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受益所有人”判定的安全港规则
(2014-04-17 11: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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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受益所有人”判定的安全港规则
来源:扬州国税网站
实践中,非居民企业申请协定待遇,需提交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董事会记录、人力和财产配备情况、风险职能承担情况等资料,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函【2009】601号、2012第30号公告,对其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多种因素的分析判定。但当非居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简化处理,直接认定申请人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申请人为协定对方国家的上市公司且为其居民企业;或者,申请人为对方国家居民企业且被该国的居民上市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控股。
实例参考:某香港企业C直接控股中国境内A企业70%股权,2011境内A企业做出股息分配,香港企业C获得股息1.2亿元,向税务机关申请股息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待遇,减按5%优惠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同时提供了香港企业C和B的商业核证本、香港企业B证交所上市代码、B和C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B与C之间控股关系等资料。经审核,香港企业C为香港企业B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企业B为香港居民企业且1996年在香港证交所上市,根据2012年第30号公告,税务机关直接判定香港企业C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对香港企业C取得的股息按5%征收了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