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快讯|海关总署多项公告发布,事关原产地证书及海关风险管理办法

七月底,海关总署发布多项公告,事关《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风险管理办法》《关闭四个铁路口岸》等,下面来和小编一起看一下吧。
海关总署:我国关税总水平目前已降至7.3%,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7月30日,国新办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据介绍,我国主动降低关税,关税总水平目前已降至7.3%,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低于9.8%的入世承诺。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吕大良介绍,我国进口整体规模多年稳居世界第二,由2012年的11.49万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17.99万亿元。2023年,我国进口来源地覆盖了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农产品和机电产品等,较2012年成倍增长,中国市场机遇惠及全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
总体来看,该办法的实施将加强海关对进出境风险的管理,提升国家安全和贸易便利化的平衡,同时也促进了海关工作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在以下几点也有强调的意义。
1.规范化管理:该办法为海关风险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统一和标准化海关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操作流程。
2.国家安全观的落实:强调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海关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确保了国家安全在对外贸易中的优先地位。
3.促进贸易便利化:通过规范风险管理,有助于降低对外贸易的不必要障碍,提高贸易效率,促进经济的开放与发展。
4.风险防控:明确了海关在风险信息收集、评估和处置方面的职责,强化了对进出境安全风险的防控能力。
5.科技应用:提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风险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的效率和准确性。
6.保密与数据安全:规定了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对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保障了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
7.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鼓励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形成风险管理的合力。
其中,海关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提出风险处置措施,相信具体管理措施,很快也会展开,大家可以期待一下。
第十三条 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依法采取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风险处置措施:
(一)调整核验单证、查验、检查、稽查、核查等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和频次;
(二)调整合格评定程序、检疫措施、担保标准;
(三)批准、暂停或者取消向我国境内进出口特定货物的相关资质;
(四)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
(五)暂停、不予办理或者恢复办理海关手续;
(六)发布、解除风险预警或者向相关部门通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11687/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海关和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11613/index.html
关于关闭北京西站、上海站、广州、东莞等4个铁路口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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