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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法律风险

(2013-06-26 09: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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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法律风险

l/c法律风险

杂谈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的结算方式有托收,汇付和信用证。分析每一种结算方式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对于外贸企业有重要的意义。

一、托收(Collection)

托收包括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承兑交单(D/A)三种方式。托收的费用较低,属商业信用,在买卖双方彼此有一定程度的信任的基础上使用。

对出口商来说,即期付款交单最有利,承兑交单风险最大。在托收的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一是买方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而借故毁约、拒付;二是买方破产或丧失偿还能力。

(2)货物到达进口国时,进口商尚未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尚未申请到所需外汇,或海关法规变化或其他原因,进口商拒付货款。

(3)如果进口商延迟赎单,可能产生滞港费等费用,如果拒付,银行无代管货物的义务,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缴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甚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

(3)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商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出口商的保障只是进口商的信用。

(4)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可控度介于承兑交单与付款交单之间,但如果远期付款交单在一些国家作为承兑交单处理或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单的话,其风险等同于承兑交单。

案例1:中国某外贸公司与阿联酋的ABH公司合作两年多,付款方式一直是D/P at sight,合作比较顺利。08年9月底共发了9批货物,10月初发生金融危机,ABH公司只付了前5批货款并提货,后4批客户一直不提货,要求只能以现在的市场价格且不付滞期费的情况下提货。我方考虑到运回的成本加上在目的港的滞期费与以现价提货是相同的,决定同意客户的要求,损失150多万人民币。

案例2:阿联酋的BH公司是一个有实力的集团公司,中国某外贸公司经过艰苦谈判拿下BH订单,付款方式D/A60天,第一批货顺利结汇,第二批货只收到一半的货款。客户说第一批货质量有问题,所以只付一半的款项,另一半作为他们的赔偿。

托收虽然存在如上诸多风险,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出口商为了吸引客户,打开销路,经常不得不采取这种结算方式。关键的是防范措施,只要防范措施充足得当,会大大减少坏账呆账的比例。现有以下措施供参考:

(1)交易前必须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

(2)合同洽谈时尽可能确定信誉好的代收行,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出口商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凭发货人指示”或“凭某银行指示”。

(4)必须了解有关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对一些采用与托收惯例相悖的地区性惯例的进口商,如一些南美地区国家,应当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成交,不接受远期D/P,以防止进口地银行将远期付款交单做成承兑交单的风险。

(5)随时关注进口商的动态,对其诚意产生疑虑时,在货物被提取前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6)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价格条款。

(7)采用国际保理。

(8)采用出口信用保险。

对于进口商来说,相比出口商,风险要小,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1)在付款交单中(D/P),进口方对货物的质量不能控制。如果货物质量有问题,买方只能在付款赎单后才能知晓,这时货款已经付出,进口商只能通过协商或法律手段解决。

(2)在部分预付款托收的情况下,进口商先付出部分货款,余额使用托收方式。如果出口商有意诈骗,付出部分货款后,可能给其带来钱货两空的局面。

案例:山东一瓶盖厂与台湾一客商签订进口瓶盖设备的合同,合同金额为87.6万美元,其中20万为预付款,其余款项采用D/P托收交单方式结算,进口方按时通过银行汇出20万美元到出口商指定的银行账户,但款项汇出后,台湾客商从此杳无音信,无从查找,该款项被诈骗。

对于进口商的风险,主要存在如下防范措施:

(1)了解出口方的资信状况。

(2)在付款赎单D/P方式下,认真研究对方寄来的单据,发现可疑点不要赎单,以防止出口方货物质量和虚假单据的问题。

(3)在部分预付款托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预付款的比例。

 

二、汇付(Remittance)

汇付包括信汇(M/T),电汇(T/T),票汇(D/D)三种,大多交易通过信汇和电汇完成。信汇成本低,但速度慢;电汇有利于卖方迅速收到货款,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但费用较高;票汇可以转让。汇付,属于商业信用,如果使用在资信可靠或关系密切的贸易伙伴之间,可以低成本结汇。

在汇付的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较高。尤其是在双方按货到付款或赊销交易条件下,出口商面临着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迟付或不付款的风险,其中赊销付款风险最大。这种风险在欠发达地区最常见,如利比亚、尼日利亚等。且其手段有:(1)是先给出口商几笔小单,正常付款,骗得信任。而后突然再给一笔大单,收货后消失;(2)以质量规格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并以此压价;(3)利用本国海关关于进口退货或专卖需要征得进口商同意的规定,既不办理通关手续也不付款,更不同意退货或专卖,使货物长期滞港,以此威胁降价。这种风险在非洲、印度一些国家比较常见;(4)利用本地或在我国设立的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管理松懈的弱点,或与其勾结,诱其无单放货。

案例:某公司A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批总值为6万美元的出口服装合同,付款方式为先电汇30%货款为定金,其余货物装运后10日付款,A公司收到定金后发货,同时将全套单据的复印件传给了客户。十多天后客户来电称由于市场行情急剧下跌,要求我方降价30%后才接收货物。我方不同意,决定运回货物,于是联系船公司,却被告知无法办妥货物转运,原因在于该国海关规定退货须征得原进口方的同意,否则无法退货,无奈之下我方只好同意B公司的要求。

对于出口商的风险,主要存在如下防范措施:

