻应满足要求。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

13.2.7 电解槽氢氧两侧运行的温度差和压力差必须保持在合格的范围内。

 

13.3 储氢罐与气瓶

 

13.3.1 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应受热,应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储氢罐上应涂以白色。储氢罐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13.3.2 氢气瓶的搬运、储存和使用中的其他注意事项,应遵守14.3的有关规定。

13.3.3 应定期测定运行中储氢罐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并保证在合格范围,应根据氢罐内的湿度定期排除氢罐内的凝结水。

13.3.4 在环境温度低于零度的地区,储氢罐的底部排水管道、阀门及向安全阀应有防冻措施,防止冻坏管道、阀门。

13.3.5 由制氢站向发电机补充氢气应经储氢储氢罐,禁止由电解槽直接向发电机补氢;储氢罐的氢气入口和供氢出口管路应分别设置,且供氢出口管应从储氢罐内的中上部引出。

 

13.4 发电机氢系统

 

13.4.1 氢冷电机的氢气置换操作,必须CO2、N2等不活泼气体按专门的操作规程进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必须保持各种气体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防止误判断。

13.4.2 发电机氢冷系统中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实现在线检测,并进行定期校正化验。氢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其中氢气纯度不应低于96.0%,含氧量不应超过1.2%,露点温度(湿度)在发电机内最低温度为5℃时不高于—5℃,在发电机内最低温度不小于10℃时,不高于0℃,应均不低于-2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13.4.3 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内充满氢气时,轴封油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内或氢气充满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主油箱上的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如排烟机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使油箱内不积存氢气。如排烟机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使油箱内不积存氢气。

13.4.4 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置换空气的管路必须隔断,并加严密的堵板。当发电机为空气冷却运行时,补充氢气的管路也应隔断,并加装严密的堵板。

13.4.5 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室外。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14  电焊和气焊

 

14.1 基本规定

 

14.1.1 从事焊接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标准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中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允许工作。

14.1.2 焊工应戴防尘(电焊尘)口罩穿帆布工作服、工作鞋,戴工作帽、手套,上衣不应扎在裤子里。口袋应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14.1.3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14.1.4 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14.1.5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14.1.6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14.1.7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气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对于上述容器所有连接的管道必须可靠隔绝并加装堵板后,方准许焊接。

14.1.8 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14.1.9 下雨雪时,不宜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防雨雪的措施。

14.1.10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4.1.11 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

14.1.12 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遵照本部分第15.8的规定。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14.1.14 在锅炉汽包、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a) 电焊对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应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应穿干燥的工作服;

b) 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c) 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24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d)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不应带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

14.1.15 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14.1.16 在坑井或深沟内进行焊接,应遵守本部分10.5的有关规定。

14.1.17 气焊与电焊不应上下交叉作业。

14.1.18 无关人员不准靠近正在进行射线检验的工作场所。

14.1.19 电焊机的接拆线、停送电工作应由具备资质人员进行操作。

 

 

14.2 电焊

 

14.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14.2.2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14.2.3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焊机应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14.2.4 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14.2.5 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14.2.6 禁止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14.2.7 禁止使用氧气管道和乙炔管道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防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引爆。

14.2.8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14.2.9 电焊钳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应牢固地夹住焊条;

    b) 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c) 更换焊条必须便利;

    d) 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14.2.10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14.2.1 1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护目镜片;

    b) 电焊手套,工作服;

    c) 橡胶绝缘鞋;

    d) 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14.2.12 焊接作业的椅子,应用木材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

14.2.13 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14.2.14 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不应接触电焊机的外壳。

14.2.15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14.2.16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白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14.2.17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14.2.18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

14.2.19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严禁触摸导电部分。

14.2.20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14.2.21 电焊工应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禁止在带压设备和重要设备上引弧。

 

14.3 气焊气割

 

14.3.1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采用向外开形式,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14.3.2 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 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 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 m。

