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經證史,力破諱名
——讀韓愈《諱辨》
“為避父諱,李賀竟拿不到‘准考證 '”。元和五年(810 年),儘管文壇領袖韓愈為這位青年詩人奔走疾呼,寫下《諱辯》力證其應試的合法性——“愈與李賀書,勸賀舉進士……
與賀爭名者毀之,曰賀父名晉肅,賀不舉進士為是“——但長安的進士考場終究將這位天才拒之門外。這位與李白、杜甫、王維並稱,又與李白、李商隱同列“唐代三李的“詩鬼”,衹能滿懷憤懣地離去,留下“我年二十不得意,一心愁謝如枯蘭”的悲歎。
《諱辯》作為一篇鋒芒畢露的議論文,誕生於唐代避諱制度異化為精神枷鎖的特殊時代。李賀的才華本可在進士科考試中嶄露頭角,卻因父親名
“晉肅”,與“進士”的“進”同音,被競爭者扣上“違禮”的帽子。更令人憂心的是,這種論調竟得到眾人附和,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作為李賀的舉薦者,韓愈面臨著“若不明白,子與賀且得罪”的警告(皇甫湜語)。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韓愈提筆作文,既要為李賀正名,更要揭露這種畸形避諱風氣的荒謬。
文章開篇即直擊核心爭議,引用律法條文展開層層辯駁。《律》中明確規定“二名不偏諱”,即雙字名不必全避,如“徵”與“在”只需避其一;又規定“不諱嫌名”,即同音或近音字無需避諱,如“禹”與“雨”、“邱”與“蓲”。韓愈據此尖銳發問:李賀父名“晉肅”,應試“進士”,究竟觸犯了哪條律法?是“二名律”
還是“嫌名律”?
緊接著,作者以歸謬法直擊對方邏輯漏洞:“父名晉肅,子不得舉進士,若父名‘仁',子不得為人乎?”這一詰問如驚雷破雲,將避諱制度被濫用的荒誕性暴露無遺——若按此邏輯推演,世間一切行為都將陷入不可解的悖論。
為進一步夯實論證,韓愈轉向歷史維度,用典證法追溯避諱制度的本源。他指出,创制禮法的周公、孔子本人並不拘泥於避諱:周公作詩不避先祖名諱,孔子不偏諱雙字名,《春秋》對不避嫌名的行為不加譏刺。康王釗的孫子昭王、曾參不避父名“皙”而言“昔”,這些史實都證明早期避諱制度本有節制。作者又以周之騏期、漢之杜度為例,反問:若嚴格避嫌名,這些人的子孫難道要連姓氏都改嗎?漢代避諱的實例更具說服力:武帝名“徹”改“通”,卻不避
“車轍”的“轍”;呂后名“雉”改“野雞”,卻不避“治天下” 的“治”。即便是唐代當朝,奏章詔令中也不避“滸”“ 勢 ”“秉”“ 機”等字,唯有宦官宮妾才因諂媚而諱言“諭”“機”。通過古今對比,韓愈迫使讀者思考:士君子究竟應傚法典章制度,還是盲從陋俗?
在文末的總結中,韓愈將批判矛頭指向當世士人的價值錯位:他們不踐行曾參的孝道、周公孔子的德行,卻在避諱細節上苛求超越聖人。這種捨本逐末的行為,實則將自己等同於“不敢言諭及機”的宦官宮妾。韓愈以反證法尖銳指出:“勝周公、孔子、曾參,乃比於宦者宮妾”——若避諱嚴苛程度能衡量孝德,難道宦官宮妾的孝行竟能超越聖人?
這篇短文的魅力,首先在於氣盛言宜的論證力量。全文不用謾罵詭辯,僅以律法為盾、史實為矛,層層剝繭地揭露對方觀點的荒謬。十一個連續反問(從第二段末至第三段)如浪疊浪,形成勢不可擋的邏輯洪流。
其次是情理交融的表達藝術。文中既有“父名仁則子不為人”的理智批判,也飽含對人才被壓制的憤懣、對世俗盲從的痛心。這種情感張力,讓嚴謹的考據文字始終湧動著凜然正氣。
最後是結構精巧的章法布局:先敘事明因,再引律破題,繼以史證溯源,終以歸謬收束。情緒從冷靜辨析到激越詰問,再歸於深沉批判,張弛有度,完美呈現了韓愈論辯文“曲折盡意,變化多端”的特色。
儘管李賀最終未能沖破世俗桎梏,二十七歲便抱憾而逝,韓愈也未從根本上否定避諱制度,但《諱辯》的價值不容忽視。它不僅為唐代知識分子爭取了思想自由的空間,更以“經史為據、法理為繩”的論證方式,樹立了批判陋俗的典範。曾國藩曾評“此種文為世所好,然太快利,非韓公上乘文字”,但恰恰是這種“快利”,使其如利刃般剖開封建禮法的虛偽外殼。這篇短文不僅是研究唐代避諱制度的重要文獻,更展現了中國士人“守正拒邪”的精神風骨,其思想鋒芒至今仍能穿透時空,引發對傳統與人性的深層思考。
附原文《諱辯》
愈與李賀書,勸賀舉進士。賀舉進士有名,與賀爭名者毀之曰:“賀父名晉肅,賀不舉進士為是,勸之舉者為非。”聽者不察也,和而唱之,同然一辭,皇甫湜曰:“若不明白,子與賀且得罪。”愈曰:“然”。
《律》曰:“二名不偏諱。”釋之者曰:謂若言“徵”不稱“在”,言“在”不稱“徵”是也。《律》曰:“不諱嫌名。”釋之者曰:謂若“禹”與“雨”,“邱”與“蓲”之類是也。今賀父名晉肅,賀舉進士,為犯“二名律”乎?為犯“嫌名律”乎?父名晉肅,子不得舉進士,若父名“仁”,子不得為人乎?
夫諱始於何時?作法制以教天下者,非周公孔子歟?周公作詩不諱,孔子不偏諱二名,《春秋》不譏不諱嫌名,康王釗之孫實為昭王,曾參之父名皙,曾子不諱“昔”。周之時有騏期,漢之時有杜度,此其子宜如何諱?將諱其嫌,遂諱其姓乎?將不諱其嫌者乎?漢諱武帝名徹為“通”,不聞又諱“車轍”之“轍”為某字也;諱呂后名雉為“野雞”,不聞又諱“治天下”之“治”為某字也。今上章及詔,不聞諱“滸”、“勢”、“秉”、“機”也。惟宦者宮妾,乃不敢言“諭”及“機”,以為觸犯。士君子言語行事,宜何所法守也?今考之於經,質之於律,稽之以國家之典,賀舉進士為可耶,為不可耶?
凡事父母得如曾參,可以無譏矣;作人得如周公、孔子,亦可以止矣。今世之士,不務行曾參、周公、孔子之行,而諱親之名則務勝於曾參、周公、孔子,亦見其惑也。夫周公、孔子、曾參卒不可勝;勝周公、孔子、曾參,乃比於宦者宮妾:則是宦者宮妾之孝於其親,賢於周公、孔子、曾參者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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