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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规〔2022〕30号: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023-06-16 17:37:52)

粤人社规〔2022〕30号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于2022年12月29日印发,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节  高中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从事特殊教育、民办学校教育、少数民族班教学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教师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三十六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能根据高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成效好。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对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有全面的把握。有较高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有比较完整的认识和把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学科教学能力较强,能够将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融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显著。能够较好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来对学生的学情分析报告1份。

(二)任现职以来,达到如下要求: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胜任并进行高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高中毕业班把关教师3年以上;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三十八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能够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4.独立完成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1篇专业论文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5.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较大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6.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教学参考书1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6)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三十九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县(区)级以上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确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表彰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二节  初中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四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从事特殊教育、民办学校教育、少数民族班教学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教师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四十一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能根据初中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效果好。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四十二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对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有全面的把握。有较高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有比较完整的认识和把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学科教学能力较强,能够将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融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显著。能够较好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来个人对学生学情分析报告1份。

(二)任现职以来,达到如下要求: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并进行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初中毕业班把关教师3年以上;每年承担校级以上的公开课1次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四十三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 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名)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能够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

3.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4.独立完成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专业论文须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5.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6.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较大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6)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四十四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县(区)级以上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确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表彰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三节  小学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从事特殊教育、民办学校教育、少数民族班教学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教师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四十六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能根据小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在教育、引导学生成长中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 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效果好。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四十七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对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有全面的把握。有较高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有比较完整的认识和把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学科教学能力较强,能够将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融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显著。能够较好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来个人对学生的学情分析报告1份。

(二)任现职以来,达到如下要求: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并进行各年级教学,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进行过所申报学科小循环或学段循环教学。每年承担校级公开课1次以上,并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2次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或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四十八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取得水平较高的成果,并能够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3.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4.独立完成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须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5.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6.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较大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6)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四十九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县(区)级以上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确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表彰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四节  幼儿园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五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从事特殊教育、民办学校教育、少数民族班教学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教师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五十一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日常保教一线,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能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引导幼儿健康成长,培养幼儿健康活泼的个性、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与行为习惯,每年幼儿发展水平测评各项指标达标率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3年以上,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家园共育效果好。

第五十二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坚实的幼儿保教理论基础,对幼儿保育知识有系统认识和通透把握。具有先进的保教观念,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保教能力较强,能够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将教育科学有效地渗透在一日生活中,积累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绩显著。提交2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的证明材料及环境创设、游戏指导、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材料2篇。提交教学笔记及幼儿发展个案各1个。

(二)任现职以来,每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并进行过幼儿园各年龄班循环教学1次以上。每年承担校级示范教学或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1次,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县级(区、县级市)以上教学公开示范活动或观摩课1次以上,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注重保教结合,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能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充分利用与合理设计空间,合理利用资源,为幼儿提供和制作适合的玩教具和学习材料,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支持、引发和促进幼儿游戏。

(四)幼儿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

第五十三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按照科学研究规范独立设计教科研课题研究方案的能力,能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有针对性地运用规范的科学研究方法进行课题研究,取得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成果,并将成果有效应用于幼儿教育教学实践。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取得水平较高的成果,并能够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3.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4.独立完成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须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5.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6.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较大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6)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五十四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县(区)级以上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确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幼儿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表彰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五节  其他教育机构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五十五条 本节高级教师评价条件仅适用于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五十七条 育人工作条件。

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教师专业发展,较好地完成了教学教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或评估监测工作,积累有优秀的教研、培训、电教或评价经验及模式。工作成效显著,得到同行的认可。

第五十八条 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条件。

(一)对教研体系或教师培训体系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研究方向明确,对所研究的学科教学研究领域、教师培训或教育评估监测要求有系统认识和通透把握。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按照课程改革要求,推动和指导各类课程的开发和应用或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具有先进的教学思想,形成一定的研训风格。研训或评估监测能力较强,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研训及评估监测融合能力,创造性地对研训活动或评估监测进行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研训或评估监测经验,工作业绩显著。得到同行的认可。

(二)在教育教学方式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积极有效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教育评估监测工作,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中学、小学或幼儿园不同年级相关专业的教学、教研、培训和指导、教育评估监测等工作。提供1份课例研究报告或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评估监测报告。教学指导、培训方式方法或评估监测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培训课、示范课、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至少1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内开设。

(四)任现职以来每年参与本区域本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包括专业教学标准研制、教师培训、评估监测、课程开发、学科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指导等)2次以上,成效显著,有经验总结。

(五)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及培训工作满意度高。

第五十九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教师发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实践。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任现职以来,主持一项县级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其中专职教研人员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两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有效地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其中专职教研人员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类、教师专业发展类等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的高水平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为近3年内发表。

5.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6.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较大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6,其中专职教研人员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六十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团队的重要成员。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县(区)级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确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表彰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粤人社规〔2022〕30号: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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