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社通〔2023〕55号: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1.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临床医学及口腔医学专业评价标准
3.药学(含中药学)专业评价标准
4.护理学专业评价标准
5.医学辅助专业评价标准
6.中医学专业评价标准
7.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评价标准
8.医德医风考核评价登记表
9.附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5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851-85837326;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0851-86820725;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0851-83617522)
附件1
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坚持科学公正、分级分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在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国有企业、民营(含康复、养老、体检)等行业中的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并按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条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第四条 职称层级及效用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医(药、护、技)士为初级(士)专业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为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分级评价、分级使用原则。按规定调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须按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评审标准重新参加评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五条 资格名称
(一)医疗类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二)药学类(含中药学)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三)护理类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四)技术类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第六条 任职资格取得方式
初、中级任职资格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
副高级任职资格采取考试、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正高级任职资格采取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基本条件
第七条 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
(四)申报医疗类、护理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五)符合国家和我省对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的有关要求。
(六)按照要求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完成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当年不计算任职年限。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造成医疗事故的,从认定之日起延迟相应申报年限。定性为主要责任以上、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医疗过失)的,分别延迟3年、2年、1年申报。
(四)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五)其他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规定延期申报的情形。
三、初级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九条 初级任职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四、中级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五、副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
(二)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7年。其中申报副主任医师必须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素养基本要求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以及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二)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善于经验总结。
(三)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一)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原则上应与取得并受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的“专业”相符(其中医师须与执业范围相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按照转岗申报有关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带教要求
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每年为初级人员授课2次,每次不少于2个学时;合格带教2名初级专业人员(含进修生、院校实习生、规培生)或有效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的经历(时间不少于6个月)。医疗类(不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护理类别中的医师、护师担任中级职务期间主持或参与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周至少1次。
六、正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
第十六条 专业素养基本要求
(一)在具备所规定的副高级任职资格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二)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专业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
(三)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和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一)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原则上应与取得并受聘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的“专业”相符(其中医师须与执业范围相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按照转岗申报有关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教学、带教要求
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每年为下级专业人员授课3次,每次不少于2个学时;合格培养中级、副高级职务人员至少2名或初级人员(含进修生、院校实习生、规培生)至少5名或有效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2名。医疗类(不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护理类别中的医师、护师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月至少2次。
七、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任职资格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
(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1.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大学毕业后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截止申报当年本科毕业满20年、大专毕业满25年);或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25年,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期间取得国家认可的中医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有较丰富的预防诊治或临床护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工作业绩突出,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经本单位党委推荐和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工作业绩要求只需满足规定条件中的2项。
2.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在县级(不含市、州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应专业技术连续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5年,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经本行业3名正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推荐并经本单位党委同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工作业绩要求只需满足规定条件中的2项。
(二)市(州)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1.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市(州)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急诊科(含院前急救)、儿科、精神科、感染科从事相应专业技术连续工作满15年,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经本单位党委推荐和市(州)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工作业绩要求只需满足规定条件中的2项。
2.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市(州)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急诊科(含院前急救)、儿科、精神科、感染科从事相应专业技术连续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的,经本行业3名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并经本单位党委同意,市(州)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工作业绩要求只需满足规定条件中的2项。
(三)任现职期间,服从组织安排,受党委政府指派参加援外医疗工作,援外时间为1年期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职称。
(四)参与其他重大政治任务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同时废止。
本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相关材料要求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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