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出租包装物问题浅析
(2013-06-07 09:07:23)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范围方面,有一点是与《企业会计准则》及原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差异的,就是将“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列入了其核算范围。而大多数财务人员,应该对此是有印象的,我们的准则关于此出租行为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成本”两个科目成对反映的,现在的小准则为什么有这样的变化呢?
我们进入到财务部会计司于2011年12月出版的这本《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来寻找这个答案。
在这本《释义》中,给出了如下的解释:本准则将小企业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认定为营业外收入,这主要是有两方面的考试,一是从小企业持有包装物和商品的目的来看,小企业持有包装物和商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用于生产或者用于销售取得收入实现经济利益,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公是为了利用这两类资产暂时闲置取得非常性收入或偶然收入,这是主要原因;二是从会计财务处理上,如果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收入作为营业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则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的要求,应将该包装物或商品的成本由“周转材料”或工“库存商品”账户结转至“其他业务成本”账户,这会造成包装物和商品账实不符。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本准则将小企业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老实说,第一个原因很牵强,如果这样解释那《企业会计准则》也应将出租行为记入营业外收入了,而第二个解释又带来一个新问题,有财务人员又要问:“包装物用于出租领用时就应该结转相应成本的,何来收入费用不配比的问题?”
这就需要再回到我们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本身,在第十三条中关于周转材料的后续计量有这样一句:出租或出借周围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为什么出租包装物或商品的收入计到了营业外收入,其关键实质上就在这一句了!在不结转周转材料成本的前题下,出租收入成了一项净收入,是没有相应的成本和其进行配比的,这样一来这项收入更加符合营业外收入的定义,是一项纯收入、一项利得、以净额列示,不可能也不需要有关费用进行配比。
到此,理清了这一问题。其实也同时解释了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记入营业外收入相应的成本处理问题(营业外支出的核算范围中是没有这两项的)。
根本原因是营业外收入和我们的营业收入是如此不同的两个概念,营业收入是一项日常活动产生的总流入,是有相应的成本、费用与其配比的,如果给出个数学式:100-50-30=20,那在报表上列示的营业收入一定是100,而不能列示20;而营业外收入则相反,作为一项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它是以净额列示的,并不需要相应的营业外支出作为它的成本项目,因取得此项利得而发生的支付直接作为营业外收入的抵减额就可以了,还是那个数学式:100-50-30=20,最终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是我们实际收到的净额20。
到此,我的解释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