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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监管】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指南(下篇)

(2024-04-12 10:14:38)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和《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 号)(以下简称“3个联合公告”)

上篇主要介绍了与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的政策,本文主要对综保区企业如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进行介绍。

一、开展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的流程

【保税监管】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指南(下篇)

 

具备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并需要具备相应条件。

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维修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企业取得保税维修资质之后,与海关联网对接进行维修耗用等信息数据交换,并开设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含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维修用保税料件等信息的电子底账,所有维修用料件将按照保税货物管理,并且需实现对来自境外和来自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进行区分管理。

二、保税维修货物账册管理

企业在金关二期系统中开设H账册,账册用途选择“保税维修”,账册周转金额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情况自行确定填报。对来自境外和来自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建议分别设立账册进行管理。

保税维修专用备案料件填报“货物品名(待维修)”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其中“维修用保税料件”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填报。备案成品填报“货物品名(已维修)”和“货物品名(无法维修)”。

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

三、保税维修货物通关管理

1 待维修货物

来自境外的,区内企业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进出口。来自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申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

2 维修用料件

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报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监管方式等有关栏目的规定申报进出境、进出区域、结转等。

如:

料件从境外进口的,监管方式为对应的区内进料加工(5015)或区内来料加工(5014);需复运出境的,监管方式为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需出境退换的,监管方式为进料料件退换(0700)或来料料件退换(0300)。料件与境内(区外)进出的,及因故退运、退换的,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5000)。

3 已维修/不可维修货物

来自境外的,复运回境外,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

来自境内区外的,如直接出口至境外,区内企业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如复运回境内区外,区外企业申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照章征税,相应的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外)之日的税率、汇率。

4 维修旧件、坏件、边角料及其处置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具体为《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

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5部分工序外发维修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可以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转入企业为符合3个联合公告要求可以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

维修货物范围应符合3个联合公告规定的商品范围;

转入企业不得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再次转至其他企业进行维修。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在货物进出区环节均申报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监管代码1200)。

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应复运回转出企业。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原则上应随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一并运回转出企业;确实无法复运回转出企业的,一律不得内销,应按照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置。

转出企业的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的,在完成所有维修工序出区时,以修理费和保税料件费(含转入企业的修理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本文转载自黄埔海关12360发布,图片来源网络


【保税监管】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指南(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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