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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地区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范文怎么写

(2023-05-23 21:42:00)
标签:

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思想汇报

社区矫正

法律

分类: 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山西地区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范文包括,一、认罪悔罪情况。二、学习法律法规体会。微号联系13043437895(40元起步),由律师事务所根据矫正书写表格规定代写出内容后自行抄写,更符合规定。三、对国家大事或当地重大活动的认识。四、近期生活工作情况。
山西地区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范文怎么写

近日,永仁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社区矫正期间不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且3次无故不请假外出,依法给予警告,同时佩戴电子手环。
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2022年2月22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永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止。何某某在永仁县莲池乡莲池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何某某多次不按规定报告情况,并于2022年3月20日、3月24日、3月27日3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地前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盐边县。监管工作人员及时对其进行电话劝戒,何某某仍以外出务工为由拒绝按时返回居住地。

为查明何某某未经批准外出的原因,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永仁县司法局、永仁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时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组深入执行地司法所、村(居)委会及村民小组,详细了解何某某在社区矫正以来的实际表现,家访何某某家人,对何某某进行训诫谈话,对何某某"自认为为了务工离开居住地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报告司法所批准、监管"的错误认识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矫正其错误行为。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不按规定汇报当日活动情况,3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永仁县司法局对其进行警告处理。2022年4月18日,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被永仁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同时佩戴电子定位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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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遵纪守法,真诚悔罪。对无视法律心存侥幸或者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要根据其违反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予以处理,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的态度,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防止再次走上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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