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山大学校长、中山医学院校长、中山大学各领导:
您们好!
非常感激您在百忙中看我的申诉及投诉。
中山大学是南中国最著名的一所大学,大量学子都以考入中山大学为荣,在国内外,声誉斐然。中山大学的校训: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山大学人。我很多亲友考上中山大学,都以此为荣!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更是一个庄严肃穆的学院。一群群学子在这里学习,教授在这里传道、授业、解惑。中山大学的各家附属医院的教授、医生、护士,他们同样让人敬佩!他们专业的知识让人们佩服,他们不知疲倦为病人解疾苦的精神更让我佩服。教授、医生、护士个个都是手脚不停息,一直在忙忙碌碌。他们辛劳为人民服务,践行中山大学的校训,是中山大学人的精神!站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的邓练贤的石像前,认真默读他的简介,他的事迹感动得让人眼泪在眼眶里打转,对他的崇敬无法形容:“真伟大!”,他为了治病救人,面对非典,面对危险,毫不畏惧,没有退缩,爆发一个中山大学人在新时代的为群众服务的铮铮铁骨,这真是中山大学的脊梁。
当我的亲属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即将病故时候,我们没有任何怨言,因为教授、医生、护士都尽力了,我们还哭着对送行的医生护士说:“我们要走了,真的真的感激您们一直的辛劳!”。医生和护士都握着我们的手哭了,一直送我们到医院门口。有情、有义、有爱心,这是多么美丽的中山大学!
在我们心中,中山大学就是支撑南中国的顶梁柱!
当我们和茂名市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的医疗赔偿官司需要做鉴定的时候,抽中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鉴定,我们心中暗喜,中山大学的鉴定,会为我们主持公道的。
鉴定结果和鉴定水平让我失望!分析与结论自相矛盾。我们申请质询,质询更让我气愤!鉴定意见书上那个中山大学的校徽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红红的公章,它不仅代表着那两个教授的个人观点,它代表着“中山大学”的水平、权威和荣耀!您不相信吗?我相信了。
各位领导,我相信这份《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您之前没有看过。我们起诉的是石化医院介入手术造成伤害,但是《鉴定意见书》没有关键手术过程的分析,没有对手术是否成功做出评价,更对手术用药剂量是否合理只字不提!手术前的分析有,手术后的分析有,手术过程只用半句“肝血管瘤栓塞术中、术后存在不良反应”轻轻带过就直接写栓塞并发症了。《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的对手术评价核心都没有,《鉴定意见书》是教授水平问题还是“潜规则”呢?我们心里充满疑惑!是水平问题?他们是中山大学中专业的医学专家,罗教授自己说有28年鉴定经验,刘教授说自己有13年鉴定经验,他们都有专业的鉴定资格证书,能够拿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印章,代表着中山大学为老百姓主持公道。这不是医疗技术研讨会,是法律为一位逝者追讨其受到伤害的最后的公义。他们对于手术过程用半句话跳过,不去评价,不去分析,不就说明问题吗?附件是《鉴定意见书》和我们的“质询意见书”,请您看看,他们跳过分析的手术过程中,到底漏掉了什么问题!
我们问肝血管瘤的介入使用碘油计量的计算公式的时候,鉴定专家在庭上大声说:“是1:1的比例”,“按照病人的患病面积,标准在文献中有。”我也相信您没有机会听到。由于鉴定专家没有详细解析,我们只能理解这句话连起来的意思是“使用碘油的剂量与面积比是1:1”。鉴定专家说“标准在文献中有。”,我搜集了大量关于肝血管瘤介入治疗(拴塞治疗)所涉及剂量的文献,但是没有找到一份“碘油的剂量与面积比是1:1”的文献,附件“质询意见书”里列举了大量的医学论文,都没有找到一个这样的公式。在石化医院提交作为证据的文献中,也注明肝血管瘤介入治疗使用碘油剂量“通常在3-10ml之间”,石化医院自己都严重违反自己的技术文献。如果按照鉴定专家使用这样一个公式,计算出碘油使用剂量可以在44.0ml以下都合符手术剂量了;如果使用我们找到的文献的剂量公式,那么碘油使用剂量只有在8.0ml以下才符合手术剂量。而石化医院使用的碘油剂量是20ml,鉴定专家使用一个找不到的公式,使石化医院致命的错误变成合理剂量了。难道鉴定专家不知道使用错误的公式有什么后果吗?鉴定专家到底安什么心?
当我们质询为什么《鉴定意见书》没有分析一下手术过程中使用的另一种栓塞剂:无水酒精,鉴定专家当庭承认“我们的鉴定意见书的确没有考虑无水酒精”。栓塞手术过程的重要栓塞剂都不考虑,我是该怀疑鉴定专家的28年的专业水平还是该怀疑其它因素?无水酒精作为介入栓塞剂已经被很多专家反对,连吴孟超院士论文都谈到此问题。鉴定专家没有考虑的无水酒精是多重要的问题,请您看看附件“质询意见书”。鉴定专家的一句“没有考虑”就让石化医院另一致命错误成了合理,明明知道错误了还不肯收回错误的《鉴定意见书》和结论,真不知道鉴定专家什么居心。
《鉴定意见书》中“被鉴定人死亡主要原因是肝血管瘤动脉栓塞术后肝功能不全,脓毒血症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与肝动脉栓塞术并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我们质询介入手术严重并发症的是什么原因的时候,鉴定专家说:“不排除其有特殊体质”。鉴定专家并在庭审中声明,被鉴定人存在“特殊体质(多种药物过敏)”,并论述“特殊体质”是严重介入并发症的原因,当质询“特殊体质”是否关键因素,鉴定专家又否认。可能鉴定专家没有注意到在家属提供的证据中有石化医院做介入手术前87天,即2002年9月18日,被鉴定人就在石化医院做了一次全身的体检报告,附件是当时的体检报告,这是显然的证据已经证明被鉴定人的身体情况。体检报告证明被鉴定人当时没有肝功能异常;没有胆管结石;没有胆管炎、胆囊周围炎;更没有胆管坏死、肝内胆管异物栓塞;也没有多器官功能不全。没有介入手术的严重错误,会存在这些介入并发症吗?被鉴定人多种药物过敏仅限制医院用药范围而已。
《鉴定意见书》中,肯定被鉴定人在肝动脉栓塞治疗后所有症状都属于肝动脉栓塞治疗并发症。然后论述因为平阳霉素介入治疗的并发症很少,虽然肯定了被鉴定人“死亡原因与肝动脉栓塞并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做肝动脉栓塞治疗的医院只承担“治疗方案存在欠缺”的责任。做肝动脉栓塞手术治疗的石化医院造成被鉴定人产生严重的肝动脉栓塞治疗并发症,那栓塞手术没有责任了?鉴定专家真没看到介入治疗使用的药剂,除了平阳霉素,还有碘油、无水酒精?碘油和无水酒精介入治疗的并发症,请看看我们的“质询意见书”。鉴定专家什么思维逻辑?用自己的“失误”帮石化医院把责任链砍断。我感觉鉴定专家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忘记了自己的职业道德。
我今天将这些告诉您,希望您想想十万教职员工、教授、医生、护士十年如一日的辛劳和汗水浇灌的、让大家公认的“中山大学”的荣耀,是被人拿来消遣吗?我心中一直疑问:中山大学是这样的吗?我感到羞愧!呜呼哀哉。
请您想想中山大学的荣耀,请您重出具一份代表中山大学水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好吗?
申请人:吕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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