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的公益性要求及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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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每年连续发布不少于30天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在户外广告的编制之初,就应当考虑到公益广告的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围墙广告的公益内容也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禁止情形:征求意见稿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也有严格的要求,共有九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利用违法建设、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等。
同时,在建成区设置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及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也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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