(1)在客户资信不佳或不明时,尽量不要采用汇付结算方式,尤其是T/T。

(2)对进口商寄来的票据,应委托银行检验其真实性,必要时等收妥款项后才能发货。

(3)凭单付汇时,出口发货宜采用海运方式,以掌握货权,不宜采用空运及铁路运输方式。

(4)为了防止见提单复印件提货,给客户传真复印件时,抹去箱号及铅封号。

(5)如买卖合同未约定出口商必须何时将提单正本寄给客户,尽量等收到余款后再寄提单。

(6)尽量提高预付款比例。

(7)通过做国际保理业务,规避收汇风险。

(8)通过投保出口信用险,规避风险。

汇付的结算方式,对于进口商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1) 采用预付款方式时,出口商收到货款后不发货或迟发货。

(2)在先付款后发货的情况下,出口商所发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

对于进口商来说,主要有如下防范措施:

(1)深入调查出口商资信。

(2)采用预付货款结算时,尽量减少预付款比例。

(3)要求出口商事先开出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有很多分类,包括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和光票信用证(Clean L/C),即期信用证(Sight L/C)和远期信用证(Usance L/C),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还有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等。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相较汇付和托收来说,费用较高。

虽然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的保障是比较充分的。但对于出口商来说,仍然存在如下几种主要的风险:

(1)来自开证行的风险,如开证行资信不佳或破产。如阿根廷的金融机构。

(2)出口商收到假信用证遭诈骗。

(3)不符点交单遭拒付。

(4)对于远期信用证,到期后可能产生开证行的风险或汇率风险。

(5)信用证软条款欺诈。

(6)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风险增加。

案例1:某外贸公司A与泰国一进出口公司B达成一笔信用证交易,证中有关单据的条款规定“正本提单一套,商业发票一式三份以及由商检局出具的FORM A一份,所有单据除发票外不得出具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但商检局却要求证书上的地址栏不能留空,A公司遂要求更改信用证。B公司表示,货物是卖给其他客户的,很难改,但如果证书上虚构发货人的地址,就可以改。信用证更改后议付时,开证行提出“发票受益人地址与FORM A的发货人地址不一致,构成了单单不符,我行无法付款。”A公司最后不得不降价处理。

案例2:小张通过以前的客户甲与香港B公司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价格为FOB,金额三十余万美元,支付条件L/C。但开证申请人并非B公司,而是新加坡的C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小王随即向甲支付了佣金,并从甲指定的工厂采购原料备货。按照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应当于发货前十天通知开证申请人装船计划,开证申请人将对装船计划发出确认函,上述装运计划和买方确认函原件均为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但信用证上没有C公司联系方式,B公司说,货物直接发运B公司,B会将装运情况及时通知C公司。信用证有效期日益临近,在没有确认函的情况下,小张给B公司发货,结果银行以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公司律师前赴香港,根本找不到所谓的B公司。

案例3:某外贸公司2008年5月份与西班牙D公司签订了一份8万欧元的合同,付款方式L/C180天,签订时欧元与人民币汇率1:11.05,报价按照1:10.50计算,利润是十二万人民币。可结汇的时候,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汇率变成1:8.55,最终导致合同亏损36000元人民币。

对于出口商来说,如下几种主要的防范措施值得参考:

(1)在开证行资信不佳时要求保兑。

(2)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防止信用证诈骗。

(3)认真制作单据,确保单据内容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且单据之间没有矛盾。信用证被拒付时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4)在使用远期信用证时选择能做福费廷的信用证(对开证行有要求),便于尽早收回货款,规避汇率风险;不能做福费廷时,可以采用远期结售汇锁定汇率。

(5)建立软条款识别体系,对于无法做到的软条款坚决抵制。

(6)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对资信不了解的客户,尽量不要采用背对背信用证或可转让信用证。

(7)投保出口信用险。

对于进口商来说,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1)出口商伪造信用证单据进行诈骗。

(2)出口商造假制作与实际出口货物数量质量等内容不一的单据,使进口商获得的单据内容虚假而获得不合格货物,使其蒙受经济损失。这种欺诈方式只有出口商是做不成的,他必须与船公司进行合作,由船公司或船代理公司出具与实际货物不相符合的提单,以诈骗开证申请人的货款。

(3)出口商获预支信用证项下预付款后携款潜逃。

案例:某国出口A公司与某国进口B公司签订了一批出口化工原料的合同,结算方式为信用证。A公司向银行出示单据后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B公司收到货后发现装的全是水。于是派律师前往A公司调查,至今无果。

对于进口商来说,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开证前做好对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2)开证时可以加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如相关检验证书,装船日等。对单据不符点进行认真分析,正确的决定是拒付还是赎单提货。

(3)要求出口商开具银行履约保函。

 

四、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

除以上措施外,还可以通过不同支付方式的综合运用来减少或规避风险。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即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结算。

2、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部分余额货款采用跟单托收结算。一般的做法,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出口商须签发两张汇票,一张汇票是依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另一张汇票须附全部规定的单据,即期或远期托收。

3、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这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一旦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利用备用信用证的功能追回货款。

4、跟单托收与提交预付金相结合。

5、不同支付方式与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相结合。

对于货物金额大,生产周期长,检验手段复杂,交货条件严格及产品质量保证期长等情况,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1)进出口双方对开保函与分期付款相结合。(2)预付定金与延期付款相结合。

 

总之,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它固有的优势和风险,积极采取事前风险防范,可以减少或避免损失。同时结算方式还应与合同其他条款如贸易术语等互相配合,才能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保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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