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与善恶:善与恶的含义
(2014-07-12 11: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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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与善恶的关系
人们有时很容易把对快乐的追求与自私、堕落、道德败坏及罪恶联系起来,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快乐本身与“善”“恶”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实现活动是好的,其快乐也是好的,实现活动是坏的,其快乐也是坏的”[1]。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快乐是好是坏取决于与之相关的实现活动,而不在于快乐本身。
第一节
要更好地理解快乐与善恶的关系,有必要对什么是善和恶作一些讨论。关于什么是善,古今思想家们有过很多的论述。柏拉图(苏格拉底)虽然没有给善提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他对善进行了不少讨论。柏拉图否认把善与知识和快乐等同起来的说法[2],但究竟善本身是什么,柏拉图认为他还没有能力搞清楚,所以他只讨论“善的儿子”,就是那些善的派生物及与善相关或接近善的事物,以此来增加对善的理解。他认为善本身与理智以及那些可以被理智所认识的事物的关系,就如同太阳和视觉以及视觉所见到的事物的关系类似[3]。善作为最高的理念照亮了灵魂的理智,使灵魂具有认识真与美的能力,智慧和知识看起来似乎很像善,但它们不是善本身,善比智慧和知识更可敬。善本身不是一种实在,但它是各种存在和实在的源泉,善在地位和能力上高于实在的东西,善是一切事物中的一切正确者和美者的原因,是可见世界中光源和光线的创造者,是理念世界中真理和理性的源泉。
亚里士多德显然不同意柏拉图对善的理解,他认为根本不存在那种单独存在的绝对的“善自身”,“它不可能是一个分离的普遍概念”
洛克认为善恶是与人们的痛苦与快乐的感受相关的,“所谓善就是能引起(或增加)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要不然它亦得使我们得到其他的善,或消灭其他的恶。在反面说来,所谓恶是能产生(或增加)痛苦或能减少快乐的东西;要不然,就是它剥夺了我们底快乐,后给我们带来痛苦”[7]。洛克所指的快乐和痛苦,既包括身体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
康德认为真正的善是“善良意志”,“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8]。在康德看来,那些通常被看作是善的品质的东西,如智慧、勇敢、果断、忍耐等都不能算是真正的善,因为这些东西如果没有善良意志的引导都有可能为作恶服务,而且一个有用高度智慧和勇敢的人如果作恶,那么其后果会比一个平庸的人作恶的后果更为严重。可见这些通常被看作是善的品质的善是有条件的,而只有善良意志的善才是无条件的,虽然这些被看作是善的品质有助于善良意志的发挥。“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9]。一个人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了行动能力,他不能去做任何被看作是善的事情,但只要他的内心的善良意志存在,那么他的这种意志本身仍然是非常可贵的。“这种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善、完全的善,但却定然是最高的善,它是一切其余东西的条件,甚至是对幸福要求的条件”[10]。在善良意志的基础上,康德又表达了他的“至善”的思想,至善包含了至上的善和完满的善两重含义,他认为德行是至上的善;而幸福与德行达成一致,幸福按照德行的比例精确的分配则是完满的善[11]。
以上回顾了以往一些哲学家对善恶的理解,很难说谁对善恶的理解和定义是正确的,因为他们所指的或许本来就是不同的东西,或者同一个东西的不同侧面。综合他们对善恶的理解可以发现在善恶的含义中有几个不同的侧面,善的第一个含义是指生命体的处于快乐或和幸福的状态,如健康等;第二个含义是能够使生命体获得快乐和幸福的品质和能力,如人的智慧、勇敢等;善的第三种含义是能够是使生命体获得快乐和幸福的物品,如食物、饮料、汽车、房子等财产;善的第四个含义是能够给生命体带来快乐的行动,如工作、劳动等;善的第五个含义是一个生命体的使其他生命体获得快乐和幸福的意图或心愿。
柏拉图所指的善似乎包含了善的各个侧面,因为他的善的理念是一切理念和实在事物的源泉,既然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这种善是人无法获得和实行的,讨论它也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了。亚里士多德对善的理解包含了两重含义,一个含义是生命体达到的快乐幸福的状态,也就追求的目的,另一个含义是能够带来快乐的行动,是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洛克对善的理解主要是指能够给生命体带来肉体和精神快乐的物品和行动。康德对善的理解则主要是一个生命体使其他生命体获得快乐和幸福的意图或心愿,因为善是一种善良的意志。
