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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1.时空条件:刑事诉讼中。在民法诉讼、行政诉讼中伪证的,不构成伪证罪。“刑事诉讼”一般指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但可扩展至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进行初步调查之时。在诉讼之前主动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
2.主体身份(身份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刑法中的“证人”相当于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比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证人的范畴大,包括一切作证的人,被害人也可被包括到证人之中。例如,被害人作证人违背事实,否认自己的法益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也可能成立伪证罪。但本罪主体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3.伪证行为: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4.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指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量刑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结论(包括实体结论与程序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情节。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作虚假陈述,不构成伪证罪。
5.责任:故意,并且具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不是故意伪证,而是记忆偏差,或过失鉴定、漏记、错译,不构成本罪。
6.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为自己作虚假陈述的,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伪证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使他人为自己作伪证的
(3)同案犯针对共同犯罪事实作虚假陈述的,同样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伪证罪。
(4)同案犯阻止其他同案犯作伪证或指使作伪证的:
①采取一般的请求、利诱方法,例如串供,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②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非法方法,可构成妨害作证罪。
【知识点之间的联系】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有诉讼中,针对实体证据
1.本罪发生在所有诉讼中,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
2.“帮助”的含义。这里的“帮助”是援助、支援的意思,比帮助犯中“帮助”的含义更为广泛,故而本罪的成立无需被帮助者成立犯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故而以下情节中行为人均实施了实行行为,为正犯,而不是帮助犯、教唆犯。
3.毁灭、伪造证据行为。
(1)毁灭证据,包括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也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证明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隐匿证据的行为,也属于毁灭证据。
(2)伪造证据,指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如将与犯罪无关的物改变成为证据的行为,就属于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也属于伪造证据。
4.对象:证据(实体证据)。
(1)证据,指实体证据,即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物体化(转化为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而不包括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迫使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或者隐匿证人与被害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构成妨害作证罪。
(2)证据,指证据资料或证据的原始素材。既包括已经查证属实的、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也包括查证属实之前证据素材。
(3)既包括有罪证据,也包括无罪证据。
5.当事人承诺无效。因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故当事人承诺无效。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也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应当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6.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
(1)当事人本人直接毁灭、伪造证据,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当事人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也缺乏期待可能性,当事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他人(毁灭、伪造者)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同案当事人(同案犯)之间毁灭、伪造证据:
①行为人专门为了本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既为本人也为其他同案当事人(共犯人)毁灭、伪造证据,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②行为人专门为了其他同案当事人(共犯人)毁灭、伪造证据,且该证据在客观上仅对或主要对其他当事人起作用,而对行为人本人不起作用,则具有期待可能性,可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7.法条竞合: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特别法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
8.妨害证据的四个罪名(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分与关系
掌握上述知识后,请您接下来做一下本专题相配套的真题训练,以此来告诉您出题人是如何命题的。提醒大家一定要按时做题,并注意收藏!每天来做两道真题,就可以更加了解出题老师的思路哦。
【真题演练1】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2014-2-61)
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
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
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真题演练2】王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陈某照此办理。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某被无罪释放。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2-64)
A.王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B.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C.李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
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上面的真题做的怎么样呢,快来看看下面的解析,查漏补缺阶段开始喽。
【真题演练1—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不成立犯罪。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第一,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第二,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第三,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第四,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选项A错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事后帮助犯,犯罪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甲、乙共同盗窃丙的财物,甲自己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选项B错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实物性证据,甲将丙派往境外工作,阻止公安司法机关收集丙提供的言词证据的,不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对象要求,因而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选项C正确。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甲实施了教唆当事人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乙作为放火案件的当事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但甲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的间接正犯。
选项D正确。在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由于妨害了刑事司法客观公正性,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此,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真题演练2—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作为辩护人的王某让被告人的父亲以好处费利诱证人李某在法庭上作伪证,且证人收受了好处费并且在法庭上作了伪证,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所以A是正确的。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B项中,陈某亲自劝说并亲手给了证人李某钱财要其作伪证,所以陈某是妨害作证罪的实行犯而不是教唆犯。所以B是错误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李某收受钱财在法庭上作伪证的行为完全符合伪证罪的特征,已经构成了伪证罪,而不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所以C是错误的。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逃脱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本案被告陈小二已经被无罪施放,因此从主体上说陈小二就不构成逃脱罪,陈某就谈不上逃脱罪的共犯了。所以D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