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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起飞机场作为备降场时,航行备用油量不得少于多少时间的油量

(2013-01-09 17:29:15)
标签:

少时

通用航空

航线

油量

直升机

文化

分类: 机场

A. 45分钟
B. 1小时
C. 1小时30分钟

《签派》

第二章 飞行签派工作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每次飞行都应携带航行备用燃油。

航行备用燃油应当根据天气情况、航空器性能、航程和备降机场远近等情况确定。

国内飞行的航行备用燃油应当保证航空器到达降落机场不能着陆,而飞抵最远的备降机场上空后,还有不少于45分钟的油量;以起飞机场作为备降机场时,航行备用油量不得少于一小时三十分,并且还应当准确计算返航点,保证航空器返航至起飞机场上空时,还有不少于45分钟的油量。

国际航线飞行的航行备用油量应当包括:航线飞行时间百分之十的燃油量、飞抵备降机场的燃油量(实际距离或370公里)、在备降机场上空460米(15英尺)等待30分钟的燃油量、在备降机场进近并着陆的燃油量。远程飞行时,如有必要,以及条件具备时,可以采取中途再签派放行的办法(即第二次放行)计算备用油量。直升机的航行备用油量,通常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通用航空飞行的航行备用油量,按照通用航空飞行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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