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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引进新股东增资稀释原股东股权是否需缴纳个税(企业所得税)?

(2015-11-19 09:45:48)
标签:

增资

稀释股权

所得税

分类: 财税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宁波地税问答:
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税,企业增资扩股,原股东相应股权比例被稀释,但持股比例下降不是由于股权转让引发,原自然人股东及新自然人股东在此环节均未取得收益。退一步,按上述宁波地税问答第二种情况,也应是原股东对新自然人股东的赠送业务,而非股权转让业务。(接受股权赠送业务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在此环节也不征收个税,到将来处置时,可以体现在处置环节的收入里,而且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是新股东而非原股东)。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参见国税总局答疑)

334 ]  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2-04-11 09:51:07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  2012-04-11 09:5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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