14.3.3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 m距离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并禁止吸烟。

14.3.4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 m。

14.3.5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14.3.6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14.3.7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

14.3.8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每一气瓶上必须套以厚度不少于25 mm的防震胶圈两个,以免运输气瓶时互相撞击和震动;

    b) 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形的承窝木架内;如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一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 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撞击;

    c) 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d) 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箱内;

    e) 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f) 用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以防止烈日曝晒;

    g) 气瓶内不论有无气体,搬运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

    h)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i)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禁止运送和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

14.3.9 焊接工作结束或中断焊接工作时,应关闭氧气和乙炔气瓶、供气管路的阀门,确保气体不外漏。重新开始工作时,应再次确认没有可燃气体外漏时方可点火工作。

 

14.4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14.4.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ls~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4.4.2 发现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4.4.3 氧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原劳动部颁发)进行水压试验和定期检验。过期未经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在接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合格证。

14.4.4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制造厂。

14.4.5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其他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字。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4.4.6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 MPa,不应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4.4.7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应用特殊的键开启。

14.4.8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4.4.9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4.4.10 禁止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和没有回火阀的溶解乙炔气瓶。

14.4.11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14.4.12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14.4.13 安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14.4.14 严禁用氧气作为压力气源吹扫管道。

 

14.5 减压器

 

14.5.1 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14.5.2 将减压器安装在气瓶阀门或输气管前,应注意下列各项:

    a) 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业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

    b) 减压器(特别是连接头和外套螺帽)不应沾有油脂,如有油脂应擦洗干净;

    c) 外套螺帽的螺纹应完好,帽内应有纤维质垫圈(不准用棉、麻绳、皮垫或胶垫代替);

    d) 预吹阀门上的灰尘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以免被气体冲伤,其他人员不准站在吹气方向附近。

14.5.3 将减压器和氧气瓶连接后,应将减压器顶针松起,再开启氧气瓶的阀门,开启阀门不准猛开,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

14.5.4 减压器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

14.5.5 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灭火并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14.5.6 减压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应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工作结束时,应将减压器自气瓶上取下由焊工保管。  

14.5.7 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涂蓝色;乙炔发生器的减压器应涂白色,以免混用。

14.5.8  每个氧气减压器和乙炔减压器上只允许接一把焊炬或一把割炬。

 

14.6 橡胶软管

 

14.6.1 橡胶软管应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强度,并采用异色软管。氧气软管应用1.961 Mpa的压力试验,乙炔软管应用0.490MPa的压力试验。二种软管不准混用。

14.6.2 橡胶软管的长度宜大于15m。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一端接焊枪)必须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绑线扎紧,以免漏气或松脱。

14.6.3 在连接橡胶软管前,应先将软管吹净,并确定管中无水后,才准许使用。禁止用氧气吹乙炔气管。

14.6.4 使用的橡胶软管不准有鼓包、裂缝或漏气等现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不准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修理,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将软管连接起来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14.6.5 可燃气体(乙炔)的橡胶软管如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首先将焊枪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采取措施停止供气。

14.6.6 通气的橡胶软管上方禁止进行动火作业,以防火灾。

14.6.7 乙炔和氧气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溶液。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应将重的或热的物体压在软管上,也不准将软管放在运输通道上,不准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14.7 焊枪

 

14.7.1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禁止在着火的情况下疏通气焊嘴。

14.7.2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门,再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14.7.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呜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14.7.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14.8 氩弧焊

 

14.8.1 焊接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14.8.2 焊工应戴防护眼镜、静电口罩或专用面罩,以防臭氧、氮氧化合物及金属烟尘吸入人体。

