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总第380期:关于完善京津冀生态环境跨域司法协作的若干思考龙艺馨马鸣阳
(2024-11-29 16:28:56)
关于完善京津冀生态环境跨域司法协作的若干思考
龙艺馨 马鸣阳
摘要:生态环境保护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一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中需率先突破的三大领域之一。生态环境司法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发展是对京津冀司法部门提出的更高要求。本文采用文献综述法、案例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旨在研究京津冀生态环境司法协作的现状与不足,并提出对策建议。当前,京津冀生态环境司法协作存在案件管辖机制不健全、司法机关交流合作较少、创新协作模式动力不足、协议制度条例缺乏、司法协作透明度和公开度不高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以案件审理过程为划分依据提出京津冀司法系统内部跨域与司法机关之间在创新协作方式、完善协作内容、加强协作交流、提高协作效率与办案精准度上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司法协作;创新机制;集中管辖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561/j.cnki.zggqgl.2024.09.013
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内在需求与必然选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把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确立为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国家发展重大战略[1]。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我国政府提出的一项重大国家战略,核心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要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推进京津冀地区的经济协同发展、城市一体化、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实现协同发展、协调发展、共享发展[2]。生态环境司法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发展是对京津冀司法部门提出的更高要求。本文将探讨如何适应京津冀生态环境特点和协同发展法治保障需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强区域司法协作,助推美丽宜居京津冀建设。
一、京津冀环境司法协作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司法系统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这一国家重大发展战略[3],精心部署和谋划环境司法工作,持续加大重点区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促进京津冀区域协同治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涵盖京津冀等全国多个区域的司法协作机制。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使京津冀生态环境修复成果显著,环保氛围更加浓厚,新司法理念进一步树牢。然而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纵深发展,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在以下几个方面亟待完善:
(一)环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不健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意见》明确提出,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应当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4]。然而,地方实践中主要仍是按照行政区划进行环境保护案件的管辖审理。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整体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仅以行政区划进行环境保护案件管辖审理,缺乏京津冀生态功能区内部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京津冀司法系统对案件的审理效率以及判决结果的精准度。
从整体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看,生态环境问题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划,单一的行政区划管辖难以全面把握问题的全貌。以河流污染为例,一条河流可能流经多个地区,如果按照行政区划分别管辖,可能会出现责任不清、治理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而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进行管辖审理,则可以更好地整合资源,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治理,提高司法效率和精准度。
(二)创新协作模式动力不足
目前,政策指引是环境司法协作得以实现的动力与依据。然而,由于国家针对司法协作的约束机制不够健全,致使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落实国家司法协作政策指引之前,未对当地生态功能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明确需要解决的治理问题,盲目照搬或模仿其他地区的协作经验与模式。这种做法未能根据本地环境特征采取因地制宜的协作方式,难以充分统筹发挥司法作用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
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具有各自的特点,例如,有的地区以山区生态保护为主,有的地区则面临着工业污染治理的难题。如果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协作模式,就无法有效地应对当地的环境问题。创新协作模式需要深入了解本地生态环境的特点和需求,整合各方资源,探索出适合本地的司法协作路径。
(三)缺乏明确的环境司法协作协议制度与法律法规
环境司法协作协议制度涵盖共识文本形成、表决、签订、生效与实施的规则。在区域环境司法协作中,环境司法协作协议具有根本性地位。没有它,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就失去了依靠和载体。目前,国内尚未出台关于司法协作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于明确公安、检察、法院在司法协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明确的环境司法协作协议制度和法律法规对于推动区域环境司法协作至关重要。它们可以规范协作各方的行为,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协作的有序进行。例如,在环境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需要密切配合,但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就可能出现推诿扯皮、协作不畅等问题。
(四)环境司法协作公开度、透明度不足
环境司法协作的主体主要局限于司法权行使主体以及那些行为可能对司法权行使效果产生影响的行政权主体。只有具备足够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区域环境司法协作才能够更加科学地确定协作事项与协作方式等内容。然而,当前环境司法协作实践在整体上透明度不足。社会获取信息的渠道相对单一,以论坛或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开展的协作,并非所有的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都有机会受邀参与。那些希望了解相关资料和协议文本等详细信息的人,只能通过官方报道,从其中的只言片语中获取协作情景和具体内容,缺乏法定的信息获取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之间的协作,还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协作,都难以真正切实地落实到每一件生态环境案件的处理当中[5]。公开透明的环境司法协作对于提高协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它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环境司法协作中来,提供更多的智慧和力量。同时,公开透明也可以促进社会对环境司法协作的监督,确保协作的公正、公平。