在我看来,如果将洛克和康德对善的理解结合起来是最符合我们讨论目的的善,因为它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洛克强调的是行为导致的快乐或痛苦的结果,而康德强调的是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动机,二者结合起来就可以形成我们用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善恶的实用的标准。善与恶的判断标准就是看某个生命体的某项活动的意图是给其他生命体带来快乐还是带来痛苦,如果他的行为目的是给其他生命体带来快乐或减少痛苦,那么他就是善的;相反,如果他的行为目的是给其他生命体带来痛苦或减少快乐,那么他就是恶的;如果他的行为的目的既不会给别人带来痛苦或减少快乐,也不会给别人带来快乐或减少痛苦,那么他就无所谓善恶,他是属于中性的。
对善恶的这种理解包括了以下几点含义:
首先,善恶是对生命体而言的,对于没有感受能力的无生命的物体不存在善恶的问题,例如对于一块石头而言,谈不上任何善恶(这一点怀特海可能不会同意)。一个人把你的东西毁坏了,可以说他对你是恶的,但不能说他对你的东西是恶的,因为你的东西本身是没有任何感受的(当然,有生命的宠物除外)。在这方面我很同意亚里士多德的见解,善恶应该是属于人的善恶,那种不属于人的纯粹理念上的善恶研究起来似乎没有多大现实意义。洛克把善看作是能够给人带来快乐的东西是不全面的,面包能够给一个饥饿的人带来快乐减少痛苦,但这不是面包的善,而是把面包给予了饥饿的人的那个人的善,无生命的面包本身不存在善恶,而有权支配这个面包的人才是有善恶之分的。
其次,善恶体现在不同的生命体之间的关系上,一个人对他自己所做的任何事情,如果不涉及另一个人(或生命体),都无所谓善恶。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生命体,那么善与恶的观念就没有必要存在了。自杀多数情况下被认为是恶的,那是因为一个人的自杀行为大多都会涉及其他人,他的行为往往会给别人带来很多的痛苦。即便他在这个世界上孑然一身,没有任何亲人或朋友,但按照有神论的观点,他和灵界的生命体可能还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关系。老子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这里的“善”所指的也是对自身以外的存在物有利。
再次,善恶的评判标准主要是行动者的主观动机,而不是其客观效果。如果一个人出于帮助你的目的做了一些事,但结果可能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认为他是恶的,而应认为他是善的。生活中好心办坏事的情况经常存在,但都属于善的。一个人在从事某项活动时他的最直接的目的可能不是剥夺别人的快乐或给别人制造痛苦,但可能在客观上给别人带来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一个人的善恶则应该以这个人是否明知他的行为的结果为根据。如果他知道他的行为将会给别人带来痛苦的后果,尽管这种后果不是他的直接的目的,而是他的行为的一个副作用,那么他仍然可以被认为是恶的;如果他确实不知道他的行为的副作用,那么就不能判定他是恶的。现代立法和司法中特别重视当事人行为的动机也是这个道理。
说到这里,不由得联想到基督教《圣经》中的智慧之果的寓意。在“创世记”中,亚当和夏娃受蛇的引诱违背了上帝的要求,吃了上帝曾经吩咐他们不可以吃的长在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结果他们被赶出了伊甸园。在《圣经》新约中这被理解为人类原罪的来源。有些神学家把它解释为人对神的背叛或不服从,是人的自由意志的滥用,我觉得并不很恰当,因为如果上帝只为了验证人会悖逆,会滥用自由意志,那么上帝可以随意指定一棵树,吩咐亚当不要吃它上面的果子,而无需一定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更何况上帝也无需做这样的验证就可以知道人会经常违背神的意志,因为对这一点人自己都知道得很清楚。实际上,这个事件的寓意是指人在有了智慧之后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没有吃智慧之果之前相当于人类还处于蒙昧状态,这时人们还无法明确区分善恶,因为不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也就无需对自己的各种行为负责。但在吃了分辨善恶的果子之后,人类具有了分辨善恶的能力,这时如果人们明知是恶的事情还是去做,那么他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就要为他的恶行付出代价,受到相应的惩罚。同样的罪行,对未成年人和有智力障碍的人的惩罚会相对比较轻也是这个道理,因为相对于理智健全的成年人,未成年和智障的人对善恶的分别能力比较低,他们属于那些只吃了半个或更少的智慧之果的人。
按照对善恶的这种理解,有人可能会反驳说“吸毒应该不算是恶的了,因为吸毒只伤害了他自己”,这样说显然是不对的,因为吸毒伤害的显然不仅仅是他自己,他会给他的家人带来严重的伤害,一方面损害了自己的健康,使自己不能为家庭尽到应有的义务;另一方面耗费大量的金钱,使家庭可能陷入贫困的境地,造成其他家庭成员的痛苦。有些吸毒的人为了获得购买毒品的金钱,还会从事直接伤害别人的犯罪活动。可能也有人会说“按照这一标准,那么婚外情应该不算是恶的”,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一个陷入婚外情的人,势必会把本应给予妻子或丈夫的爱部分地转移给了情人,使妻子或丈夫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且一旦私情被暴露,必然还会给妻子或丈夫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
(更多内容见:《揭秘灵界生命:神秘现象探索》一书)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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