14.8.3 焊接时应减少高频电流作用时间,使高频电流仅在引弧瞬时接通,以防高频电流危害人体。

14.8.4 氩弧焊所用的铈、钍、钨极应放在铅制盒内。氩弧焊时应尽量采用放射性元素少的铈钨电极,在磨钨极时应戴口罩和手套,磨完钨极后应洗脸和洗手。

14.8.5 操作时应先开冷却水管阀门,确认回流管里已有冷却水回流时,打开氩气阀门,再打开焊枪点弧开关;熄火的操作步骤与上述相反,以防铈、钍、钨极烧坏挥发。

 

15  高处作业

 

15.1 基本规定

15.1.1 凡在离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必须在地面上作好,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风力发电的塔筒上工作时,应遵守其相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15.1.2 从事高得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15.1.3 高处作业应采取搭设脚手架、使用高处作业车、梯子、移动平台等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发生坠落。

15.1.4 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应设置隔离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防止落物伤人。隔离区域为R与起吊工作最大长度之和。隔离区应按以下原则划分;

    H为作业位置到其底部的垂直距离,R为半径。

当2m≮h ≮5m时,R=2m;

当5m<h≮15m时,R=3m;

当15m<h≮30m时,R=4m;

当h>30m时,R=5m。

15.1.5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15.1.6 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应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应设1.2m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底部应设18cm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

15.1.7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15.1.8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按批次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用80kg重量做自由落体试验,若不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应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15.1.9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15.1.10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15.1.11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不准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应采取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的措施。

15.1.12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15.1.13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5.1.14 冬季在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高空冬季施工浇注水泥时,禁止在木制脚手板上下生火炉养护。

 

 

 

15.1.15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电力线路作业应按DL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执行。

15.1.16 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15.1.17 厂房外墙、烟囱、冷水塔等处应设置固定爬梯,高出地面2.4 m以上部分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15.1.18 专用高空作业车辆应定期维护保养,专人驾驶。启升、制动装置可靠,液压机构无渗漏现象,严禁超载使用。

15.1.19 移动平台工作面四周应有1.2 m高的护栏,升降机构牢固完好,升降灵活,液压机构无渗漏现象,有明显的荷重标志,严禁超载使用,禁止在不平整的地面上使用。使用时应采取制动措施,防止平台移动。

15.1.20 使用铝合金快装脚手架前,应认真检查组件有无损坏、变形,扣件有无损坏变形。严禁超载使用。

 

15.2 脚手架

 

15.2.1 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应符合如下要求:

    a) 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禁止使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

    b) 竹竿应采用3年以上的、坚固无伤的毛竹,严禁使用青嫩、枯黄、黑斑、虫蛀、疵点、枯质或裂纹连通二节以上受机械损伤的毛竹。使用竹杆搭设脚手架时,其立杆、斜杆、顶撑、大横杆的小头不宜小于75 mm,小横杆的小头不小于90 mm。

    c) 钢管应使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接连部分应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移动。

    d) 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应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15.2.2 脚手板可采用木、竹、钢质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a) 木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长3 m~6 m木手板,宽度不宜小于200 mm,厚度不应小于50 mm,距离两端80 mm处,应各设直径为4 mm的镀锌钢丝箍2圈~3圈(或用薄铁皮包箍)并用钉子钉牢。

    b) 竹脚手板宜采用毛竹或楠竹,用螺栓将竹片并列连接而成。螺栓直径8 mm~10 mm,间距500 mm~600 mm,螺栓离端部200 mm~250 mm。竹片宽度不应小于30 mm,厚度不应小于8 mm。   

c) 钢脚手板应是用厚2 mm的钢板冲压而成。四边厚度为5 mm,宽度为230 mm~250 mm。

板面冲有梅花型布置直径25 mm的凸包或圆孔。冲压钢脚手板不应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15.2.3脚手杆的材质不同,连接材料也不同。不应互相串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木脚手杆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使用3个月以下,三层以下的脚手架可使用直径10 mm的三股小白麻绳连接。

    b) 竹脚手杆一般用竹篾连接。竹篾用水竹或慈竹劈成,质地新鲜,坚韧带青。厚度0.6 mm~    o.8 mm,宽度5 mm。断腰、大节疤和受潮、发霉的不能使用。使用前一天应用水浸泡。

    c) 钢管脚手杆的连接材料应为扣件。其材质应符合GB 15831钢管脚手架扣件的规定;采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新购置的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用于搭设脚手架的铰链不准使用脆性的铸铁材料。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接螺栓必须拧紧。

