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员工当“小三”被开除,是否要赔偿?--马君律师
(2024-04-07 10:38:32)【案例简介】
张某丽是某房地产公司销售部的业务员。2020年3月1日,王某强在某售楼部看房时,遇到张某丽的热情接待,期间双方交换了联系方式。之后张某丽为了顺利销售房屋,多次主动与王某强联系,随着双方交往时间的增加、次数的增多,二人慢慢的暗生情愫,于是二人发生婚外情。
在交往过程中,张某丽明知王某强已经结婚,并育有子女。但是张某丽为了逼迫王某强的妻子姜某丽与王某强离婚,便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等方式不断骚扰王某强的妻子姜某丽。王某强的妻子姜某丽无法忍受张某丽的骚扰,于是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对张某丽决定行政拘留五天。
2022年5月26日,某房地产公司以张某丽危害他人家庭被拘留影响恶劣,损害公司形象,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丽的劳动合同。
因张某丽认为其行为属于私生活问题,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还声称自己又不是公务员,对其要求不能太高,而且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一直诉状将某房地产公司告诉了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0元。
【裁判结果】
1、仲裁委员裁决结果:驳回张某丽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丽的诉讼请求。
3、张某丽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律解析】
本案中,公司与张某丽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第一、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在本案中,张某丽为了迫使王某强与妻子姜某丽离婚,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姜某丽,干扰了姜某丽正常生活,影响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危害了姜某丽的家庭,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善良风俗,而且违背了作为一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也违背了公司的贵葬制度。
第二、张某丽认为其行为属于私生活问题,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其道德要求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主要是因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并不是社会的苛求,同时张某丽已经明确签收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写明了处分的情形包括开除。另,张某丽的行为虽然属于私生活问题,但由于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且遭受行政处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对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违背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张某丽的理由不予支持。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