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明记
警察执法过程中,不需要夹带私货,夹带私货就是违法。公权被执法者代言,语言不合就要抓人,甚至是辱骂,甚者更要关押,这是现在官方暴力的一种普遍存在形式。语言不合就动手,是现在社会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也是执法者执法意识落后的主要所在,不断进步的公民意识和不肯进步的执法意识是我国目前执法现象产生的主要矛盾,特权执法现象越来越严重,公职人员就是法的现象比比皆是。社会的进步不仅是公民意识的进步,更应该是那些拿着纳税人钱的执法者的思想的进步。所谓拿着衣食父母的钱来欺压自己的“父母”。我相信这是每一个纳税人都不想看到的事情,他们更愿意拿自己的血汗钱去养一群流氓,甚至是土匪。
新闻事件
一段“深圳警察暴力执法”视频,近日在社交网络盛传。视频拍摄于正在行驶的汽车内,其中,身着警服男子坐在驾驶位,背对拍摄视频的女子,对其出言不逊、恶语相加。6月10日下午,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确认视频中男子是当地派出所警察。
据财新记者了解,涉事警察为流塘派出所陈某,2012年11月被宝安分局确定为三级警长。
6月11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宝安分局再发微博通报此事,将其定性为“陈某在执勤过程中言语失当,存在过错”,并称已对陈某作停职处理,宝安分局领导及陈某也已向当事人道歉。
评论:
首先,想问一下,一些公权执法者,何为法律?难道你们自己就是法律?特权执法问题的严重性已经日渐突出,相关部门将会如何处置呢?就拿深圳警察视频的这件事情来说,明显警察已经触及法律的底线,为什么就可以草草了事?
其次,拿着纳税人钱的警察的作用是什么?这类人自己不会产生经济效应,最大的作用是保证公民的安全,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不会在马路上盘查普通市民的身份证,除非对方有犯罪嫌疑。”盘查身份证时,民警会手持验证仪器,对市民提供的二代身份证进行比对和读卡,当被盘查者未随身携带身份证时,可口报身份证号码,在确认无犯罪嫌疑后,即应当放行。
事件中警察盘查身份证也没有什么错,问题在于公民要求出示警方相关证件时警察必须出示自己的相关证件,表明自己是警察。假如不出示相关证件,公民有权利拒绝警察的盘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通字(2010)9号2010年1月27日)》中则具体阐释为,民警“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认为不出示证件没有错。但这是对于违法犯罪事实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才有的权力,而不是对于走在马路上的合法公民所具备的权力,不能够拿着法律来断章取义的执法。也不应该为自己的错误找这样的借口。
“就是看你漂亮;我怀疑你是个男人,你他么的上女厕所干什么?你给我脱一个看看?怀疑我是假警察?假的你也先配合。你不出门就没事了,把你们关起来再说,关完了该滚去哪里滚去哪里;你还不知道中国法律怎么会是;警察盘查是在执行公务,不是在服务。”一句句侮辱性质的语言从一个公职人员的口里说出来,我不得不怀疑他就是一个流氓。警察认为漂亮就可以搭讪,这不是流氓行为,难道是公权人员应该做的?难道这不就是披着警察的皮在做特权的事情?
“我要把你们跟那些小偷、艾滋病、强盗关到一起去,让你们享受去。”这应该是这位警察惯用的手段了。公权对人格极度侮辱的说辞这么轻而易举的就从一名警察的口中说出,让我们不得不怀疑这些警察的素质,话说警察应该算是高素质的人群吧?而事后警察竟然恬不知耻的说:“当时只是把两个女子当孩子看待,是要他们敬畏法律,由于举例不当,老百姓误解我在耍权威,我的出发点绝不是在耍权威。”有这样对待自己孩子的父母吗?
敬畏法律?试问该警察作为执法者有没有按照法律旅行自己的职责了?连最起码的尊重法律,尊重公民的素质修养都没有学好,还拿着鸡毛当令箭,简直就是无赖的行为。
宝安警方公布的处理结果:当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马上参加学习班,然后进一步处理。宝安公安分局
局长周兆翔对两名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同时,也向全社会道歉。犯了这样的事情,还可以参加学习班?该警察的背后有高人?还是因为他之前是军方的人?有句话叫做狗改不了吃屎。
前有雷洋案,后有深圳警察视频事件;前有大学生屁股开花,后有律师裤子被撕;特权执法将何时终止?已经成为了未知数。执法者拿着自己衣食父母的钱做着高高在上的事。似乎忘了警察与公民是法律上平等的身份,警察没有高人一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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