15.2.4 搭拆脚手架必须在专人的统一指挥下,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专业架子工进行。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15.2.5 搭拆脚手架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15.2.6 脚手架的荷载必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物件等的重量,并留有一定裕量,严禁超荷载使用。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进行起重工作、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15.2.7 脚手架应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应埋人地下,深度应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应先将土夯实;如果是竹杆,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设地杆。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置垫板前应将地面夯实、整平,立杆应套上柱座,柱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15.2.8 脚手板和斜道板应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2 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 cm高的护板。

15.2.9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应沿绳、脚手立杆、栏杆或借构筑物攀爬。

15.2.10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严禁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箱及栏杆上搭设脚手架。

15.2.11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15.2.12 搭设好的脚手架,未经验收不应擅自使用。使用工作负责人每天上脚手架前,必须进行脚手架整体检查。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的冰雪,并采取适当的防滑措施。

15.2.13 特殊型的大型脚手架、炉膛脚手架,必须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工作负责人、脚手架搭建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严禁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15.2.14 脚手架上临时放置的零星物件,必须做好防窜、防坠落、防滑的措施。

15.2.15 脚手架上使用电、气焊时,应做好防火措施,防止火星和切割物溅落引起火警。

15.2.16 在运行设备场所或带电设备附近搭设脚手架时,应在电气专业监护人的监护下方可进行搭设工作。

15.2.17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按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15.2.18 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15.2.19 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须经过搭设脚手架的技术负责人同意。

15.2.20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例如悬吊式脚手架、装在水电站的进水口、调压井等处的脚手架等,应有专门设计,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15.3 移动式脚手架

 

15.3.1 移动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验收。

15.3.2 严禁在脚手架上有人或工具、材料的情况下移动脚手架。

15.3.3 移动较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应铺平。移动脚手架时应防止撞物和触电。

15.3.4 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即将活动部分可靠地绑牢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15.4 脚手架的拆除

 

15.4.1 在拆除大型的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拆除脚手架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b) 脚手架拆除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如脚手架折除后有遗留下的空洞、栏杆不完整,必须做好临时防范措施,同时立即安排做好补缺工作;

    c) 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应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警告牌。

    d) 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气人员拆除。

15.4.2 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现象。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进行抛撑加固或横向斜撑加固

15.4.3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应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

拆除脚手架时严禁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15.4.4 不应先行拆掉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15.4.5 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15.4.6 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打坏线路的措施。

 

15.5 炉膛内脚手架

 

15.5.1 进入炉膛设脚手架时,必须停止吸、送风机、磨煤机的运行,并做好防止误启动的措施。

15.5.2 必须保证炉膛内足够的照明,电源设备配有触电保护器或隔离变压器,电源线在进入人孔门部分要加橡皮绝缘垫,做好防触电安全措施。

15.5.3 进入炉膛施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措施交底,炉膛内不得少于2人,炉外必须设专人监护。

 

15.6 悬吊式脚手架、炉内升降平台与吊篮

 

15.6.1 非特殊场所的作业,不宜使用吊篮

15.6.2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15.6.3 使用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设计和验收。吊篮平台、悬挂机构、提升机构、主制动器、辅助制动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符合GB/T  19155高处作业吊篮的要求。

15.6.4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9。工作钢丝绳最小直径应不小于6 mm。安全钢丝绳必须独立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其型号、规格宜与工作钢丝绳相同。

