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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员工当“小三”被开除,是否要赔偿?--马君律师

(2024-04-07 10:38:32)

案例简介

张某丽某房地产公司销售部的业务员。202031日,王某强在某售楼部看房时,遇到张某丽的热情接待,期间双方交换了联系方式。之后张某丽为了顺利销售房屋,多次主动与王某强联系,随着双方交往时间的增加、次数的增多,二人慢慢的暗生情愫,于是二人发生婚外情。

在交往过程中,张某丽明知王某强已经结婚,并育有子女。但是张某丽为了逼迫王某强的妻子姜某丽与王某强离婚,便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等方式不断骚扰王某强的妻子姜某丽。王某强的妻子姜某丽无法忍受张某丽的骚扰,于是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对张某丽决定行政拘留五天。

2022526日,某房地产公司以张某丽危害他人家庭被拘留影响恶劣,损害公司形象,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丽的劳动合同。

因张某丽认为其行为属于私生活问题,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还声称自己又不是公务员,对其要求不能太高,而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一直诉状将某房地产公司告诉了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0元。

 

裁判结果

1、仲裁委员裁决结果:驳回张某丽的诉讼请求

  2、张某丽不服仲裁委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丽的诉讼请求。

3、张某丽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律解析】

本案中,公司与张某丽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第一、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本案中,张某丽为了迫使王某强与妻子姜某丽离婚,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姜某丽,干扰了姜某丽正常生活,影响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危害了姜某丽的家庭,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善良风俗,而且违背了作为一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也违背了公司的贵葬制度。

第二、张某丽认为其行为属于私生活问题,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其道德要求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主要是因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并不是社会的苛求,同时张某丽已经明确签收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写明了处分的情形包括开除。另,张某丽的行为虽然属于私生活问题,但由于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且遭受行政处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对公司名誉造成了损害,违背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张某丽的理由不予支持。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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