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法学院:如何处理共有财产才能给自己和家人双重保障
(2022-04-29 09:08:53)分类: 同性法学院 |
同性伴侣常见法律纠纷之共有纠纷
一、检索说明
检索平台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条件如下:
检索关键词为“同性恋人”;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案由选择为“民事案由”。
二、检索目标
透过案例观察同性伴侣可能面临的法律纠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务建议。
通过上述检索条件一共检索到70份判决书,从案件数量来看,借款合同纠纷是同性伴侣之间最高发的法律纠纷,其次是物权纠纷,最后是共有纠纷。说的更直白一点,同性伴侣之间的主要纠纷就是财产纠纷。本期的主题为共有纠纷,共检索出6个案例。
三、案例展示
1、(2017)云0524民初505号
【案情概述】原告与被告系同性恋人,原告、原告母亲、被告,三人共同生活20余年,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土地并修建了房屋,取得共同财产180万元,产生共同债务613849元,二人分手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当事人对财产份额未进行明确约定,也不能证明各自的出资额,当事人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形成事实和法律上的共有。由于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关系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关系、姻亲关系和血亲关系(含拟制血亲)范畴,因此,对当事人共有的财产视为“按份共有”、“等额共有”。
对于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承担债务。
【判决结果】
一、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613849元由原告负责清偿,被告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折价款395384元。
2、(2021)陕01民终11041号
【案情概述】
双方系恋人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购房、房车、购车位,且定金、首付款、按揭款均出自该方名下的银行卡。二人分手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财产。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其合意共同出资共同购房、车、车位。
【法院观点】
同性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受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的保护和调整,原告(上诉人)所主张的财产应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其合意共同出资共同购房、车、车位。
【判决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3、(2018)陕0102民初8084号
原被告系同性恋人,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转款159万余元,经原告认可的、由被告为原告支出的款项为146万余元。
【法院观点】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双方在同性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将其款项转入被告名下由被告代为支出,现双方结束同居生活,对剩余款项要求被告予以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数额应予以据实核算。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2万余元。
4、(2021)吉0102民初170号
【案情概述】
原告在2017年5月-2019年6月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474104元给被告。2019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而分手并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后,自2019年6月-2020年7月期间,被告因生活拮据向原告共计借款96215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
【法院观点】
双方在相恋期间同居生活,彼此发生多笔资金往来,财产发生混同,从双方银行流水可见,钱款已用于消费。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二人同居期间有了共同的财产积累,亦无法进一步分割。关于原告主张的在2019年6月-2020年7月期间,被告因生活拮据向其借款共计96215元,原告未提供债权凭证予以佐证,双方往来流水较多,且原告与被告关系特殊,被告亦不认可双方存在借贷款关系,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亦无法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8号、(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2588号
【案情概述】
双方系同性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购买了房产并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2013年,二人分手,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原被告原为同性恋人关系,该关系虽不为我国现行法律所保护,但是,鉴于双方确存在恋爱和同居事实,双方联名购买涉案房产应区别于一般合伙购房。从查明的事实看,原告曾分别于2006年4月14日、19日向开发商支付首期款人民币19800元、港币164787元,原告支付该首期款时双方尚是同性恋人关系,亦无证据证明此后长达近七年原告曾向被告追讨其应承担的首期款份额,双方更于2010年8月30日在香港联名购买房产,因此,该系列事实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房产首期款全部由原告承担已达成合意。现原告在双方的同性恋人关系破裂之后诉请被告承担首期款的一半,违反诚信原则,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涉案房产为原审原告(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共同购买,双方对涉案房产各占50%的份额,即双方对涉案房产属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因此,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各自承担50%的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而事实上,涉案房产的首期款及起诉前的银行按揭贷款均由上诉人支付,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向其偿还首期款及已付银行按揭贷款的一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属同性恋人关系,但并非法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或同居关系,双方间仅适用一般共有的相关规定,因此仅依据同性恋人关系并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可以无偿拥有涉案房产的50%份额。并且,涉案房产虽登记在二人名下,但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明上诉人具有将涉案房产一半份额赠与其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就争议的份额存在赠与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就首期款由上诉人承担已达成合意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偿还原告银行按揭款港币106048元。
【二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首期款人民币9900元、港币82393.5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银行按揭款港币106048元。
6、(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17号
【案情概述】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上诉人)以自己的名义成功竞拍了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被告(上诉人)的名下,购房款112万余元,首付款33万元,其中由原告(被上诉人)转给被告(上诉人)的款项101万余元,被告(上诉人)转回给原告(被上诉人)的款项70万,原告(被上诉人)还支付了按揭款、支付相应装修及购买家电等费用近9万元。
【法院观点】
根据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共同居住期间,曾多次共同竞拍房产,为此双方账户发生多笔款项往来。后,上诉人成功竞拍到涉案房产。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双方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关系。因此原审判决根据双方账户往来款项差额认定上诉人为购买涉案房产占用被上诉人资金312700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转款至其账户目的是用于双方共同炒股,对此上诉人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被上诉人为购买涉案房产中的家私电器及装修费用支付共计22898元,并支付供楼款39000元、涉案房产税17448.19元、物业管理费10194.5元,上述款项均有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应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上诉人主张其中购买家电的大部分款项系由其支付,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物业管理费属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性支付,因此不应计入被上诉人对于涉案房产的支出。
综上,被上诉人总计为涉案房产支付款项392046.19元。原审判决认定该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人民币392046.19元。
四、律师观点
同性伴侣与夫妻之间,除了不生育后代(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同性伴侣选择通过医学手段生育),在其他方面没差别。两个人一起过日子,一起挣钱、一起购置房产、车辆等,财、物关系或多或少会变得复杂。结束同性伴侣关系后,对钱、物就会作出新的安排,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会考虑诉至法院以寻求救济。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同性伴侣在恋爱期间同居生活的事实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同居。
法律意义上的同居,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以公开的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由此可见,同性伴侣在恋爱期间共同生活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承认的同居。既不属于同居关系、更不属于婚姻关系,同性伴侣间的财产显然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相应司法解释进行调整,而只能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
其次,区分什么是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常见的共同共有关系包括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关系。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有人对共有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除非具有共同共有关系,否则会被视为按份共有。由于同性伴侣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关系等共同共有关系,因此,同性伴侣对共有物的共有方式只能是按份共有。比如一套房产,两人可以任意约定各自所占的份额比例。
如果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按照出资额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出资额也无法确定,则视为等额享有,即各占50%。
因此,针对同性伴侣的共有财产,我的建议双方对份额进行书面约定。
正处于热恋期或者感情目前很稳定的朋友可能不爱听。但是大家也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现在爱的有多真,说不定将来分手后恨得就有多深。书面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仅限于纸质,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都行,只不过纸质较为正式,将来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也更方便。
明天和意外谁先来临是未知数,我处理的一起案例,双方在一起10年,感情深厚,但一方患有疾病,某一天突然去世。去世之后,该去世一方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就继承了他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只登记在该去世一方的名下)并打算进行处置。另一方这时才着急找到律师,好在,这二人在买房以后写了一份书面的协议,协议载明了各自的份额,最终,另一方成功拿回了自己应有的份额。这个案件中,如果没有这份协议,处理难度会大增,只能从银行卡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中去寻找有利证据,不仅时间跨度大,还不一定能找到能够影响案件结果的证据,感情稳定的伴侣之间,一般不会在转账的时候添加转账说明或者转账用途。
可见,对共有财产进行约定,不仅可以减少双方的麻烦,还能减少双方家庭的麻烦。
最后,祝福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