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中的“贸易国(地区)”如何避免填错?
一、报关单 “贸易国别(地区)”
栏是什么
报关单上贸易国的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公告里有明确注明: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报检单中,《报检单填制规范》对“贸易国别(地区)”
的填报要求是:
填报合同关系人所在国别。以合同提示为准,需与报关单一致。
二、填报要求分析
目前,我们报关单填制执行的是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其中对“贸易国(地区)”
的填制要求是: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这里有三个要点值得关注:
第一,商业性交易。所谓商业性交易是指机构单位之间根据签订的协议让渡所有权或使用权形成新的资产或负债产生的金融流量。简单来说,就是基于商业目的开展的交易行为,可能产生货物流和资金流的转换。当发生商业性交易时,原报检单填制规范就很直观
“填报合同关系人所在国别,以合同提示为准”。
第二,未发生商业性交易。当与一个国家(地区)开展的进出口活动并未发生实质性买卖行为时,此时该栏目不能为空,所以应填拥有货物所有权一方的所属国家(地区)。如:暂时进出境货物、维修进境货物、进料料件内销等都是未发生商业性交易。
第三,申报报关单的时机是否为货物实际进出境,如果申报只是物流作业则并未发生商业性交易。
三、发生三方贸易或中转时怎么办
这里填报要求并未发生变化,依旧以 “商业性交易”
为基准进行判断。举三个例子来进行分析
例1、中国境内A企业与中国香港B企业签订合同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德国C企业启运经由香港转船后抵达中国境内。
分析:此案例中B企业分别与A企业签订销售合同,以及与C企业签订采购合同,B企业与A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才作为中国海关进口申报时的依据,且A企业需向B企业支付货款,即产生商业性交易。所以贸易国(地区)栏应填【中国香港】。
例2、中国境内A企业与德国C企业签订合同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德国C企业启运经由香港转船后抵达中国境内。
分析:此案例中虽然货物在香港进行了转运,但是转运过程仅是基于物流需要进行的,与任何香港第三方未发生商业性交易。所以贸易国(地区)栏应填【德国】。
四、特殊情况下的填报
例3、中国境内A企业与德国C企业签订合同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德国C企业启运经由香港转船后抵达中国境内,按C企业要求将购货款支付给越南B公司。
分析:虽然货款并未支付给贸易合同中的卖方,但根据前面公告〔2018〕125号的规定,贸易国(地区)栏还是应填【德国】,因为存在间接支付的问题,而直接交易方并未改变。
例4、销售给综合保税区内某工厂的二线入区货物
分析:交易方都是中国企业,所以贸易国(地区)栏应填【中国】,区内企业一线出区的,卖给谁就填谁了。
例5、运至综合保税区内某物流企业的二线入区货物
分析:相关方运至综合保税区仅是为了物流作业,申报二线入区报关单时物权还未转移,所以贸易国(地区)栏应填【中国】,区内物流企业申报的一线出区报关单才应当填报实际的境外相关方所在国(地区)。
例6、加工贸易电子手(账)册的进料对口和来料加工
分析:如果是来料加工,则应如实填报境外相关方,因为其掌握物权;如果是进料对口,则可能料件进口报关单和成品出口报关单上的贸易国(地区)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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