二、加强京津冀区域司法机关之间协作的对策建议
加强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需从加强司法机关跨区域协作和司法机关之间横向协作两个维度采取有效措施。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京津冀地区协作机制作用,持续加强沟通配合,促进线索移送、信息共享、配合取证、跟踪监督等制度机制落实,推动京津冀司法效率与质量提升,共同服务并推动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
对于京津冀而言,一是推进司法机关在京津冀按照流域和生态功能区实行行政区域内集中管辖,以适应生态环境整体性、流动性特点。例如,在雄安新区确定一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这样可以更好地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效率。二是对于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流域或者生态功能区,应推进跨省级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目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天津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上诉至北京四中院,这是对环境资源案件跨省级区域集中管辖的有益探索。这种模式可以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实现对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统一处理。三是可探索建立京津冀环境资源法庭,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京津冀环境资源法院,实现区域环境司法的专门化。专门化的环境资源法庭或法院能够集中专业力量,更好地应对复杂的环境资源案件,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二)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司法机关之间常态化交流
环境资源问题具有整体性与跨区域性,不同主体基于共识进行协调合作需要以充分有效的沟通交流为前提。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信息共享、举办学术研讨会等方式,促进司法协作主体之间的常态化交流,为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奠定坚实基础。京津冀地区通过召开诸多会议,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之间的熟悉度与信赖度,在常态化交流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环境资源司法主体的常态化交流除司法工作内容外,还应将环境资源司法经验纳入其中。环境资源案件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司法机关应及时对案件进行类案总结与归纳,并交流与分享环境资源司法案件的办案经验。这样才能确保环境资源司法协作主体的有效沟通,确保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能够高效解决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治理的司法难题[6]。例如,在处理跨区域水污染案件时,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可以分享各自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经验,共同探讨最佳的解决方案。
(三)协商签订门类健全、动态化的司法协作协议
京津冀区域环境司法协作可设置司法协作协议,通过文本形式明确规范准则与责任义务。文本内容可随着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变化不断修改更新。区域环境司法协作各级各类共识文本的主要内容需包括协作原则、目标、组织、方式及事项。具体内容既要包括司法具体业务方面的协作,如关于立案、侦查、取证、文书送达、执行甚至利用信息技术委托宣判等方面的协作,也要包括司法行政事务方面的协作,还有对司法研究基地、生态修复基地、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等区域环境司法研究和法治宣传甚至司法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协作。设立司法协作协议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协议制度性不足的问题。例如,在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协同执行,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同时,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协议内容可以及时调整,以适应新的需求。
(四)创新司法协作模式
结合京津冀各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实际需要,拓展协作领域,探索创新协作方式,依托高科技手段提升协作效率。例如,探索智能法律服务,利用人工智能与市民线上对话等技术手段,为群众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资源环境法律服务。在信息时代,面对新要求、新挑战,京津冀三地司法机关应不断提升司法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更加重视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抓住“法律+科技”机遇,通过建立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统一的执法办案信息化平台,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实现京津冀三地环境资源审判执法办案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通过开设线上移送案件和证据材料、检索三地案例、智能问答、智能写作等方式提高司法协作工作效率。例如,在处理跨区域环境资源纠纷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快速共享证据材料,提高办案效率。
(五)健全完善京津冀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配合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有效衔接,推动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京津冀地区司法机关须完善与行政机关的证据移送和认定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共享,提升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度。发挥行政执法优势,在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及时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信息,推动通过行政执法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形成有效合力,全面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11号“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判决过程体现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聚合时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衔接配合关系,使二者并行不悖而互相补充;明确了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可在执行层面作相应折抵,但不应撤销;还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其履行修复义务,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应组织代为履行。通过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可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加强京津冀司法机关系统内部跨域协作的具体建议
