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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感提升!高认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时限扩大

(2024-07-24 14:08:51)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

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服务外贸质升量稳,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获得感,现就处理高级认证企业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一)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22日

获得感提升!高认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时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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