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第258号令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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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cn.135editor.com/files/images/editor_styles/de670a7897a2d6ead0cd4989fe3a1859.gif (2022年7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258号公布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
1985年1月10日海关总署〔1984〕署货字1089号文发布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
1985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1985〕署货字第1097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86年7月3日海关总署〔1986〕署货字第671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
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41号、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2年3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06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7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42号、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2年3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07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2006年8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51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9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24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2008年9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转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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