(一)强化京津冀公安机关协作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与激励机制优化。在环境与资源相关案件审判中,证据至关重要,而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对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提出更高要求。因此,需大力加强执法人员专业知识与业务水平培训,将“环境+执法”复合型人才充实到环境资源执法领域。完善逐级遴选机制与渠道,健全京津冀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分析会商制度,共同打造复合型人才队伍。同时,设立专项奖励,对在环境资源执法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激发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
2.深化侦查合作。三地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整合警务资源,健全环境资源侦查领域警务协作机制。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推进合作规范化、常态化。加强信息共享、案件协查与联合行动等方面的合作。在警务技术上,共享先进技术、开展联合培训,提升三地公安机关检查能力与执法水平。例如,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精准研判环境资源犯罪线索,提高侦查效率。
(二)深化京津冀检察机关协作
1.完善诉前检察建议功能。针对跨地区复杂环境资源案件,持续探索诉前检察建议协作机制。组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与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与业务能力,确保检察机关在诉前检察建议中遵循统一标准和程序。建立诉前检察建议跟踪反馈机制,监督被建议单位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创新监督工作方式与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行“阳光检察”制度,通过公开庭审、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让公众了解检察机关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职能与成效,提高信任度。探索智能法律服务,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群众提供便利、高效的资源环境法律服务,如开发智能法律咨询平台等。
3.运用智能化与信息化手段。针对生态环境检察鉴定难问题,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对比库和人工智能监测系统,推动资源价值和环境价值标准统一化。监督生态环境鉴定程序与质量,推动司法鉴定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分析京津冀三地生态和环境数据,预防生态问题,为生态环境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大力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扩大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建用成效,促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京津冀协同机制优化。
4.建立与强化交流研讨机制。建立环境资源检察常态化交流研讨机制,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在此基础上,加强重点领域、重大专项跨省协同机制。加快建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办公室,共同探讨环境资源检察协作新思维、新机制、新内容,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协作水平。
5.创建信息期刊。创建“京津冀环境资源案件信息期刊”,每两月或每季度出版一期。由京津冀三地联络员收集三地各区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动态信息和重大典型案例,上报北京、天津、河北高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编辑后在三地各区检察院网刊发,促进经验交流与成果分享。
6.实施重案跨域协调磋商机制。对于涉及跨京津冀两个以上省(市)的紧要、疑难复杂环境资源案件,三地任一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辖区法院请求和工作需求向领导小组即时提请,由领导小组迅速部署双边或多边交流,整合检察资源攻克重大疑难案件。
(三)加强京津冀审判机关协作
1.分类施策精准服务。结合功能区定位分类施策,精准服务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三地功能区定位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形成协同发展战略布局。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应依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区划和定位确定审理思路,推动经济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例如,对生态保护区加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审理力度,打击破坏行为;对经济发展区妥善处理经济与环保关系。
2.强化区域司法协作。对于涉及跨地域环境案件,三地法院签订协作协议,通过信息共享、共同发布案例、加强证据移送、定期开展会商等方式强化区域整体司法协作。建立跨地域环境案件协调机制,明确职责与流程,确保案件及时公正审理,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
3.统一裁判标准。针对各地特点,研究涉林、涉农、涉水等重点类型案件裁判标准,建立互联互通平台共享司法资源,促进司法理念与标准形成共识。通过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
4.加强环境资源法院与专门法庭建设。研究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划专门环境法院建设问题,通过加强环境资源法院和专门法庭建设,强化重点区域环境司法保护,为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提供更专业司法保护。合理规划布局,配备专业人员与设备,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
5.完善统计分析机制构建。构建完善京津冀环境资源案件专项统计分析机制。即时公布具有参考指导意义的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统一三地裁判准则和尺度,确保同类案件裁判一致性。通过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为审判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完善京津冀司法协作保障机制
(一)构建信息化数据平台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以科技赋能司法,推动司法工作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构建京津冀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化数据平台,公检法系统通过该平台定期发布司法动态、简报,交流司法资料,促进信息高效共享与交流。司法主体应及时上传相关信息,确保能迅速获取最新资讯,防止因处理延误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范围,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经验借鉴,推动同案同判。
(二)完善考核奖励机制
将区域司法协作工作纳入考核和奖励机制,激发环境保护司法人员的创新与创造力,提高司法协作质量和效率。将区域司法协作纳入司法机关生态环境文明建设绩效考核体系,对违反协作协议、阻碍司法协同进展的行为问责,端正司法人员工作态度,规范权力行使,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能力,为加强区域协作奠定基础。同时,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司法人员不断进步,在更短时间内完成更高效的司法协作。
五、结语
生态环境具有复杂性与整体性,应对其进行全方位保护与治理。随着跨区域生态环境案件增多,京津冀司法机关应顺应生态环境特点,不断推动司法协同机制发展。通过三地司法机关全方位、全过程合作,守护生态环境司法最后一道防线,以司法力量助力美丽宜居京津冀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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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龙艺馨,首都医科大学;马鸣阳,首都师范大学
编辑: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