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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跳绳裁判员等级制度与管理办法

(2013-01-03 22:38:03)
标签:

跳绳裁判员等级制度

管理办法

体育

分类: 官方文件
关于印发全国跳绳裁判员等级制度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 体育总会秘书处),各行业体育协会秘书处,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国跳绳裁判员的专项业务水平,加强跳绳裁判员队 伍的建设,推动我国跳绳运动的发展。现印发《全国跳绳裁判员 等级制度与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跳绳等级裁判员申报审批程序 2.全国跳绳等级裁判员申请表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全国跳绳裁判员等级制度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跳绳裁判员的专项业务水平,加强跳绳 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推动我国跳绳运动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全国跳绳裁判员的考核、管理制度,制定 培养和发展跳绳裁判员队伍的计划并建立裁判员业务档案。

第三条 全国跳绳裁判员等级称号分为:钻石级、金牌级、 银牌级、铜牌级。

第二章 等级晋升制度

第四条 晋升钻石级裁判员的条件:

(一)获金牌级裁判员资格,并至少承担 3 次全国性跳绳比赛 裁判工作或 1 次国际性赛事裁判工作;

(二)精通国际、国内跳绳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

(三)考核成绩在 90 分以上者(含规则、实践评分)。 

第五条 晋升金牌级裁判员的条件:

(一)获银牌级裁判员资格,并至少承担 2 次省级跳绳比赛裁 判工作;

(二)精通国际、国内跳绳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 

(三)考核成绩在 85 分以上(含规则、实践评分)。
第六条 晋升银牌级裁判员的条件: 

(一)获铜牌裁判员资格,并至少承担 2 次省级跳绳比赛裁判工作;

(二)精通跳绳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 

(三)考核成绩在 80 分以上(含规则、实践评分)。

 第七条 晋升铜牌级裁判员的条件:

(一)爱好跳绳运动,身体健康;
(二)考核成绩在 60
分以上。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晋升等级裁判员须填写《全国跳绳等级裁判员申 请表》,经申请人所属省级培训基地同意推荐,报全国跳绳推广中 心审核,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批同意后,颁发证 书和胸徽。

(二)晋升钻石级裁判员的规则、实践评分等各项考试在全国新周期裁判员培训班进行; 

(三)晋升金牌级裁判员的规则、实践评分等考试在省级新周期裁判员培训班进行; 

(四)晋升银牌级裁判员的规则、实践评分等考试在地市级培训基地新周期裁判员培训班进行; 

(五)晋升铜牌级裁判员的规则考试在区县级培训基地新周期裁判员培训班进行;

第九条 等级裁判员注册管理:
(一)钻石级裁判员
4 年为一个注册周期,未参加新周期裁判员注册培训及考核者自动取消其资格,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 育指导中心向所在省市通告并在官方网站发布,其钻石级裁判员 证书失效;

(二)钻石级裁判员在新周期内每年必须参加全国等级裁判 员培训(特殊情况经中心审核批准);

(三)全国跳绳推广中心负责钻石级、金牌级、银牌级、铜 牌级裁判员的注册管理,经注册者才具有新周期担任裁判工作的 资格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四)各等级裁判员在竞赛工作中应本着公正的原则,不得 滥用职权;否则,将给予通报、降级、取消等级裁判资格等处罚;

(五)各等级裁判员的培训费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社会 

体育指导中心审核的标准执行;其工作劳酬按等级付酬(钻石级 500 元/天、金牌级 300 元/天、银牌级 200 元/天、铜牌级 100 元/ 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 导中心。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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