15.6.5 吊篮平台上应装有固定式的安全护栏,靠工作面一侧的高度应不小于800 mm,后侧及两边高度应不小于1100 mm,护栏应能承受1 000 N水平移动的集中载荷。吊篮平台如装有门,其门不得向外开,门上应装有电气联锁装置。

15.6.6 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证书。

15.6.7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经过安全检查员核实配重和检查悬挂机构,并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15.6.8 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配置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5.6.9 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严禁超载或带故障使用。

15.6.10 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严禁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15.6.11 吊篮上使用的便携式电动工具的额定电压值不得超过220 V,并应有可靠的接地。

15.6.12 吊篮在正常使用时,严禁使用安全锁制动。

15.6.13 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的钢丝绳,在使用以后每月应至少检查2次,并应符合GB 5972起重机械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的规定。

15.6.14 用来吊拉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所用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护其不与穿墙孔、吊篮的边缘、房檐等棱角相磨擦,其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4。

15.6.15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作1.5倍静荷重试验;此外吊篮还应进行动荷重试验,试验应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试验记录。

15.6.16 用来升降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的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应防止起吊时,工作人员在转动的卷扬机把柄上偶然松手,炉内升降平台或吊篮落下。升降平台或吊篮应有专人指挥。用来升降的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或建筑物上,固定处所的耐拉力必须大于设计荷重的5倍。

15.6.17  禁止一人独自在炉内升降平台上作业。

 

15.7 斜道与跳板

 

15.7.1 斜道坡度如大于1:3,板面应架成台阶,每阶的高度应以15cm为宜。通行手推车的斜道坡度不应大于1:7。斜道的宽度,单方向通行时,不应小于1m,双向通行时,不应小于1.5m。

15.7.2 斜道板与跳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cm,如果其跨度超过一般脚手板的规定时,则其厚度应该根据计算决定。

15.7.3 跳板的坡度应保持在1:3以下,在跳板的全宽上应钉有防滑木条,各木条的距离应为30cm-40cm。

15.7.4 在斜道或跳板上通行时,斜道板或跳板应不致被压弯或发生滑动,斜道板的两侧应装上1.2m高的栏杆,必要时应装护板。

15.7.5 跳板搭在圆顶型或拱型的建筑物上时,其底面应当备有合于下面建筑物圆弧型的底垫,以保证其稳固性。

 

15.8 梯子

 

15.8.1 梯子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GB/T17889.1梯子中的要求。各使用单位使用的梯子应按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

15.8.2 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应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 cm。

15.8.3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 o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15.8.4 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要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应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15.8.5 工作前应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应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同时应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15.8.6 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同时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15.8.7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15.8.8 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15.8.9 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15.8.10 严禁将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使用。

15.8.11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放在门前使用时,必须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15.8.12 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15.8.13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15.8.14 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15.8.15 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15.8.16 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15.8.17 软梯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00 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 min若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然后才准继续使用。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软梯,不准继续使用。

15.8.18 使用软梯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并清除软梯上方山崖上的风化危石。

15.8.19 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作软梯的架设工作。

15.8.20 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带工具袋。

 

15.9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15.9.1 在悬崖陡壁进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和安全训练,并应戴安全帽,穿防滑的鞋,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15.9.2 安全带或安全绳应挂在坚固可靠的基础上。用来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每6个月作一次定期试验,试验是以静荷重225 kg,悬吊5 min,如有损坏或变形应禁止使用。

15.9.3 悬崖陡壁上作业,应按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使用梯子、脚手架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在凸凹不平的悬崖陡壁上作业,禁止使用吊篮。

15.9.4 在悬崖上通行的小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在悬崖陡壁上工作或行走时,应在悬空的一面用钢钎作柱,架设1.2 m高的木挡屏;

    b) 小路上松动的土石应全部清除;

    c) 在小路临山一面应设一道扶绳,以便行走扶用;

    d) 在崖壁上工作时,如在悬空工作的下面有人工作或通行,应设挡板或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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