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女朋友同居、事实婚姻关系那些事——马君律师

一、
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节点,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关系认定。但是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不受我国法律保障的,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
二、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或解除男女双方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是否能得到支持?
答:不予支持。
三、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五、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应区别进行处理。
六、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