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解读国税函[2009]312号: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009-07-20 17:02:04)
标签:

杂谈

 

200611实施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缴纳设定了一个弹性空间,即允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如果股东未能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公司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是否能够全额税前扣除?如果不允许扣除,该部分利息如何计算?对此一直众说纷纭、争议不断。20096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该文不仅明确了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合理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给出了不得扣除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至此,投资者未到位投资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终于有了可操作的依据。为了纳税人深入理解该税收政策,我们对该政策进行系统解读。

一、解读国税函[2009]312号文

1、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几种情形

根据新公司法中相关规定,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

对投资者未按期缴纳出资额的情况,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未按期缴纳出资不仅包括违反公司法中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投资公司为五年,文中如未特指,均指非投资公司),而且,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短于法定两年,也应包括未按章程规定期限缴足出资的情形。例如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于200811日投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首次出资为甲乙股东各10万元,合计首次出资额20万元。A公司章程中规定,甲乙两名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后续全部出资。200911日,如果甲乙两名股东仍未能履行80万元出资义务,则A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借款发生的相应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其次,《公司法》中两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之内。根据新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如果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两年(或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仍未缴纳出资,则从次日起开始计算不得扣除利息。

再次,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新公司法第17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如果公司增资时,股东采取分期缴纳出资额的方式,如存在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同样应适用国税函[2009]312号文的规定。

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

由于首次出资不到位公司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设立登记,因此实务中未足额缴纳出资多指分期出资中的后续出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该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数额缴纳出资,则应依据312号文中的规定,计算其投资未到位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数额。

2、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的计算

国税函[2009]312号文对不得扣除借款利息规定了明确详尽的计算方法。即:“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二、举例说明

W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11,股东为甲乙丙丁四名自然人。在工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人民币,均为货币出资,其中甲认缴出资为20万元,乙认缴出资30万元,丙认缴40万元,丁认缴出资6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及出资额为:甲首次出资10万元,余额10万元在20071231前缴足;乙首次出资10万元,20071231缴纳10万元,余额10万元20081231前缴纳;丙首次出资10万元,20071231缴纳10万元,余额20万元在20081231前缴纳;丁首次出资10万元,2007年缴纳10万元,20081231前缴纳40万元。20071231,甲乙丙均如期缴纳出资,丁违约未能缴纳规定10万元。2008630丁将拖欠的10万元出资补齐。20081231,乙如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丙违约只履行10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为10万;丁违约未出资。2009630,丙将10万出资补齐,20091231,丁将40万元出资补齐。至此,W公司所有出资到位。

W公司借款情况如下:(货币:人民币)

计算W公司税前不得扣除利息:

(一)2008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

12008112008630

在此期间,丁未缴付规定出资10万元,即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故其对应借款利息不得扣除。该期间W公司实收资本7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丁10万元)和借款余额100万元均未变化,因此将200811日至2008630日作为一个计算期。

此期间W公司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5万元(100×7÷2=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1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100万元=0.35万元。

220087120081231

此期间,丁已将拖欠出资补齐,实收资本变更为80万元。不存在因投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利息。

32008全年度

2008年度,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0.35万元

2008年度,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7%+200×6%÷20.35=18.65万元

(二)2009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

12009112009630

在此期间,丙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W公司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20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